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770-2009 会展行业服务规范
DB33/T 770-2009 Exhibition industry service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9年12月
-
2020年05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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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备案号:27461-2010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770—2009(2013)
会展行业服务规范
Servicestandardforconventionandexhibitionindustry
2009-12-25发布2010-01-25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770—2009(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举办单位服务........................................................................2
5展馆服务............................................................................8
6展览工程服务.......................................................................10
7展会商务服务.......................................................................11
8会议服务...........................................................................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展会立项策划书..............................................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展会实施策划文件............................................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顾客满意度调查表............................................19
附录D(资料性附录)会议策划内容................................................20
附录E(规范性附录)顾客满意度调查方法..........................................21
附录F(资料性附录)顾客满意度调查表............................................23
附录G(资料性附录)会议策划内容................................................24
参考文献.............................................................................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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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拱墅分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中汽会展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拱墅分局、杭州市会议展览
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曦、邵新芬、余长清、章樱樱。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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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行业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会展的术语和定义、举办单位服务、展馆服务、展览工程服务、展会商务服务、会议
服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举办会展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SB/T10358专业性展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会展conventionandexhibition
会议、展览等活动的总称。
3.2
展会exhibition
围绕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
3.3
主办单位host
在法律上拥有展会的所有权并对展会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办展单位。
3.4
承办单位organizer
受主办单位委托,根据主办单位要求,具体承担展会的策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对展会承
担主要经济责任的办展单位。
3.5
举办单位organizer
主办或承办展会立项、策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的展会主办或承
办单位的统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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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协办单位co-organizer
协助主办或承办单位部分地承担办展环节工作(如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展会的招展、
招商或宣传推广等)的办展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7
支持单位supporter
对展会主办或协办单位的各个办展环节(如展会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展会的招展、招商或宣
传推广等)的工作起支持作用的办展单位。
3.8
服务商servicesupplier
为展会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供应商。
3.9
招商investment
展会的承办单位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向社会各界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的邀请行为(如招引会展赞助
商、广告、专业观众等)。
3.10
招展exhibitioninvitation
展会的承办单位为举办会展而邀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参加产品展示、信息交流和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一
种商业行为。
3.11
标准展位standardboothunit
又名标摊,是指国际上通称的采用统一标准规格的展位。通常为占地9m2(3m×3m)的展示空间,
有三面展板,一面开口,配有二只射灯,一张洽谈桌,二把椅子,一只纸篓。
3.12
承建商buildingcontractor
为展会提供现场搭建工程服务的供应商。
3.13
布展期ExhibitionMove-inPeriod
在展览或会议举办之前进行现场布置的时段。
4举办单位服务
4.1资质要求
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具有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c)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d)具有专业的展览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能力和招展办展活动统筹、组织和安排的能力;
e)具有承担会展组织活动相应经济风险的能力。
4.2基本要求
4.2.1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4.2.2应提供与服务相适应的资源和服务环境。包括:
a)会展服务所需的直接的和间接的人员;
b)产品展示展销、业务洽谈、现场商务服务、仓储和停车等固定的场所和附属设施;
c)与所展示或展销商品相适宜的会展场所及安全设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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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会展服务和售后服务所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
e)展会服务所需的专项技能和技术;
f)展馆的进出口通道的宽度至少2.8m以上,并通过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验收;
g)展馆的通风及采光应良好,建筑防火设计符合GB50016的规定;
h)适宜的地理位置和通畅的交通条件;
i)适宜的服务环境;
j)适宜的财务资源。
4.2.3应建立与会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2.4鼓励建立与会展服务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3项目管理
4.3.1立项策划
举办单位应根据市场预测和发展需要进行展会活动策划,并形成立项策划书。立项策划内容可参见
附录A。
4.3.2项目评审
立项策划书应经举办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评审,这项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被评审的项目阶段有
关的职能方面的代表。评审的主要方面:
a)市场环境评审;
b)展会项目生命力评审;
c)展会执行方案评审;
d)展会项目财务评审;
e)展会风险预测评审。
应记录并保存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包括会议未能解决的事项)。
4.3.3立项登记
通过项目评审的立项策划书应按《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举办会展。
涉及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经消防、公安、卫生、海关、商检等部门审
批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经立项登记的会展项目在展会结束后,应将会展项目总结提交地方会展行业协会备案。
4.3.4策划管理
举办单位应编制下列展会实施策划文件(策划内容可参见附录B):
a)参展手册;
b)广告宣传;
c)招展招商;
d)展会相关活动(开幕式、表演比赛、专业研讨会、技术交流、产品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
e)展会服务与现场管理;
f)参展商管理;
g)观众管理;
h)会展安全及应急管理;
i)总结和评估。
以上策划文件应进行评审,评审时应邀请当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参加专题
会议,对评审的结果及评审采取的措施应予以记录和备案;并按照评审意见对相关文件做出修改优化后
定稿。
4.4参展商管理
4.4.1参展资质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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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国内参展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个人参展商应与举办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参展的相关要求参展。
4.4.3境外参展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或具有所申请参
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
4.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宜招展:
a)营业执照已过期;
b)未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年检;
c)营业执照已吊销;
d)被责令停业整顿期内。
4.4.5展品管理
举办单位应建立展品管理程序,包括展品登记、运输、仓储、搬运服务等规定。
参展商在展会举办期间应按规定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a)展品清单;
b)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市场准入的展品,企业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c)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的,应提供与联营(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
d)参展展品应经展会举办单位核查同意后方可进出展会。
e)参展展品(含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f)是参展商或经参展商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
g)属展会规定范围;
h)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展示或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
销售的商品;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或过期商品;禁止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名优标
志的商品;
i)进口展品应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
证明文件。
j)仅作展示的进口展品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4.4.6宣传品管理
4.4.6.1展会宣传品
经审批的展会宣传品在展会期间应在展馆内统一安排发放。
展会宣传品应标明“宣传品”字样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的文稿、图片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
内容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以展会的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的,应事先得到展会举办方的许可。
4.4.6.2参展商宣传品
参展商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传单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一般
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4.4.6.3其他单位宣传品
其他需在展会宣传的宣传品,经展会举办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发放。
4.4.7展位管理
展位内提供的展示展销服务应符合:
a)应设置展台,所布置的物品应符合展会的主题;
b)展销品应明码标价;
c)应提供展品的说明介绍,说明书或介绍材料应与展品相一致;
d)必要时,展位内可设置洽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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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参展行为要求
参展商的行为要求通常包括:
a)对所提供的展品与服务应明码标价,并有售后服务承诺;
b)不得擅自给自己冠以品牌经销商或特约经销商的名义;
c)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专利权益;
d)一切参展行为(包括展出、演示、派发礼品)只能在参展合同约定的展位范围内进行,不得对
周边参展商造成骚扰或影响展会的参展秩序,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与消防规定;
e)未经其他展位使用人许可,不得偷拍或偷录其他参展展位的展品;
f)未经展位使用人邀请,不擅自进入其他参展展位;
g)不得在展馆内滋扰参观者或其他参展人员;
h)服从和配合展会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i)爱护展馆内任何设施;
j)在展馆内拾获的任何物品应及时送交展会登记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k)杜绝噪音污染,禁止使用任何高分贝的音响设备,展台的宣传音量的分贝数不超过75分贝。
4.5观众管理
4.5.1观众邀请
应制定普通观众和专业观众的邀请方案,印发信息明了、准确的观众邀请函,参见附录C。
4.5.2专业观众服务
应制定专业观众服务流程,对到会的专业观众进行登记,并提供展会参观指南、观众登记表、展会
证件、门票、展会会刊、展会引导、咨询等相关服务。
专业性展览会邀请的专业观众的比例应达到总观众数的80%以上。
4.5.3专业观众调查
举办单位应向专业观众开展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应与展会的性质和特色相适宜。通过问卷调查了解:
a)观众所在单位业务性质;
b)观众感兴趣的产品和技术种类;
c)观众参会的主要目的;
d)观众在产品购买中的角色;
e)观众从什么渠道得知本展会的信息;
f)对本次展会那些服务满意等。
4.6其他服务要求
4.6.1发布招展信息
4.6.1.1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或组委会名义发布。承办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
4.6.1.2招展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展览时间、展览地点、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
4.6.1.3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与展览内容相一致。未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
将该单位列为举办单位或参与主体。
4.6.1.4对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国际展览尚未获
得审批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4.6.1.5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
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理由。
4.6.1.6举办国际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内容的,
应当向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6.2指定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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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770—2009(2013)
举办单位应按展会的要求制定代理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对代理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能力进行选择和评价,并记录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措施。代理商的选择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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