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384-2004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SB/T 10384-2004 Requirements code of base for central stored live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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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384-2004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4-08-04
实施日期
2004-09-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建设、防疫、饲养管理、饲料和活畜品质评价及资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起草人:
王贵际、李玉林、安宝军、丁书旺、赵箭、龚海岩、金社胜、温柔、徐伟民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7.120.01

X00

14165-2004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384-2004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Requirementscodeofbaseforcentralstoredlivestock

2004-08-04发布2004-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10384-2004

目i1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管理,保证活畜储备肉的品质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贵际、李玉林、安宝军、丁书旺、赵箭、龚海岩、金社胜、温柔、徐伟民。

本标准委托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释。

SB/T10384-2004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建设、防疫、饲养管理、饲料和活畜品质评价及资信的

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9.1饲料采样方法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1782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程规程

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438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0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032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5033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5125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127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5128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

NY5148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15。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515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牧发[20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业部和质检总局第205号公告)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centrallivestockstorage

中央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活猪、活牛、活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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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baseofcentralstoredlivestock

承担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任务的养殖场,以下简称基地场。

3.3

管理及检查basicmanagementandinspection

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基地场的管理和活猪、活牛、活羊数量及其保证能力的检查。

3.4

公检officialinspection

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基地场的活猪、活牛、活羊质量及其保证能力的检查。

3.5

活畜livestock

人工饲养的活猪、活牛和活羊。

3.6

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interdictoryveterinarydruganditscompound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见《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

物清单》(农牧发仁2002]1号)〕。

4要求

4.1基地场质f管理总要求

4.1.1基地场主要负责人应对基地场质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保持、实施和持续改进给予承诺。

4.1.2应对与质量管理有关的部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

4.1.3应对活猪、活牛、活羊饲养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充分的保证。

4.1.4饲养的活畜应建立身份标识、档案并跟踪管理。

4.1.5应建立以下质量管理文件:

a)基地场布局平面图;

b)生产工艺流程图;

c)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包括消毒、免疫、驱虫程序、疫病控制、无害化处理、兽药管理规定;

d)饲养管理规定:包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饲养管理岗位责任制,饲料、饲草、饮水管理规定。

4.1.6应建立以下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记录:

a)人员登记表(包括饲养人员健康证、兽医人员资质证明);

b)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

C引种、引畜记录;

d)消毒记录;

e)兽药、疫苗购进、使用记录;

f)免疫接种记录;

9)疾病防治记录;

h)废弃物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i)出场销售记录;

J)门卫登记记录;

k)活畜储备台账记录。

4.1.7近3年内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

4.1.8国家鼓励基地场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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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基地场建设

4.2.1选址

4.2.1.1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应建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

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

4.2.1.2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

及污水处理场2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2.1.3牛场、羊场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活牛、活羊的放牧和饲养条件。

4.2.2规模

4.2.2.1活猪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6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60头;常年存栏量应

不低于5000头,其中60kg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储备计划数量的4000,

4.2.2.2活牛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1500头以上,其中400kg以上的育肥牛不得低于常年存栏

量的40%,

4.2.2.3活羊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6000只以上,其中15kg以上的育肥羊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

的40%;单群饲养商品羊常年存栏数量在500只以上。

42.3布局

4.2.3.1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

面绿化。活畜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2.3.2应按照活猪生理、生长阶段进行猪舍工艺设计;应按照不同育肥阶段进行牛舍、羊舍的工艺设

计。畜舍布局符合实行分段饲养方式及全进全出的要求。

4.2.3.3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

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3.4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

4.2.3.5畜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4.2.4设施

4.2.4.1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

4.2.4.2应按照不同畜舍分别配备饲喂和环境控制设备。

4.2.4.3应配备防蚊蝇、防鼠设施。

4.2.4.4应配备病畜隔离、污物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

4.2.4.5大门人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

池。管理区人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人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的消毒设施。畜舍人[[l

处应设有消毒设施。

4.2.4.6应配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

4.3防疫

4.3.1人员

4.3.,.1兽医人员应持有有效资质证明。

4.3.1.2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4.3.1.3生产工作人员进人生产区时应更衣换鞋、洗手消毒,且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4.3.1.4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允许进人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应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4.3.1.5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于其他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

活畜的配种工作,饲养人员严禁相互串栋。

4.3.2消毒

4.3.2.1场地

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并保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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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畜舍

每批活畜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火焰、熏蒸消毒。

4.3.2.3设施、设备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记录。

4.3.2.4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均应进行清洗消毒。

4.3.2.5活畜

应定期对活畜进行消毒并保持记录。

4.3.3应定期进行灭鼠、除蚊蝇、清除杂草。

4.3.4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肉类食品带人基地场。外来车辆、

动物、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车辆和工具不得出基地场。

4.3.5活畜应具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运输工具消毒合格证明方可

出栏。应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出栏活畜。

4.3.6引种和引畜

4.3.6.1活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

4.3.6.2种畜应来自非疫区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种畜场,并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

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畜合格证。

4.3.6.3引进的种猪至少隔离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人生产区。

4.3.6.4引进的种牛至少隔离45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牛至少隔离1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

格后,方可转人生产区。

4.3.6.5引进的种羊至少隔离30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羊至少隔离1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

格后,方可转人生产区。

4.3.7免疫

4.3.7.1应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

4.3.7.2应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免疫疫苗。购进后的疫苗按规定保存,

使用时应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

4.3.7.3免疫器械和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4.3.7.4定期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4.3.8寄生虫控制

活猪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30的规定,活牛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125的规定,活羊

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148的规定,驱虫程序的制定应符合GB/T17823的规定。

4.3.9病畜的诊断和无害化处理

4.3.9.1对可疑病畜应隔离观察、诊断

4.3.9.2对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可疑病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8的

规定处理,并保持记录。

4.3.9.3不得出售病死畜。

4.3.9.4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b)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综合利用,处理后的粪污应符合GB7959的要求。

c)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

d)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4.3.10监控

4.3.10.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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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方案。

4.3.10.2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有效运行。

4.3.10.3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措施。

4.3.11兽药

4.3.11.1不得购进无国家批准文号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4.3.11.2育肥后期的储备活畜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储备

活畜出栏

4.4饲养管理

4.4.1饲料、饲草

4.4.1.1活畜的饲料、饲草和添加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13078,NY5032,NY5127的要求。

4.4.1.2预混合饲料及全价配合饲料应注明药物添加剂名称和用量并保持记录。

4.4.1.3禁止在饲料、饲草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

4.4.1.4使用含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在储备活畜出栏前,按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

4.4.1.5禁止饲喂变质、霉变、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潜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4.4.2饮水

4.4.2.1饮用水应符合NY5027的规定。

4.4.2.2应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4.4.3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应符合NY/T5033,NY/T5128和NY/T5151的规定。

4.5记录

4.5.1应对每批活畜按照4.1.6相关记录表记录相关的资料

4.5.2应将活畜出栏后的所有记录保存一年以上。

4.6饲料、饲草质f与检验

4.6.1饲料、饲草质量应符合GB13078,NY5032,NY5127,NY5150的规定。

4.6.2饲料、饲草检验应符合GB13078,GB/T14699.1,NY438的规定。

4.7宰后肉品质f与检验

4.7.1宰后肉品质量应符合GB18406.3的规定

4.7.2宰后肉品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GB18406.3的规定,检验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

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业部和质检总局第205号公告)

4.8基地场信用

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4.8.1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4.8.2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

4.8.3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他方式担保,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00

4.8.4应对储备活畜的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4.9其他要求

4.9.1有组织、管理生产、资金调配的能力,有稳定的活畜销售渠道

4.9.2接受中央储备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业务操作及公检单位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意上述

单位进人基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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