GB 1532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2-2003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Part 2:Self-contained detectors for 0~100%LEL combustible ga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5322.2-2019 |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322.2-200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2-21
实施日期
2003-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王玉祥、康卫东、丁宏军、费春祥、李克亭、赵英然、姜波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4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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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言

前言前言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部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2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15322-1994《可

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参考了EN50054、

EN50055、EN50056、EN50057、EN50058(1999年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

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技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康卫东、丁宏军、费春祥、李克亭、赵英然、姜波。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

11范围范围

11范围范围

GB15322的本部分规定了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

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

应执行本部分。

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32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

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838-1997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3定义定义

33定义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报警设定值alarmsetting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报警动作值alarm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3.3爆炸下限(LEL)lowexplosive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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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分类分类

44分类分类

4.1按防爆要求分为:

a)防爆型;

b)非防爆型。

4.2按使用环境条件分为:

a)室内使用型;

b)室外使用型。

55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5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性能

5.1.1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25%LEL范围,

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50%LEL;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

25%LEL范围。

5.1.3报警动作值

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1%LEL。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4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5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间(t90)不

应超过3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

5.1.6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

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s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时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

号。

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对于有输出控制功能的探测器,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输出控制

功能。

5.1.7使用电池供电的探测器,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

光指示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再工作24h后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

之差不应超过±5%LEL。

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0d。

5.1.8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再在温度为5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试验后,探

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3%LEL。

5.1.9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Y、Z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45°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其报警动

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0高浓度淹没性能(仅适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

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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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1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

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12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6m/s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

5.1.13电压波动(采用电池供电的探测器除外)

探测器的供电电压为额定供电电压的±15%,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3%LEL。

5.1.14长期稳定性性能

探测器应能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运行28d。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

障信号。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5绝缘耐压性能

探测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电源插头分别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

下应不小于100MΩ,在湿热环境下应不小于1MΩ。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

50Hz,有效值电压为1500V(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有效值电压为500V(额定电压不超过

50V时)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试

验后探测器功能应正常。

5.1.16探测器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

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表11

表表11

5.1.17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

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10%LEL。

表表22

表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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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探测器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满足下述

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

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表33

表表33

5.1.19气体干扰试验

探测器用于家庭报警时,在体积分数为0.1%的乙醇环境中工作10min后,再将探测器

置于正常环境条件下工作10min。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2主要部件性能

5.2.1指示灯

应采用发光二极管指示灯。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信号,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电源工作正

常。

所有指示灯应清晰地标注出功能。在一般环境光线下,指示灯在距其正前方

3m远处应清晰可辨。

5.2.2电磁继电器

接点宜采用双接点结构。

继电器应采用封闭式。

不得由同一接点同时控制探测器内部及外部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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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电子元器件

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4音响器件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音响器件在距其正前方1m远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不

小于70dB,不大于115dB。

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发出声响。

5.2.5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坚固、耐用,并清晰地标注出其功能。

5.2.6探测器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

6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试验纲要

6.1.1试验程序见表4。

表表44

表表44

6.1.2试验样品为12只,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30%RH~70%RH之间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4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6.1.5探测器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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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紧固部位无松动。

6.1.6试验气体配气精度

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的可燃气体纯度应不低于99.5%,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空气应为不含灰

尘、油质的新鲜空气,配气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配气误差应不大于报警设定值的±2%。

6.1.7探测器标定

试验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对探测器的报警点按报警设定值进行标定,并进行复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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