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440-2016 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规范
DB22/T 2440-2016 Long-term home care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elderly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A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440—2016
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规范
Standardoflong-termhomecareservicefordisabledelders
2016-03-21发布2016-05-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44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长春工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吉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班娟、高春兰、李元、裴悦、张炜娜、黄琴。
I
DB22/T2440—2016
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服务要求、服务
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工作的服务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MZ008-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MZ008-2001
中的术语和定义。
3.1
失能老年人thedisabledelders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失能老年人是指因年迈虚弱、残疾、生病、智障等而不能独立完成穿衣、吃饭、
洗澡、上厕所、室内运动、购物等任何一项活动的老人(即失去日常生活处理能力的老人)。
3.2
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long-termhomecareservicefordisabledelders
为60周岁及以上部分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长期照护服务。
3.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communityhomecareservicecenter
以上门服务为主,兼顾日间照料服务,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3.4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elderlyhomecareserviceagency
经合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的各类机构。
3.5
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ofserviceforthe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
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MZ008-2001,定义2.12)
4基本要求
4.1管理机构
4.1.1省、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社区(村)居委会等组织是失能老年人居家
长期照护服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的管理和质量检查。
4.1.2应建立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维护、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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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应建立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对居家养
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4.1.4接受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的服务请求,联系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4.1.5接受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4.2服务机构
4.2.1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
4.2.2应具有与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2.3应制定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规范和要求,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
4.2.4应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处理投诉。
4.3服务人员
4.3.1应具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
4.3.2应具备服务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规范和要求。
4.3.3应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4.3.4遵守职业道德,尊老敬老,耐心友善、诚实守信,敬业自律。
5服务内容与要求
5.1个人生活照护
5.1.1服务内容
个人生活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清洁照护;
——饮食照护;
——睡眠照护;
——排泄照护;
——安全照护。
5.1.2服务要求
5.1.2.1通过健康评估制定失能老年人个人生活照护计划,视情况调整照护方案。
5.1.2.2应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100%、基础护理合格率≥90%、Ⅱ°压疮
发生率0、感染发生率≤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记录合格率≥90%、护理人员操作合格率≥90%、
严重护理缺陷0。
5.1.2.3用于生活照护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5.1.2.4做身体局部清洁时,应注意操作规范,力度适中。
5.1.2.5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5.1.2.6每周应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1.2.7饮食方式应当符合失能老年人实际生理状况,照护老年人进食、饮水,用餐速度适当。
5.1.2.8调整睡眠环境(光度、静度、温度)、诱导睡眠、睡眠观察,睡眠期间照护人员应不离开照
护区域。
5.1.2.9定时为卧床失能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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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0排泄照护应当尊重失能老年人人格,选择适当的排泄方式和用具,避免排泄物污染老年人身
体、衣裤及周围环境。使用助便器应及时倾倒排泄物,并对用具进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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