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54-201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DB11/T 1354-2016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Regulations for Building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11/T 3034-2023 | 页数:1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54-2016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0-20
实施日期
2017-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1176.DB11/T1347-2016地下管线周边土体病害评估防治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19240压缩天然气

汽车专用装置的安全要求”更新为“GB19239燃气汽车

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TSGR0009-2009车用气瓶安

全技术检查规程”更新为“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天然气环卫作业车辆运行管理技术要

1177.DB11/T1348-2016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将正文中的“GB/T19240”更新为“GB19239”、

4.1.3中的“天然气环卫作业车辆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应

符合TSGR0009-2009第17条的要求。”更新为“天然

气环卫作业车辆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应按照TSG23的相

关要求执行。”

1178.DB11/T1349-2016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179.DB11/T1350-2016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北京市文物局

1180.DB11/T1351-2016林木采种基地建设技术规程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1181.DB11/T1352-2016主要花坛花卉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养老机构图形符号与标志使用及设置

1182.DB11/T1353-2016北京市民政局

规范

1183.DB11/T1354-2016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

1184.DB11/T1355-2016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09

ICS13.220.20

C84

备案号:51393-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354—201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Criteriaforinspectionandassessmentofbuildingfireprotection

facilities

2016-10-20发布2017-0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1354—2016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定规则...........................................................................2

4.1一般原则.......................................................................2

4.2参数评定.......................................................................2

4.3子项评定.......................................................................3

4.4单项评定.......................................................................3

4.5综合评定.......................................................................4

5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4

5.1一般要求.......................................................................4

5.2消防供配电设施.................................................................5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

5.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38

5.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0

5.6水喷雾灭火系统................................................................55

5.7细水雾灭火系统................................................................58

5.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61

5.9泡沫灭火系统..................................................................64

5.10气体灭火系统.................................................................73

5.11干粉灭火系统.................................................................80

5.12防烟排烟系统.................................................................84

5.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7

5.14消防应急广播系统.............................................................89

5.15消防专用电话系统.............................................................91

5.16防火分隔设施.................................................................93

5.17消防电梯....................................................................101

5.1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102

5.1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3

5.20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功能....................................................105

5.21灭火器......................................................................106

I

DB11/1354—2016

前言

本标准中的5.3.1.2a)、5.3.4.1、5.3.4.3.1a)、5.3.5.1、5.3.5.3a)、5.3.9.1、5.3.9.3a)、5.3.10.1、5.4.3.2、

5.4.3.6、5.9.1.1、5.9.1.4、5.9.4.2、5.9.7.1、5.9.7.2、5.9.7.3、5.10.4.1、5.10.4.4、5.10.5.1、5.10.6.1、5.10.7.1、

5.16.1.5、5.2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消防协会、玉鼎云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宝凤翔通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臧桂丛,李国华,张田莉,刘洋,钟利智,尹杰,刘洪山,谢玉凤。

II

DB11/1354—201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要求、方法及检测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9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87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83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115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3术语和定义

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设施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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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individualsystemof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等。

3.3

子项subassemblyof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

排烟风机、防火门等。

3.4

检测参数detectingparameter

描述子项合格程度的特征或量值,简称参数。一个子项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检测参数,如探测器报

警功能、洒水喷头安装间距、排烟风机启动功能、防火门规格等。

3.5

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检测结论。

3.6

最不利点(处)themostunfavourablepoint

对于某一存在下限值的特定参数,在指定范围或系统内,当某一点(处)若不低于下限值时,则其

他任一点(处)均不低于下限值,该点(处)即为该范围或系统内这一特定参数的最不利点(处)。如

对于楼梯间的余压值,在仅为防烟楼梯间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距离加压风机最远的楼梯间称为

最不利点(处)。

3.7

最有利点(处)themostfavourablepoint

对于某一存在上限值的特定参数,在指定范围或系统内,当某一点(处)若低于上限值时,则其他

任一点(处)均低于上限值,该点(处)即为该范围或系统内这一特定参数的最有利点(处)。如对于

楼梯间的余压值,在仅为防烟楼梯间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距离加压风机最近的楼梯间称为最有

利点(处)。

4评定规则

4.1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参数评定、子项评定、单项评定的顺序进行。

4.2参数评定

4.2.1参数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

类。

4.2.2各有关技术标准中对于检测项有具体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服从下列规则:

a)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DB11/1354—2016

b)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内容;

c)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4.2.3参数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4.2.4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的,评定为合格;

4.2.5参数名称为系统功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4.2.6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参数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

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4.3子项评定

4.3.1满足下列条件的,子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参数为0处;

b)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

c)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

4.4单项评定

4.4.1消防供配电设施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3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4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5消防炮

单项检测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7水喷雾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8细水雾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9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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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354—2016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0气体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全部检测子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1干粉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2灭火器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1,且B+C≤4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3防排烟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4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5防火分隔设施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6消防电梯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7消防专用电话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综合评定

消防检测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

防检测合格;有任一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不合格。

5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5.1一般要求

5.1.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GA1157的规定。

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检测应符合GB50166的规定。

5.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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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261的规定。

5.1.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219的规定。

5.1.6细水雾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898的规定。

5.1.7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498的规定。

5.1.8泡沫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281的规定。

5.1.9气体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263的规定。

5.1.10干粉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50347的规定。

5.1.11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GB50877的规定。

5.1.1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符合GB50166的规定。

5.1.13灭火器应符合GB50444的规定。

5.2消防供配电设施

5.2.1供电设施

技术要求:按照GB50016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相关要求,查验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应为正

式供电,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查看配电室现场情况。

5.2.2备用电源

5.2.2.1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查验备用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的规格型号及功率,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查看备用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的铭牌,核对设计文件。

5.2.2.2控制装置

技术要求:查验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的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发电机

机房内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能正常运行。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查看发电机房通风换气设施,手动启动换气设备,观察其运行情况。查看发电机或其他

备用电源仪表和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按钮等应完好。

5.2.2.3发电机

5.2.2.3.1燃料配备

技术要求:发电机燃料配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

足发电机在设计连续供电时间内正常运行的用量,液位显示应正常。燃油应能满足发电机在最不利环境

下正常运行的要求。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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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根据机房的环境条件,对照设计文件与设备说明书等资料核对燃油标号;查看油位计及

油位,按发电机的用油量核对储油箱内的储油量。

5.2.2.3.2发电机功能

技术要求:自动启动,发电机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的运行及输出功率、

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

a)查阅设计文件,确定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和启动时间。设计无要求时,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

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若设计为手动启动时,可采

用手动启动装置试验;

b)设计为自动时,确定应急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处于自动状态;

c)中断市电供电,并用秒表开始计时,机组应能自启动,并应在30s内向负荷供电;

d)发电机运行30s(其他备用电源按设计转换时间)后核对仪表的显示及其数据(可参考设备自

带仪表显示),观察运行情况;

e)当市电恢复供电后,应自动切换并延时停机;

f)当连续三次自动启动失败,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测器具:秒表、功率分析仪(具有相位、频率测试功能)。

5.2.2.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及系统备用电源安装

5.2.2.4.1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

a)备用电源全数检查;

b)应急电源抽检方法如下: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2.4.2位置、数量

技术要求: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

a)备用电源全数检查;

b)应急电源抽检方法如下: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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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354—2016

5.2.2.4.3安装质量

技术要求:

a)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措施;

b)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c)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不宜设置于有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d)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电池安装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过生产厂家规定的电池最高工作温度。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

a)备用电源全数检查;

b)应急电源抽检方法如下: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测温仪。

5.2.2.5系统备用电源功能

技术要求:

a)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b)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

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1)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只探测器时,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或动作状态;

2)控制器容量超过10只探测器时,十五分之一的探测器(不少于10只,且不超过32只)

处于报警或动作状态。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

a)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b)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c)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2.6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

技术要求:按下列要求检测,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

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及应急工作时间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设计要求:

a)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b)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

转换;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c)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d)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

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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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354—2016

e)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

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

状态;

f)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

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g)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

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秒表。

5.2.2.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故障报警及保护功能

技术要求: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测时,应急电源的故障报警及保护功能应正常:

a)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b)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

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c)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

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d)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

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

a)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b)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c)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数字万用表,秒表。

5.2.3消防配电

5.2.3.1主备电切换

技术要求:

a)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

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

应符合设计要求,主备电的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b)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核对各相关部位的配电方式、配电箱的控制方式和操作程序,进行以下试验并查看最末

一级配电箱运行情况:

a)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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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手动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

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检测器具:秒表。

5.2.3.2标识

技术要求: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

分标志。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3.3专用回路

技术要求:查看消防用电设备是否设置专用供电回路。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3.4线路敷设

技术要求:查看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每个防火分区抽查1处,但不少于10处,少于10处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核对配电线路敷设位置及防护措施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布线

5.3.1.1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导线的类别、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及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1.2安装质量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

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b)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c)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可弯曲金

属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d)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e)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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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f)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g)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6mm;

h)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i)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j)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

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k)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

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绝缘电阻测量仪。

5.3.2控制与显示设备

5.3.2.1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各种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区域显示器、消防控制

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以下简称控制器)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设置部

位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

a)区域显示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防火门监控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器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及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b)其他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参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5.3.2.2安装质量

技术要求:

a)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c)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d)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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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在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使用不脱落、字迹清晰且不易褪色的方式统一编号,

并应与相应竣工图上的编号一致;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

a)区域显示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防火门监控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器、

电气控制装置: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及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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