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6-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6-2003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Part 6:Portable detectors for combustible man-made ga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5322.3-2019 |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322.6-2003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2-21
实施日期
2003-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丁宏军、费春祥、王玉祥、康卫东、屈励、王立平、苏怡华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3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5322.6-2003

月1}舌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V100%1,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一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部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6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15322-1994《可燃气体

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参考了EN50054,EN50055,EN50056,

EN50057,EN50058(1999年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

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费春祥、王玉祥、康卫东、屈励、王立平、苏怡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e

CB15322.6-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

可燃气体探测器

范图

本部分规定了测量人工煤气环境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

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场所使用的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

器),其他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

部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32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16838-1997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报警设定值alarmsetting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alarm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4分类

按防爆要求分为:

a)防爆型;

b)非防爆型。

5技术要求

5.1性能

5.1.1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和高限报警

1

GB15322.6-2003

设定值的规定;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要求。

5.1.3报警动作值

5.1.3.1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

的下限值。

表1

试验气体低限报V设定值范围(体积分数)高限报mill定值(体积分数)

氢气125又10一-‘750X10]250义10

一氧化碳sox10-0--s0ox1o50ox10

5.1.3.2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125X10-6;试验气体

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50X10-`,

5.1.4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试验气体为氢气时,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

士200X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士80X10-s,

5.1.5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

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

5.1.6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5.1.6.1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再将探

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s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1.6.2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时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5.1.6.3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5.1.7探测器应设置电池低电量显示功能。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

光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5.1.7.1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

操作10次,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200X10-;试验气

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80X10-'}

5.1.7.2连续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h,单次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

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200次。

5.1.8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一25℃士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再在温

度为55℃士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

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士125X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50X10-s,

5.1.9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Y,Z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450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

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200X10-s;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

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80X10-s,

5.1.10高浓度淹没性能(仅适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z

GB15322.6-2003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淹没后,

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当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

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20OX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

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80X10-b

5.1.”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

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125X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

值之差不应超过士50X10-s,

5.1.12高速气流

试验箱内气流速度为6m/s,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士20OX10-e;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80X10-6,

5.1.13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试验后,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200X10-';

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80X10-s,

表2

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

场强/(V/m)10

辐射电磁场试验正常监视状态

频率范围/MHz1-1000

放电电压/V8000

静电放电试验正常监视状态

放电次数10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

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400X1。一‘;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

值之差不应超过士160X10-'.

表3

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

高温试验温度/℃一}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h一}

低温试验温度/℃一}一40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h一}

温度/℃一}

恒定湿热试验相对湿度//00a一}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h2

5.1.15探测器应能耐受表4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

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20OX10-s;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80X10-so

GB15322.6-2003

表4

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

频率范围/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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