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5-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5-2003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Part 5:Self-contained detectors for combustible man-made ga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5322.2-2019 |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322.5-200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2-21
实施日期
2003-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王玉祥、郭春雷、赵英然、费春祥、康卫东、丁宏军、朱刚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4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5322.5-2003

前言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部分:线型可燃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5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

15322—19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

现状,参考了EN50054、EN50055、EN50056、EN50057、EN50058(1999年

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

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费春祥、王玉详、赵英然、郭春雷、朱刚。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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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322.5-2003

部分代替GB15322.5-1994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

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Combustiblegasdetectors-

Part5:Self-containeddetectorsforcombustibleman-madegas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

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

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

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32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838—1997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alarmsetting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alarm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4分类

4.1按防爆炸要求可分:

a)防爆型;

b)非防爆型。

4.2按使用环境条件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2-21发布2003-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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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322.5-2003

a)室内使用型;

b)室外使用型。

4.3按响应的气体的种类分为:

a)氢气敏感型;

b)一氧化碳敏感型。

5技术要求

5.1性能

5.1.1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

信号。

5.1.2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

报警设定值范围和高限报警设定值的规定;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

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要求。

表1

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体高限报警设定值(体积分

试验气体

积分数)数)

-6-6-6

氢气125×10~750×101250×10

-6-6-6

一氧化碳50×10~300×10500×10

5.1.3报警动作值

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表1中

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下限值。

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6

±125×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

-6

应超过±50×10。

5.1.4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试验气体为氢气时,其显示值与真实

-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

值之差不应超过±200×10

-6

应超过±80×10。

5.1.5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

间(t90)不应超过3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

间不应超过30s。

5.1.6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当被监视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s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

到正常监视状态。

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时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

故障信号。

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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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322.5-2003

对于有输出控制功能的探测器,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输出

控制功能.

5.1.7使用电池供电的探测器,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

别的声、光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时的情况下,再工作24h后,试验气体为氢气

-6;试验气体为一

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00×10

-6

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80×10。

探测器的电池持续时间应不少于60h。

5.1.8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

复至少24h,再在温度为5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

复至少24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试验气

-6

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25×10;试验

-6

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0×10。

5.1.9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Y、Z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45o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6

±200×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

-6

应超过±80×10。

5.1.10高浓度淹没性能(仅能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

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当试验气体为氢

-6;试验气体为

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00×10

-6

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80×10。

5.1.11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试验气体为氢气时,

-6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25×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

-6

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0×10。

5.1.12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6m/s,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

-6

值之差不应超过±200×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

-6

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80×10。

5.1.13电压波动(采用电池供电的探测器除外)

探测器的供电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5%,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

-6

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25×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

-6

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0×10。

5.1.14长期稳定性能

探测器应能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运行28d期间不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

号。试验后,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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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322.5-2003

-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

过±200×10

-6

不应超过±80×10。

5.1.15绝缘耐压性能

探测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电源插头分别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

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MΩ。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有

效值电压为1500V(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有效值电压为500V(额定电压不

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放电

或击穿现象,试验后探测器功能应正常。

5.1.16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

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试验后,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

-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

超过±200×10

-6

差不应超过±80×10。

表2

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

场强/(V/m)10

辐射电磁场试验正常监视状态

频率范围/MHz1~1000

放电电压/V8000

静电放电试验正常监视状态

放电次数10

2(AC电源线)

瞬变脉冲电压/kV

a1(其他连接线)

电瞬变脉冲试验正常监视状态

极性正、负

时间每次1min

a采用电池供电,且与外界无任何连接线的探测器不进行此项试验。

5.1.17探测器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

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

-6

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400×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

-6

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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