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548-2023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DB32/T 4548-2023 Microscopic evidence forensic standard procedures for the adjudication of disputes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548-2023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9-22
实施日期
2023-10-22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委托接收与受理、鉴定方案、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工作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其他机构依法从事相关鉴定工作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靖江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
起草人:
高波、沈晓林、姜涛、黄彬、汤东婴、黄小红、杨新成、孙建栋、邓斌、高峰、王晓明、周伟、李新丽、蒋芸、何冲霄、陈雪峰、张莹、黄孙俊、王晓东、张杰、李正美、刘春辉、崇金玲、韩放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4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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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548—2023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pecificationforjudicialidentificationprocedureof

traceevidence

2023-09-22发布2023-10-22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548—2023

目次

前言……………………………Ⅲ

引言……………………………Ⅳ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鉴定工作流程………………3

6委托接收与受理……………4

7鉴定方案……………………5

8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6

9微量物证司法鉴定…………………………6

10终止鉴定……………………9

11补充鉴定……………………9

12出庭作证……………………9

13档案管理……………………9

14投诉处理…………………11

附录A(资料性)各专业领域微量物证执业鉴定范围……………………12

附录B(资料性)微量物证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17

附录C(资料性)现场勘查记录表…………18

附录D(资料性)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书………………19

参考文献………………………20

DB32/T454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司法鉴定协

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靖江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所、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淮安市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

法鉴定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

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波、沈晓林、姜涛、黄彬、汤东婴、黄小红、杨新成、孙建栋、邓斌、高峰、王晓明、

周伟、李新丽、蒋芸、何冲霄、陈雪峰、张莹、黄孙俊、王晓东、张杰、李正美、刘春辉、崇金玲、韩放。

DB32/T4548—2023

引言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在诉讼、仲裁、行政和调解等活动中,涉及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需求

量大面广,但相应鉴定工作的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南都未对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专门性规定。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微量物证鉴定工作中的执业行为,保证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工作

的公平性、公正性,本文件以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经过充分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省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专家的共识和相关单位的研究成果及经验制定。

DB32/T4548—2023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委托接收与受理、鉴定方案、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出具司法鉴定

意见书等工作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其他机构

依法从事相关鉴定工作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judicialidentificationoftraceevidence

司法鉴定人运用理化检验的原理、方法或专门知识,使用专门的分析仪器,对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

性质和成分组成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判断,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的活动。

注:物理性质包括物质的外观、质量、密度、力学性质、热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电磁学性质等;化学性质包括物质的燃

烧性能、稳定性、热稳定性、酸碱性、氧化性和还原性等;成分组成包括物质中所含有机物、无机物的种类和含

量等。

3.2

司法鉴定机构judicialidentificationinstitution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予以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3.3

司法鉴定人judicialidentificationexpert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予以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自然人。

3.4

鉴定材料identificationmaterial

委托人提供的包括检材、样本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3.5

鉴定事项identificationmatters

争议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证据要素时,需要对争议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

断,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委托鉴定内容。

注:专门性问题包括: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易燃物质类、爆炸

物类、射击残留物类、交通事故微量物证、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成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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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委托鉴定协议书entrustedappraisalagreement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委托时,就鉴定事项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委

托协议文书。

3.7

受理前评审pre-acceptanceinspection

司法鉴定机构为了确认是否接受委托,根据委托事项进行的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能力确认、

检材确认,对涉案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和案情调查等工作。

3.8

鉴定方案identificationscheme

司法鉴定人根据已受理的委托鉴定事项,专门编制的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3.9

鉴定依据identificationbasis

经与委托人确认,适用鉴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议、设计文件、专业标准规范以及由当事人提

交经委托人确认的用作鉴定的证据。

3.10

现场勘查sceneinvestigation

在委托人组织下或经委托人许可,司法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共同到达现场,进行取证、

查证等工作。

3.11

检验inspect

对鉴定对象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和验证等工作。

[来源:GB50292—2015,2.1.13]

3.12

检测test

对鉴定对象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来源:GB50292—2015,2.1.12]

3.13

司法鉴定意见书judicialexpertreport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鉴定事项出具专门判断意见的文书。

4基本规定

4.1当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许可资质,司法鉴

定人应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未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机构接受委托时,应有相应的鉴定能力

的资质证明,且为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录用机构,鉴定人应有从事十年以上的

鉴定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出具鉴定意见书,不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4.2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在登记的执业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工作,附录A给出了各

专业领域微量物证执业鉴定范围。

4.3当有条件参加相关项目能力验证活动时,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应满足相关的要求。当某鉴定项目

的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时,机构应暂停该鉴定项目的委托受理,立即查找原因,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

估,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并验证其有效性后,方可自行恢复委托受理。当同一鉴定项目在司法鉴

定许可资质有效期内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时,应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整改情况。

4.4每一项委托鉴定事项应由至少两名司法鉴定人实施,且司法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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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守,能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4.5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在鉴定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信息承担管理责任,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对鉴定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

5鉴定工作流程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包括受理、鉴定、归档阶段,详见图1。

图1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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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接收与受理

6.1登记及录入

6.1.1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提供委托鉴定信函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启动受理程序。

6.1.2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后,应指定专人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基本信息进行登

记,并查验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原/复印件、收到时间,核对鉴定材料的性状和保存状况。

6.1.3案件委托信息、审批过程应同步录入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系统”。

6.2受理前评审

6.2.1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的起因、鉴定目的、是否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应提供原司法鉴定意见

书)及检材/样本的来源、提取、封装、数量、状态、标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6.2.2初审工作完成后应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受理前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诉讼双方争议点,委

托鉴定事项、鉴定范围是否明确,重新鉴定或进行过诉前鉴定的历次鉴定意见,涉案项目的现状,材料是

否齐全,现场是否具备鉴定工作条件等内容。受理前调查应明确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才能

确定是否受理。

6.2.3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案件,提请委托人组织实地查看。

6.2.4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至少两名司法鉴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查看工作,其中至少一名为该

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6.2.5实地查看应记录查看时间、地点、司法鉴定人、委托人、调查经过与事实。调查记录应由到场的各

方经办人、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现场影像资料。

6.2.6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必要时可以使用分包服务。当委托鉴定事项需要分包服务

时,应经委托人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确保分包服务的适用性,应制定分包服务评价程序。对于司法行

政机关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所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及取样、结果/数据分析、结果判断和鉴定意见形成等

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不应使用分包服务。

注:有下列情况时可使用分包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有开展活动的资源和能力,但发生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

——委托事项中部分鉴定内容超出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或资源范围。

6.2.7完成评审过程后,案件受理审批表应报送机构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

6.2.8鉴定工作开始后若需要变更受理的委托事项,应重新进行受理前评审,并将所有变更内容通知相

关人员。

6.3不予受理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后可不予受理:

a)检材/样本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比对条件的;

b)检材/样本来源不明的,鉴定材料不能保证真实、完整、合法的;

c)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实地查看费的;

e)实地查看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

f)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g)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h)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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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标准的;

j)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k)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6.4回避

6.4.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委托,应主动回避:

a)司法鉴定人、取样人员等司法鉴定实施人员或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

定的;

b)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曾被聘请

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c)司法鉴定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

6.4.2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向

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6.4.3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6.5受理期限

6.5.1委托鉴定事项明确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出是否接受委托的信函,办理送检材料交接

手续。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应与委托人约定实地查看时间。需要委托人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

提交补充材料及清单。

6.5.2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以信函的方式与委托人协商受理的具体时间。

6.6鉴定费用

6.6.1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前应按约定收取实地查看费。因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委托鉴

定不予受理的,该费用应退还。

6.6.2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后鉴定实施前应按约定收取司法鉴定费。终止鉴定的,可按实际完成工

作量收取鉴定费用,其余鉴定费用按约定退还。

7鉴定方案

7.1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前,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受理

前的调查情况等编制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依据、鉴定工作内容、司法鉴定人员及时间安排计

划、鉴定材料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7.2鉴定方案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当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

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不适用或不能满足委托鉴定事项要求时,可结合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认知、

鉴定实践经验进行,但应报请机构负责人审批。对检材/样本进行有损检测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7.3鉴定方案应采用合适的程序和约定的标准。司法鉴定工作所依据的方法若发生偏离时,应将该偏

离形成文件或编写于方案中,并经技术判断、批准授权。

7.4当委托人要求针对鉴定结果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的符合性判定时(如通过/未通过,在允许限内/超出

允许限),鉴定方案应明确相关规范、标准和判定规则。

7.5鉴定方案是整个鉴定环节中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就鉴定内容、方法、收费等约定的重要依据,应

提交委托人进行确认。实际鉴定过程中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人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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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

8.1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实际工作量、疑难程度、地区差异等,协议约定需明确的相关

条款,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委托需包含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微量物证司法鉴定风险

告知书可参照附录B。

8.2对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事项不明确,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

委托人补充或进一步释明委托鉴定事项、要求、范围等内容。

9微量物证司法鉴定

9.1基本原则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先宏观后微观;

b)先无损后有损;

c)先定性后定量;

d)必要时,应运用多种技术手段,以相互验证;

e)进行检验检测前应通过拍照等方法记录检材/样本初始状态;

f)根据检材/样本的具体情况、检验检测方法进行取样,需要时图示说明取样位置;

g)进行有损检验检测时应尽量选用破坏性小、消耗少的方法;

h)在比较检验检测过程中,应保证检材/样本检验检测条件一致性;

i)在比较检验检测过程中,应根据检材/样本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多个部位进行检验检测,避免

由于成分分布不均匀对结果产生影响;

j)鉴定人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科学理论知识,对鉴定材料的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专家意见等进

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和逻辑推理。

9.2现场勘查

9.2.1现场勘查的具体时间应与委托人约定。委托人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任何一方不到场,应

记录载明,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至少两名鉴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勘

查工作,其中至少一名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9.2.2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并签名,委托人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进行

签名确认,未能签名确认的应予以记录载明。现场勘查记录表格式可参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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