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DB32/ 3709-2019 Disaster Prevention Shelter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 起草人:
- 马东辉、朱东风、周 慧、王有根、王志涛、从卫民、乔 鹏、朱菊燕、江 涛、李 鸣、李 浩、杨文杰、顾新华
- 出版信息:
-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80
P2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ofconstructionofdisastersmitigationemergencycongregate
shelter
2019-12-16发布2020-03-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布
厅
DB32/3709-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5规划与选址........................................................................5
6专项设计..........................................................................8
7避难建筑.........................................................................13
8功能维护与启用...................................................................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应急转换.......................................................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应急避难标识...................................................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专项功能校验标准...............................................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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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江苏省民防局
工程管理处、江苏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东辉、朱东风、周慧、王有根、王志涛、从卫民、乔鹏、朱菊燕、江涛、
李鸣、李浩、杨文杰、顾新华。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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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选址、专项设计、避难建筑以及功能维护与启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防灾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114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041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灾避难场所disastermitigation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预先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具备服务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
急功能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3.2
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urbanplanningofdisastermitigation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对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进行布局选址,确定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要求、配套设施和建设时序的专
项规划。规划形式可为防灾规划的避难场所专篇或专项编制的防灾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包括城市抗震防
灾规划的避难场所专篇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等。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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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难场所emergencyevacuationandembarkation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用于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4
固定避难场所resisdent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5
中心避难场所central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备用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
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6
避难场所责任区areaof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ervice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避
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套应急设施。
3.7
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areafor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
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3.8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emergencyfunction-ensuringinfrastructuresfordisasterresponse
灾害发生前在城镇和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
通信等基础设施。
3.9
应急辅助设施supplementaryfacilitiesforemergency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
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
务设施。
3.10
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equipmentandcommoditiesforemergencyresponse
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
3.11
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percapitanetsheltering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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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
3.12
避难建筑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tructure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3.13
设定防御标准criteriaforscenariodisasterprevention
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
3.14
设定最大灾害效应scenariomaximumdisasterimpact
通过对各灾种设定灾害风险进行综合防灾评估确定的,作为确定城镇防灾避难场所及应急保障基础
设施部署设计依据的最大灾害影响。
3.15
应急通道有效宽度effectivewidthofemergencyroute
按照设定防御标准,扣除应急通道及两侧建(构)筑物灾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影响范围,用于保障灾
后应急通道上救灾车辆通行的通道宽度。
3.16
专项功能校验verifingthespecialfunction
对防灾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
4基本要求
4.1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利用各类公共资源,统筹规划,平灾结
合,综合利用,安全有效。
4.2避难场所可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3新建、改建或扩建学校、绿地、广场、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根据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
要求按照防灾避难场所配套建设。
4.4避难场所建设应保障城镇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的避难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
于7度地震影响;
——避难场所宜处于城镇防洪保护区。处于防洪保护区之外的避难场所场地地面标高确定应按该地
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其安全超高不宜低于0.5m;
——避难场所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Ⅰ级应急保障不宜低于10年,Ⅱ级不宜低于5年;
——考虑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应确保围护结构在不低于安全防护时间内不发生破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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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场所的规模应考虑建筑工程可能破坏和潜在次生灾害影响,按满足其服务范围内设定防御
标准核算避难人口的需要来确定。
4.5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以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总体规
划、防御目标或设防标准等变化情况定期评估修编。
4.6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以避难规模及其分布情况评估为依据,合理安排避难场所布局,配置交通、
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提出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镇规
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相衔接。
4.7避难场所选址应确保避难用地和避难建筑安全,与城镇应急交通、供电、供水等防灾设施有效衔
接,满足城镇应急救灾要求和责任区内避难需求。
4.8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应依据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优化避难场地功能布局,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满
足避难需求与使用管理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9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模应按本标
准3.0.10条的规定指标确定,并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
4.10避难场所设计开放时间、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及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1
的规定。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场所类型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
避难期紧急临时短期中期长期长期
设计开放时间(d)13153010010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0.51.02.03.04.5-
(m2/人)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本标准4.1.4条规定执行。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
尚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
4.11使用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本生活功能正常,人员进出
安全。洪泛区、蓄滞洪区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
4.12避难场所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设置到位。
4.13城镇和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划分为Ⅰ级和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级:为城镇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所必须的
设施以及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设施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
——Ⅱ级:为大规模受灾人群的集中避难和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基本不能
中断或灾后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4.1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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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地铁沿线防灾避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并宜结合车站的总
体布局设置紧急避难设施。
5规划与选址
5.1规划
5.1.1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城镇灾害防御目标,设定防御标准与设定最大灾害效应,避难规模和分布,规划建设控制性要
求与指标,避难场所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等分级分类要求,应急保障要求和保障措施;
——避难场所名称、功能要求、所在位置、责任区范围、有效避难面积、避难容量、建设标准与配
套设施要求等,应急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设施布局、保障要求、设防对策及防灾措施;
——疏散困难区域避难对策及要求,人员疏散措施;
——避难场所和应急交通、供水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
——避难场所责任区区划及管理对策;
——分期建设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1.2避难规模应根据城镇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规模应以其责任区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准核定,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
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的避难要求,并不应低于常住人口的15%。其中,避难建筑可承担的避
难容量不宜低于城镇固定避难总需求的30%;
——紧急避难规模应包括核算单元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核算单元不宜大于2km2。人流集中
的公共场所周边地区,且宜按不小于年度日最大流量的80%核算流动人口数量。
5.1.3避难场所布局应与城镇避难规模及其分布相适应,合理划定避难场所责任区,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内的避难规模不得超过其避难容量,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
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
功能用地要求之和;
——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应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配套设施规模和应急保障要求及防灾措施,并
作为城镇详细规划的控制依据;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设置应与承担应急医疗保障的医院相匹配;
——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抗灾设防标准
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统筹整合而成,相互之间的
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宜根据城镇功能分区,以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医院等防灾设施为核心,统筹
各类可利用设施,分区规划避难、医疗、物资、指挥管理等基本防灾设施体系,开展综合防灾
避难功能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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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的控制指标
类别有效避难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责任区应急服务总
(hm2)(km)(万人)(km2)人口(万人)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5.0≤2.5≤9.0≤15.0≤20.0
中期固定避难场所≥1.0≤1.5≤2.3≤7.0≤15.0
短期固定避难场所≥0.2≤1.0≤0.5≤2.0≤3.5
紧急避难场所—≤0.5---
5.1.4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
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2、服务总人口50万人;
——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50万人不宜小于20hm2,按总服务人口30万人不宜小
于15hm2安排;
——分散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用地规模不宜低于2hm2,应急物资储配集
散区不宜低于4hm2,应急指挥区不宜低于3hm2,直升机使用及伤员转运等待区不宜低于1hm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宜低于5hm2。
5.1.5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明确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和要求,明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整治要求。
5.1.6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确定避难标识的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宜根据救援疏散路线在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并应指明避难场所
的位置和路径;
——城镇应设置灾害警示标识,警示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
5.1.7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避难场所布局、用地指标、有效避难面积及交通、供水、供电等防
灾设施要求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2选址
5.2.1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的学校、绿地、广场、
场馆等公共设施,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基础设施保障条件较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联系、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
场所有疏散道路相联的地段;
——固定避难场所应按居住地为主避难的原则进行设置,并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紧急避难场所应按就地避难的原则进行设置。
5.2.2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
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避难用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避难用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可能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避难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
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避难功能区与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防火安全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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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不应小于30m,距储存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危险品贮罐区、库区、生产企业等特别重大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避难用地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
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5.2.3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
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5.2.4处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农村,且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
台的区域,应结合公共建筑建设避洪房屋。避洪房屋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的规定,并应采取平顶式结构或其它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
5.2.5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农村地区,应结合村庄规划逐步避开其影响区,有
条件的村庄宜在地质灾害影响区之外根据本标准要求建设避难场所。
5.3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
5.3.1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合理安排城镇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统筹协
调避难场所与城镇应急医疗、指挥、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之间的协调支撑关系和保障措施。
5.3.2城镇的疏散救援出入口与应急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保证任一主要灾害源发生最大可能灾害影响时可有效通行的疏散救援出入口数量,大城市
不得少于4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不得少于2个;
——应急通道应与避难场所的出入口相衔接。不能满足直接相连时,应设置局部连接通道,连接通
道应满足应急通道的要求;
——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不应小于15.0m,疏散主通道不应小于7.0m,疏散次通道不应
小于4.0m;
——跨越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5.3.3城镇的疏散救援出入口与应急通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大城市应按城市组团相应规模分别按本标准5.3.2条有关大、中、小城市的规定考虑疏散救
援出入口设置;
——疏散救援出入口应与城镇内部救灾干道和区域高等级公路连接,并宜与航空、铁路、航运等交
通设施连接,形成高冗余度相互支撑的交通安全走廊形式,保障对内救援和对外疏散的有效实
施;
——100万人口及以上的城市组团应考虑灾害规模效应和组团内部的应急通行要求,提高救灾干道、
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设置标准,并宜分别考虑救援和疏散要求分开设置;
——沿海、沿江河的城镇以及山地城镇宜采取建设应急码头、直升机场地等措施增强应急交通能力;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及受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山地城镇救灾干道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
确定工程设施抗灾设防标准,并宜设置一定规模的无高架桥梁和架空设施的通道。
5.3.4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应按照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需要进行核算,按照市政应急供水
为主、应急储水或取水保障为补充的原则进行布局;
——市政供水的应急保障水源应采用两个及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形式。
5.3.5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算应急供水量宜考虑一定的冗余。核算应急市政供水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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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损失;
——I级和II级应急保障对象的应急供水来源应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
置应急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应急供水管道宜采用环状连接,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2条;
——饮用水的应急取水设施和应急储水装置宜与市政给水设施连接参与平时运行,并采取灾时可紧
急切断分开独立运行以确保水质的措施;
——城市应急保障水源地和取水输水设施应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污染、
保障水质的要求,并应进行应急电源和应急储备安排;
——应急市政给水管线应采取抗灾性能好的管材和接头形式,并宜优先选择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设置。
5.3.6应急保障供电设施应按设定防御标准计算灾时电力负荷需求,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Ⅰ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固定式发电机组;
——Ⅱ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系统;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应均可独立工作,并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
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求;
——应急电源系统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并应满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求。
5.3.7避难场所应与城镇消防、医疗、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互支撑、相互协调,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应急保障医院和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宜设置直升机起降场地;
——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及具有特定消防扑救要求地区
的避难场所应设置直升机起降场地。
6专项设计
6.1一般要求
6.1.1用作避难场所的公共设施,其设计文件应包括避难场所专项设计。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包括总体
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避难标识设计等。
6.1.2避难场所承担防灾功能的建筑应按现行避难建筑标准设计。避难建筑场地设计应符合本章的有
关规定。
6.2总体设计
6.2.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任区设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
急交通设计,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次生灾害防护、
消防扑救和卫生防疫等要求。
6.2.2避难场所综合防灾评估,应开展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辨识
灾前、灾时和灾后使用风险,评估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明确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
并作出有效设计应对。
6.2.3责任区设计应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
难场所的疏散路线。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6.2.4应急功能设计应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明确功能分类分级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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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区分不同级别避难场所,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
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
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6.2.6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
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独立设置,并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
供电等设施;
——城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应单独划分应急功能区,应根据需要确定专
业救灾队伍和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并应与避难场所的其他
应急避难功能区相对分隔;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结合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选择设置场
所综合管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公共服务区等,并应设置在场所内相
对独立地段;
——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配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
护和物资储备分发设施;当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统筹设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物资
储备分发功能及配套设施,以及场所综合管理区和公共服务区;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管理点,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
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避难宿住区宜划定避难人员休息区及其他公共服务区;
——设置应急蓄水或临时水处理设施时,宜单独划分应急供水区,并应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固定
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
——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直升机使用
区、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特定群体专门宿住区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水源区等,应划分为单
独的避难单元。
6.2.7避难场所布局应合理设置缓冲与分割,满足所有人员流动和集散及防火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用于避难人员集散的休息区和缓冲区宜在避难单元间、临近主通道和出入口分散布置,且总面
积按避难场所内所有人员计算不宜小于人均净占地面积0.2m2;
——紧急避难场所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
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缓冲区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并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避难场
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
的缓冲区。
缓冲区宽度要求
避难人数(人)≤2000(2000,8000](8000,20000]
缓冲区宽度≥3m≥6m≥12m
6.2.8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人数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
出入口的位置,并与场所外部应急疏散通道进行连接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4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且宜满足人员和车辆
出入通行要求,中期和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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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主要出入口应与灾害条件下避难场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
据避难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并满足专用车辆通行要求;
——紧邻避难人数超过4000人的避难单元的围挡设施应设置次要出入口;
——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m/万人;
——避难场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6.2.9避难场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当避难场所有灾后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
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4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及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
门避难区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当避难场所有灾后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
大于25m。
6.3避难场地设计
6.3.1避难场地设计应对避难宿住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及直升机使用区等
进行综合设计。
6.3.2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组团、单元等三级,当避难宿住区采用帐
篷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超过64000人,宿住面积不宜大于70000m2,占地面积规模不宜超
过12hm2。避难宿住区与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间距不应小于16m;
——避难宿住区可按表4的分级控制指标进行规模控制;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
于6400m2,边长不应大于80m,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避难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
分级宿住组宿住组团宿住单元
避难人数(人)≤1000≤4000≤16000
宿住面积(m2)≤1080≤4320≤17280
间距要求(m)≥1.5≥4.0≥8.0
占地面积(m2)≤1500≤6400≤26000
6.3.3避难宿住区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
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宿住区的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不宜不少于避难人数的1.0%。公共卫生间区分男女设置时,
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
20%;
——宿住单元的疏散通道总宽度按该单元宿住人数不应小于每百人0.32m;
——宿住组团设置的医疗卫生室面积不宜小于36m2,物资分发点面积不宜小于36m2,公共活动场
所面积不宜小于70m2,管理服务点面积不宜小于36m2。
6.3.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救灾专业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
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6.3.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满足避难宿住区的要求,且其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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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
类别用地面积指标
小型车25m2/台~30m2/台
轻型车30m2/台~40m2/台
车辆
中型车40m2/台~60m2/台
大型车70m2/台~100m2/台
人员2.5m2/人
6.3.6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符合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满足急救医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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