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5/T 125-202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DB4205/T 125-2024 Marke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redit repair management work specification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5/T 125-2024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1-25
实施日期
2024-02-26
发布单位/组织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4205

宜昌市地方标准

DB4205/T125—202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marketsupervision--Creditrepairmanagement

2024-01-25发布2024-02-26实施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05/T125—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1

5信用修复管理.......................................................................1

附录A(资料性)信用修复申请书.......................................................5

附录B(资料性)守信承诺书...........................................................7

附录C(资料性)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

附录D(资料性)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9

附录E(资料性)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10

附录F(资料性)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12

附录G(资料性)信用修复协助函......................................................14

附录H(资料性)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15

参考文献.............................................................................17

I

DB4205/T12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提出。

本文件由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静媛、吴冬云、高光林、胡云、张琴剑、张笛、张雷、陈良、程世柱、赵雅

琴、冯茜。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反馈至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联系电话:0717-6340026,邮箱:

469829038@。

II

DB4205/T125—202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信用修复类型、条件、途径、

责任机构、方式及工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开展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信用修复creditrepair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

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

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

享。

4基本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列入(标注)、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

原则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便捷高效、审慎适度实施信用修复管理。

5信用修复管理

信用修复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b)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c)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条件

5.2.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场监

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a)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b)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c)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1

DB4205/T125—2024

d)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

新取得联系。

5.2.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

复:

a)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b)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c)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5.2.3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

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a)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b)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c)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d)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

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信用修复途径

5.3.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湖北)网上申请信用修复。

5.3.2按照“谁列入(标注)、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当事人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下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责任机构

5.4.1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

5.4.2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辖区市场监管所)

负责。

5.4.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负责。

5.4.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负责。

5.4.5其他部门信用修复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据其部门规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函告同级市场监管

部门信用监管机构配合处理。

信用修复方式

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

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方式。

信用修复工作要求

5.6.1信用修复材料审核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当事人提交信用修复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见

附录A);《守信承诺书》(见附录B);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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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5.6.2信用修复程序

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信用修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辖区市场

监管所),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书》、《守信承诺书》。

b)受理。信用监管机构(或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信用

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录C)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c)核实。信用监管机构(或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

行核实。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信用监管机构

审核,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见附录D)。

d)决定。作出列入决定(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准予信用修复的,填写《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录E)并修复;不予信用修复的,填写

《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录F)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申请。当事人向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

书》,并提交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b)受理。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不予受理的,

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理由。

c)核实。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填写《信

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d)决定。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填

写《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信用修复的,填写《不予信用修复决定

书》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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