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696-2010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DB52/T 696-2010 Community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696-2010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12-14
实施日期
2011-01-01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贵州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
起草人:
谭效东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99

C8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696-2010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RulesOfFireSafetyManagementOfCommunity

2010-12-14发布2011-01-01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2/T696—201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规定..........................................................................1

5验收..............................................................................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管理标志................................................5

I

DB52/T696-2010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社区火灾危害,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和

谐社区建设。我们通过调研和实践,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效东、李经明、勾清泉、陈明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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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和检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59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community

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住宅区。

3.2

居民委员会theneighborhoodcommittee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

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3.3

物业服务企业propertyservicescompany

社区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的组织。

4一般规定

4.1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社区和平

安社区等内容,同步部署、检查、考评和奖惩。

4.2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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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社区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实地演练。

4.3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组织扑救火灾;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4.4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牵头建立有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各方代表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定期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4.5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办公室,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职责制度,并确定一名社区居民

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

4.6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办公室应当配备下列主要设施:

——配备必要的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

——安装报警电话,配备消防器材;

——制度上墙管理;

——设置社区消防通道图、给水图和消防安全布局图;

——其他应当配备的设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办公室应当接受社区群众咨询、投诉并提供消防服务。

4.7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对社区用火、用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检查应当摄影、制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4.8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志愿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训练,建立并落实执勤值班制度,承担社区火灾扑救工作。

4.9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

手摇式火灾警报器等消防器材,并进行维护管理。社区重点户应当配置至少2具以上灭火器具。

4.10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4.11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开展防火巡查,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

——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4.12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天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巡查:

——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居民用火、用电情况;

——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

——其他应当进行的巡查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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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巡查应当填写包括巡查的时间、巡查的部位、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和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的记录,并存档备

查。

4.13对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报有

关部门依法查处。社区内火灾隐患自身无力解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

4.14居民住宅区内严禁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社区单位、个

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4.15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区消防安全教育,履行下列消防宣传职责:

——制定社区防火公约,每年与每家每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在社区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牌;

——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每年应对社区居民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定期向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加强对社区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看护,建立邻里守望(照看)机制或制度。

4.16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和重点户档案。

4.16.1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辖区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4.16.2社区重点户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重点户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4.17社区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

5验收

5.1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考评验收。自我考评验收合

格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组织验收。

5.2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提问消防安全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员工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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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

——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懂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消防车道搭建建筑物、设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没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宣传栏(牌)、防火标志、消防标语的设置不符合本规程要

求的。

5.4经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社区,由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管理验收达标社区”证书。

5.5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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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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