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030-2014 婴儿培养箱质量控制规范

DB22/T 2030-2014 DB22/T 2030-2014 Infant Incubator Quality Control Specification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030-2014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2-28
实施日期
2014-04-30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40.55

C39

备案号: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030—2014

婴儿培养箱质量控制规范

Qualitycontrolspecificationforbabyincubator

2014-02-28发布2014-04-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030—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延边医疗器械管理站、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茂林、姜明旗、张锦哲、金福。

I

DB22/T2030—2014

婴儿培养箱质量控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儿培养箱质量控制的要求、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的婴儿培养箱的质量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供运输婴儿用的运输用培养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243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婴儿培养箱安全专用要求

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JF1260婴儿培养箱校准规范

YY/T0841医用电气设备医用电气设备周期性测试和修理后测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设备质量控制equipmentqualitycontrol

设备购置前的计划、技术评估,设备购置后的安装、验收、使用以及设备报废的控制过程。

3.2

临床应用质量控制clinicalapplicationofqualitycontrol

临床使用中以测试和计量校准为基础,以操作、维护和保养为保证的全面的质量管理的过程。

3.3

处置disposal

设备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

质或用途的行为。

3.4

终末消毒terminaldisinfection

1

DB22/T2030—2014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例如医院内的感染症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其住过的病

室及污染物品进行的消毒。

4基本要求

4.1婴儿培养箱的质量控制应统一管理,并有专人负责。

4.2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3婴儿培养箱的验收和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安全性应符合GB11243的要求;

——计量准确度应符合JJF1260的规定;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应符合GB15981和GB15982的要求;

——使用前应进行性能测试和消毒处理;

——临床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定期进行性能测试和消毒处理。

5质量控制项目

5.1设备质量控制包括以下项目:

——置前的计划、技术评估和购置方式的选择;

——购置后的安装、验收和调试;

——报废和处置。

5.2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包括以下项目:

——环境条件和电气安全;

——安全使用和正确操作;

——清洗、消毒和灭菌;

——保养和预防性维护;

——性能测试;

——设备的校准。

6质量控制方法

6.1设备质量控制

6.1.1购置前的计划、技术评估和购置方式

6.1.1.1编写设备购置计划应遵循经济性、有效性和先进性的原则。

6.1.1.2根据医疗需要,合理评估设备的技术参数。

6.1.1.3购置方式应符合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际招标、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自

行采购等为主要方式。

6.1.2购置后的安装、验收和调试

6.1.2.1使用单位验收时应核对合同、检查产品外包装、做好验收的现场记录。

6.1.2.2安装、验收和调试应符合4的规定。

2

DB22/T2030—2014

6.1.3报废

6.1.3.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不合格、淘汰的应强制报废。

6.1.3.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性能参数指标严重下降不能修复的应强制报废。

6.1.3.3使用年限过长、制造商无法提供配件的应申请报废。

6.1.3.4维修成本过高,无维修价值的应报废。

6.1.3.5报废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其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出厂编号、生产厂家、有效期、报废原因

等进行登记,经本单位和技术部门批准后,对设备档案进行备案,并报送所在地卫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6.1.4处置

6.1.4.1功能落后已不能满足当前临床需要、阻碍医院发展、迫切需要更新换代的应进行处置评审,

符合处置条件的可进入处置程序。

6.1.4.2处置评审应填写处置评审表,格式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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