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88-2022 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DB11/T 1188-2022 Agricultural Standardization Base Level Division and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188-2022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9-29
实施日期
2022-11-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B0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188—2022

代替DB11/T1188—2015

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Specifiacitionofclassficationandevaluationforagricluture

standardizedbase

2022-09-29发布2022-1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188—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必备条件............................................................................1

5评定内容及要求......................................................................1

6等级划分............................................................................3

7评定与管理..........................................................................3

附录A(规范性)农业标准化基地各产业类型生产规模要求..................................4

附录B(规范性)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表....................................5

I

DB11/T1188—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文件DB11/T1188—2015《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本文件与DB11/T1188

—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必备条件(见第4章);

b)更改了“产地环境”的相关内容(见5.2,2015年版的3.3);

c)更改了“生产过程管理”的相关内容(见5.7,2015年版的3.9);

d)更改了“成效”的相关内容(见5.8,2015年版的3.10);

e)更改了“评定管理”的相关内容(见第7章,2015年版的第4章);

f)更改了“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表”的相关内容(见表B.1,2015年版的表A.1)。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连武、李小凤、肖帅、刘希艳、沙品洁、王全红、刘永霞、阚睿斌、王振雨、

李琳、吴文钢。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11/T1188—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1188—2022

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的必备条件、评定内容和评定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注:农业标准化基地主要包含粮经、蔬菜、草莓、西甜瓜、畜牧、水产及特种种养殖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包含

林果、蜂、蚕、花等林产品生产基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必备条件

申报农业标准化基地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相关资质齐全;

——不同产业类型基地规模应达到附录A的相关要求;

——近2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保事故、食品安全事故;

——近2年内无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记录。

5评定内容及要求

5.1申报主体

应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5.2产地环境

1

DB11/T1188—2022

5.2.1基地应远离污染源。

5.2.2基地功能区布局合理。

5.2.3基地环境应干净、整洁、有序。

5.2.4不同产业类型的产地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种植基地的灌溉用水应符合GB5084的相关要求,土壤应符合GB15618的相关要求,空气应

符合GB3095二级浓度限值的相关要求;

——畜禽养殖基地畜禽饮用水、空气环境应符合NY/T388的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

的相关要求;

——水产养殖基地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相关要求,底泥应无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无大型植

物碎屑和动物尸体。

5.3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设备;

——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具有病虫害绿色防控或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的设施设备;

——具有农业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5.4组织管理

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配备具有标准化理念、掌握

标准化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基地标准化及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5生产技术水平

在绿色防控、生态环保、机械化、数字化以及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

5.6标准体系建设与应用

5.6.1应对相关产业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梳理。

5.6.2应对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按照“有标贯标、缺标补标、低标提标”的原则,

完善补充制定企业标准,建立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标准体系。

5.6.3可针对主要生产品种建立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专项标准体系。

5.6.4根据建立的标准体系,结合企业主导品种、生产者水平等实际生产需求,对重要环节标准进行

转化应用。

5.7生产过程管理

应按照建立的标准体系进行管理生产,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投入品采购、制作、出入库、使用台帐,规范投入品采购、制作、存放、使用等环节的管

理;

——建立规范、详实的农业生产与销售记录,开展阶段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农产品进行分级、

包装;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上市前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和管理培训,开展标准宣贯。

5.8成效

2

DB11/T1188—2022

5.8.1在育种、生产、加工、储运等方面具有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实效。

5.8.2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效果显著。

5.8.3生产的农产品有较高的竞争力及附加值,经济效益良好。

5.8.4获得优质产品认证或是管理体系认证。

5.8.5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与社会知名度。

6等级划分

6.1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级、良好级和达标级。

6.2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级,分值在90分至80分(含)的评定为良好级,分值在80

分至70分(含)的评定为达标级。

7评定与管理

7.1评定程序

7.1.1基地申请

凡符合第4章必备条件要求的建设主体,满足5.1、5.2具体要求,且按照5.3~5.8要求进

行建设的,方可申请基地评定。

7.1.2现场评定

建设主体提出申请,评定机构对照第4章要求进行核查,在满足必备条件情况下,按照附录B

中表B.1组织现场评定打分。

7.2管理

7.2.1检查

评定机构针对已经评定等级的基地对照附录B中表B.1的内容不定期进行检查。

7.2.2复核

已评定的基地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办法由评定机构制定。

7.2.3退出

7.2.3.1基地评定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直接取消等级:

——终止营业或破产的;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发生违法违规经营事件,被立案查实处理的;

——引发负面舆情的;

——发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7.2.3.2取消等级的基地,自取消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A

3

DB11/T1188—2022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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