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248-2024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

DB4401/T 248-2024 Comprehensive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 Basic Standard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1/T 248-2024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13
实施日期
2024-04-13
发布单位/组织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CCSA12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248—2024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

Basicspecificationsofcomprehensiveelderlycareservicecenter

2024-03-13发布2024-04-13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1/T248-2024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特性............................................................................2

5规划与建设..........................................................................2

6服务功能............................................................................4

7服务机构............................................................................4

8服务方案............................................................................5

9运营管理............................................................................5

10监督与评价.......................................................................7

附录A(规范性)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验收要求...........................................8

附录B(规范性)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运营要求.........................................11

附录C(资料性)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19

附录D(资料性)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标识和信息公开要求...............................20

附录E(规范性)社区知晓度测评表......................................................21

附录F(规范性)服务满意度调查表......................................................22

参考文献..............................................................................23

I

DB4401/T24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广州市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广州市家庭经济核

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广州慈爱嘉养老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官洁君、王立军、邓世献、严福长、李慧燕、陈亮亮、邹旭华、廖婧、王俊杰、

何欣怿、李东阳、陈柯丞。

III

DB4401/T248-2024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颐康服务站在建设、运营及服务提供过程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

义、基本特性、规划与建设、服务功能、服务机构、服务方案、运营管理、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建设、验收、运营及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DB4401/T8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4401/T185养老服务标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comprehensiveelderlycareservicecenter

由政府主导设立,以社区为依托、失能照护为重点,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统筹调配资源、

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专业、便利及个性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3.2

颐康服务站elderlycareservicestation

由政府主导设立,在街镇级颐康中心统筹指导下,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

文体教育等养老服务的社区(村)级养老服务站点。

3.3

养老服务向导elderlycareguide

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为老年人获得适宜的养老服务而提供的一项服务并设置的服务岗位,为老年

人及其亲属提供养老服务领域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和服务方案制定等服务。

3.4

居家适老化改造elderly-orientedrenovations

通过环境改造、设施配备及老年用品配置等方式,减少老年人居家空间中的移动障碍、操作障碍、

信息感知障碍等,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高老年人居家生活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的服务。

3.5

家庭养老床位elderlycareathome

1

DB4401/T248-2024

依托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家居改造,并根据

其意愿和需求,提供“类机构”床位专业照护服务。

4基本特性

4.1需求导向。以失能照护为服务重点,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的养老服务需求。

4.2普惠供给。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人人可享有、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证的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相

匹配的养老服务。

4.3整合资源。有效整合利用辖区内养老、医疗和家政服务等资源,增加优质的养老服务供给。

4.4全人服务。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提供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综合养老服务。

5规划与建设

5.1规划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规划要求包括:

a)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老龄化情况、服务需求以及养老、医疗、

家政等社区资源配置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每个街镇设置至少1个颐康中心,

每个村居设置至少1个颐康服务站(辖区面积较小、常住老年人数较少的社区可临近合设(最

多覆盖两个社区,不包括行政村),且区级行政区域内村居覆盖率不得低于《国家积极应对人

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规定的90%的指标。街镇颐康中心所在的社区(村)可根据辖区实际需

求设置颐康服务站),形成片区“1+N”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

b)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规划应符合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及JGJ450的要求。

5.2选址与面积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选址与面积要求包括:

a)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选址宜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时:

1)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2)应在事先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合理进行选址规划;

3)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殡仪馆、墓地等设施。

b)颐康中心建筑面积宜不少于1000㎡。颐康服务站建筑面积宜不少于200㎡,集中设置的最低

不小于150㎡;或按照不同的服务功能区分散设置,最多不能超过三处,每处建筑面积不低

于30㎡,合计总面积不低于200㎡。新建的居住区配套的颐康中心每处建筑面积应为3000

㎡~4900㎡,村居颐康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应为400㎡~900㎡。

5.3建筑与设施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建筑结构、内部设计和基础设施应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

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且取得相应资质或备案。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建筑与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服务场地应突出党建元素,内部张贴党建

宣传内容。室内阳角应做成圆角或切角。电源开关应选用宽版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宜离地面1.10m;

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0m~0.80m。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装修和布置宜以暖色调为主、温馨宜居。服务区域宜使用大色块或主题色

设计,便于老年人根据色块辨识空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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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服务功能区域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应合理设置长期托养区、日间托管区以及其他综合功能区,各区域相对独立、

动静区分并合理配置服务设备。服务功能区包括:

a)颐康中心长期托养区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床确定使用面积,其中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

应不小于1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6㎡。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应

不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应不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

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b)颐康中心长期托养床位数不少于10床,其中护理型床位数占比不低于80%;

c)长期托养区与其他服务区相对独立,具备物理隔断的条件;

d)颐康中心除长期托养区外,其他服务功能区域应不少于200㎡;

e)日间托管区人均休息位面积不小于4㎡,且日间托养床位数占比不低于长期托养区床位总数

的10%;

f)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制餐区:供餐人数

在100人以下的服务机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

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

g)具备条件的可设置认知症照护专区;

h)因场地限制无法分别设立独立功能区域的,功能区可合并设置,并分时段合理应用。

5.5服务设备配置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服务设备配置要求包括:

a)应配置适老化家具;

b)窗帘、地毯及隔帘等应使用防焰材质;

c)应配置应急电源设备或应急照明器材、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烟雾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

救呼吸器、防火毯等消防安全设备与器材;

d)应配置冷热饮用水、温度控制、通风换气、办公网络、广播扩音等设备及监控系统,且监控

系统视频资料保存时限不少于15天;

e)颐康中心及有条件的颐康服务站应配备应急使用的轮椅、拐杖、应急箱及相关应急设备;

f)配备医护人员且有全托老年人的颐康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公共卫生急救设备;

g)托养区、卫生间及老年人活动区域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

5.6命名与标志标识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命名与标志标识要求包括:

a)验收合格的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由区民政部门予以命名和授牌。命名授牌后,应及时在广

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录入设施基础信息;

b)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的标志标识应符合GB2893及GB2894的要求,系统、连续、科学合

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

c)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应规范使用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对养老服务标识的使用、管理

及维护应按照DB4401/T185和附录D的要求执行。

5.7信息公开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应依据附录A的要求规范公开服务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5.8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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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248-2024

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附录A要求组织对颐康中心进行逐条验收。验收应:

a)由适老化建筑、消防、老年照护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并掌握养老政策及本文件的相关要

求;

b)出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结论、不符合项及整改意见等;

c)对于验收报告中的不符合项,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

d)验收通过的,将结果报市民政部门;验收不通过的,注明原因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

反馈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指导整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整改后,

重新向区民政部门提请验收。

6服务功能

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应采取到户式、站点式等形式提供服务,并满足:

a)颐康中心应具备长期托养、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养老服务向导、上门服务、

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

紧急援助、精神慰藉、定期巡访、对下指导和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

b)颐康服务站应具备养老服务向导、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日间照料、文体教育等功能,有条

件的可增设长期托养、临时托养(喘息服务)等服务功能。

7服务机构

7.1服务机构的选择

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遴选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服务机

构,鼓励连锁运营。服务机构应具备:

a)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开展的服务项目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c)提供餐饮、医护等涉及许可审批的服务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审批证照;提供

全托服务,应完成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手续;以合作形式由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应签订合作协

议;

d)具备与服务项目、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具体见附录B的B.4;

e)一年内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信行为。

7.2委托合同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与服务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a)场地来源及保障;

b)服务范围、服务人群、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收费、项目期限,必要时需列明免费服务

项目;

c)运营经费及其支付方式、使用范围;

d)服务评估及服务奖补;

e)由政府委托的服务项目及质量要求;

f)应依据附录C的要求,明确严禁开展的负面清单;

g)明确场地开放时间,应工作日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h;

4

DB4401/T248-2024

h)服务数据应上传至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

i)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j)退出机制。

8服务方案

8.1基本要求

服务机构应每年对辖区内老年人开展不少于1次服务需求调查,充分掌握辖区老年人基本情况,形

成调查报告,并据此科学制定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年度服务方案。

8.2个人照护计划

颐康中心开展全托服务、日托服务、上门生活照料等针对老年人个体的服务项目时,应为失能老年

人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方案。宜在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老年人个体差异及服务需求

进行专项评估,如洼田饮水评估、营养不良风险评估、简易智力状态评估、压疮风险评估、失禁评估、

噎食评估、吞咽障碍评估、防跌倒评估等,对个性化养老需求与风险进行科学分析,为服务对象制定个

人照护计划。个人照护计划:

a)个人照护计划应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报告,明确服务项目、频次、质量

要求等;

b)个人照护计划应取得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的同意,并满足:

1)应对服务需求进行排序,并重点满足优先级别的需求;

2)照护计划应根据老年人实际照护需求动态进行调整,做到一人一案;

3)服务方案每半年检视一次并按需求更新。

8.3群体性服务方案

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需求编制年度群体性老年人活动方案。应满足:

a)颐康中心每月组织老年人集体活动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不少于20人参加;颐康服务站每年

组织老年人集体活动不少于6次,每次活动不少于20人参加;

b)应对参加活动的老年人身体状态及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要求进行评估,满足服务安全要求;

c)活动现场应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d)服务方案每半年检视一次并按需求更新。

9运营管理

9.1服务质量管理

应按照DB4401/T82执行,为稳定且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相应的服务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

a)各服务项目建立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b)有明确的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及配套的制度、考核标准和质量指标;

c)各项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能覆盖服务全项目、全过程;

d)利用多种形式对服务质量控制结果及成效、服务投诉进行反馈通报;

e)质量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有质量分析及持续改进记录;

f)对方案执行、制度落实有监督、检查分析、总结、反馈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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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248-2024

9.2安全管理

为保证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的有序、可持续发展,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包括但

不限于:

a)建立涉及消防、服务防护、食品安全、感染控制、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

b)宜购买综合责任保险;

c)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不少于1次且有记录;消防安全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且有记录;

d)食品安全、感染控制、信息安全等内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且有记录;

e)应急预案演练如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

活动意外等,每年不少于1次且有记录。发生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并每月分析总结。

9.3人员管理

应符合GB38600的要求,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相应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薪酬考核、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

b)有基于职业操守、服务质量和数量并综合考虑岗位、技术、资历、风险和政策倾斜的绩效考

核分配方案,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公平合理,向重点工作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

并动态调整;

c)制定人才培养发展计划,每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其中,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0

学时的岗前培训,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在岗培训。

9.4收费管理

收费管理应:

a)制定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服务项目、频次、收费标准,实行普惠型收费;

b)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公开制度,收费公开透明;

c)如有价格变更,应征求委托方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9.5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应:

a)制定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

b)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财政

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c)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台账完整,账物相符;其中,财政资金投资

或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清晰列账,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用途;

d)配备财务人员,财务集中核算管理的机构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报账员;

e)执行财务年度预算,有定期财务管理总结分析报告;

f)有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定期开展财务管理制度培训。

9.6服务合同管理

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包括:

a)明确相关服务项目、频次、收费标准及其质量要求;

b)对于所提供的项目中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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