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3062-2023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

DB51/T 3062-2023 Sichuan Province High Standard Farmland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3062-2023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19
实施日期
2023-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建设区域和工程布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人:
王晓勇、周杉、刘超、高雪松、李积彦、熊远发、欧之福、马健、林方龙、蒲波、凌静、夏建国、邓欧平、庄文化、赵迪、欧阳华璘、武娟、曹雨虹。
出版信息:
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

CCSB04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3062—2023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

2023-06-19发布2023-08-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T3062—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原则.............................................................................4

5建设区域及工程布局...................................................................4

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要求.........................................................6

7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技术要求............................................................13

8管理要求............................................................................14

附录A(资料性)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16

附录B(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建设体系....................................................17

附录C(规范性)各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及技术要求....................................21

附录D(资料性)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参考值......................................24

参考文献..............................................................................25

I

DB51/T306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

作总站、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勇、周杉、刘超、高雪松、李积彦、熊远发、欧之福、马健、林方龙、蒲

波、凌静、夏建国、邓欧平、庄文化、赵迪、欧阳华璘、武娟、曹雨虹。

本文件首次发布。

II

DB51/T3062—2023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严守耕地红线,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党的二

十大报告提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近年来,国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了一

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特别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划归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

施,建设管理体制发生“由分到统”的变化,迫切需要重新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本文件依据《高

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与相关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相衔接,结合四川省实际,将高

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为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及川西高原区五大区域,明确

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关键指标。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在本文件的指导下,根据亩均投资标准和投资可能,按照“急用先建、缺

啥补啥”的原则,合理确定田、土、水、路、电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比例,因地制宜、实事求

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守牢建好天府良田,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提供有力支撑。

III

DB51/T3062—2023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建设区域和工程布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2527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T14049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T1645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20203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30600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3469耕地质量等级

GB/T40750农用沼液

GB50026工程测量标准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500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50363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T50485微灌工程技术标准

GB/T50596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T50600渠道防渗衬砌工程技术标准

GB/T50625机井技术规范

GB/T50662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

GB51018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JTGD3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NY/T525有机肥料

NY884生物有机肥

NY/T111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1

DB51/T3062—2023

NY/T3442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NY/T3701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布设规范

SL/T4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79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

SL482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DB51/T990小型泵站设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高标准农田well-facilitatedfarmland

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

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来源:GB/T30600—2022,3.1]

高标准农田建设well-facilitatedfarmlandconstruction

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

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

土壤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

[来源:GB/T30600—2022,3.2]

田(地)块整治工程fieldconsolidationengineering

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水土保持等需要而采取的田(地)块修筑和耕地地力保持措施。

包括耕作田(地)块修筑工程和耕层地力保持工程。

[来源:GB/T30600—2022,3.3,有修改]

土壤有机质soilorganicmatter

土壤中形成的和外加入的所有动植物残体不同阶段的各种分解产物和合成产物的总称。

注:包括高度腐解的腐殖物质、解剖结构尚可辨认的有机残体和各种微生物体。

[来源:GB/T30600—2022,3.4]

有效土层厚度effectivesoillayerthickness

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当有障碍层时,为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

[来源:GB/T30600—2022,3.5]

耕层厚度ploughlayerthickness

经耕种熟化而形成的土壤表土层厚度。

[来源:GB/T30600—2022,3.6]

耕地地力cultivatedlandproductivity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立地条件、自然属性等相关要素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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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3062—2023

[来源:GB/T30600—2022,3.7]

耕地质量cultivatedlandquality

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来源:GB/T30600—2022,3.8]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fieldinfrastructureoccupancyratio

农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

农田面积的比例。

[来源:GB/T30600—2022,6.1.5]

田间道路通达度fieldroadaccessibility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田间道路通达的耕作田块数占耕作田块总数的比例。

[来源:GB/T30600—2022,6.4.2,有修改]

平耕地horizontalfarmland

坡度在6°(含)以下的耕地。

坡耕地slopingfarmland

坡度在6°~25°(含)之间的耕地。

水田paddyfield

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来源:GB/T21010—2017,5]

条田strippaddyfield

在平耕地上建设的几何形状为长方形或近似长方形的条状水田。

梯田terracedpaddyfield

在坡耕地上沿着等高线建设的阶梯状水田。

旱地dryland

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来源:GB/T21010—2017,5,有修改]

梯地terraceddryland

在坡耕地上沿着等高线建设的阶梯状旱地。

田面平整度fieldlevel

在耕作田块范围内最高点、最低点与田面设计高程的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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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符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规划等,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集中连片、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稳产高产、生态友好”

的目标。

因地制宜。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农业生产特征等,分区域确定建设重点,采取相应的建设方式

和工程措施。按照亩均投资标准,急需什么先建什么,缺什么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标准农

田建设。

量质并重。加强与大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统筹衔接,探索整区域推进建设模式,稳定和增加高

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持续提高耕地质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绿色生态。遵循绿色发展理念,采取生态化工程措施,维护农田生态系统,防止破坏农田肌理,

实现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多元参与。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保险机构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建管并重。健全工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实现可持续高效利用。已建成的高

标准农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5建设区域及工程布局

建设区域

5.1.1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和障碍因素等,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为成都平原

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及川西高原区五大区域。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见附

录A。

5.1.2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耕地应相对集中连片、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

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水源工程、骨干灌排工程和乡村公路等基础设施。

5.1.3重点建设区域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

先保护类耕地。优先将大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5.1.4限制建设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

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

的区域,河湖滩涂等。

5.1.5禁止建设区域包括: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

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工程布局

5.2.1一般要求

5.2.1.1工程总体布局应广泛收集土壤类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图件和农田基础设施现状、

耕地质量状况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群众需求,综合考虑基础条件,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内容。

5.2.1.2工程总体布局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求,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以灌区、流

域或水系为基础,与当地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重大工

程相衔接,对田(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

程统筹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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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3062—2023

5.2.1.3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减少工程设施占地面积,田

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一般不高于8%。田间基础设施占地涉及的地类按照GB/T21010规定执行。

5.2.2田(地)块整治工程

5.2.2.1耕作田(地)块是由农田末级固定沟、渠、路、田(地)坎等围成的,满足农业作业需要

的基本耕作单元。按照“小并大、陡变缓、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的原则,以主干路、干支渠(沟)

作为骨架,合理布局耕作田(地)块,提高田(地)块归并程度。

5.2.2.2平耕地水田宜按条(格)田布局;平耕地旱地宜对高程基本一致、形状不规整的地块进行

合并或调整。

5.2.2.3坡耕地水田宜按梯田布局;坡耕地旱地宜按梯地布局。

5.2.3灌溉与排水工程

5.2.3.1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水源分布、骨干灌排工程现状、当地灌排习惯等,以提高灌溉水的

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合理布局灌排系统,建立旱能灌、涝能排的“水网”体系。

5.2.3.2项目区应具有可靠的水源保障。现状水源可供水量不足的项目区,应加强小型拦、蓄、引、

提水工程建设。

5.2.3.3渠道应与库、塘、堰、池和骨干灌溉渠道充分衔接,宜布置在其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处,

满足自流灌溉要求,渠底高程与田块田面高程相协调。排水沟应充分利用原有的排水系统。灌溉水

源有保障的项目区,渠道和排水沟宜采用灌排分离方式布置,高灌低排。受地形条件限制或现状水

源可供水量不足需拦蓄地表径流进行灌溉时,宜采用灌排兼用方式布置。

5.2.3.4每个田块应合理设置进水口和排水口,在田块的上游侧设置进水口和制口,下游侧设置排

水口,同一个田块实现上灌下排。

5.2.4田间道路工程

5.2.4.1田间道路布置应与乡村公路有效衔接,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布局,实现互联互通。

5.2.4.2田间道路布设的路线应经济合理,并设置必要的下(跨)田坡道、错车点和末端掉头点等

附属设施,提高田间道路通达度,满足“宜机作业”的要求。

5.2.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5.2.5.1建设区内的河道、溪沟和冲沟有滑坡或崩塌的危险地段时,可建设护岸或护提工程,基本

沿着现状河(沟)岸线布置,不得降低河(沟)道行洪能力。

5.2.5.2在丘陵区和山区地形陡、坡面长、暴雨强度大的梯田(地),应布置截水沟,截水沟两端

或较低一端布置排水沟,排水沟接至蓄水工程或溪河。

5.2.5.3在沟底比降较大、冲刷下切剧烈的支毛沟中可建设谷坊工程,应选在“肚大口小”、谷口

狭窄、沟底和岸坡地形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在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沟道中部或下游可建设拦沙坝,

应选在坝轴线短、库容大、岸坡稳定、地质条件良好、有充足的筑坝材料、库区淹没少的地方。

5.2.6农田输配电工程

5.2.6.1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当地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保证用电

质量和安全。

5.2.6.2路径选择应与村镇规划相结合,与道路、灌排渠系相协调,不占或少占耕地。路径与杆位

的选择应避开低洼地、易冲刷地带和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它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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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3062—2023

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6.1.1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田(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

保护、农田输配电及其它工程。按照工程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工程体系分级应按附录B规

定执行,各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及技术要求按附录C规定执行。

6.1.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应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项目划分为多个片区时,各片区应分别

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6.1.3灌溉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规定。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GB/T50363的规定。寒冷地区和

严寒地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应符合GB/T50662的规定。

6.1.4季节性冰冻地区的混凝土机耕路路基及路面的防冻措施应符合JTGD30和JTGD40的规定。

6.1.5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绿色材料和工艺,建设生态型田(地)坎、护坡、渠系、道路等,避免大

挖大填,减少对农田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持农田自然肌理,促进农田生态友好,实现农业生产和生

态保护相协调。

6.1.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

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各项工程设施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

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6.1.7平面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

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对比例尺大于1:2000的图件宜按1.5°分

带,可选择任意中央子午线。实测地形图测绘精度应符合GB50026的规定。田(地)块整治、灌溉

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测量比例尺宜采用1:500或1:1000。

田(地)块整治工程

6.2.1田型调整

6.2.1.1归并的田块尽量实现田块内部土方挖填平衡,高差大于1m的田块不宜合并。

6.2.1.2平耕地水田宜改造为条田,较大的条田可划分格田,单个田块面积宜为0.333hm2~1hm2。

条田长度、宽度应与农业机械作业及生产管理有机结合,满足宜机作业要求。

6.2.1.3坡耕地水田宜改造为梯田,梯田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宽度应便于农业机械作业和田间

管理。地形坡度在6°~15°(含)的梯田面积宜为0.133hm2~0.333hm2,最窄处宽度不宜小于6m;

地形坡度在15°~25°(含)的梯田面积宜为0.067hm2~0.2hm2,最窄处宽度不宜小于4m。

6.2.1.4不得将石块、建渣等影响耕地质量的杂物填埋于田(地)块中。

6.2.1.5调整后的水田区田面平整度不超过±3cm。

6.2.1.6水田填筑区域耕层以下应分层压(夯)实,构建好紧实的缓渗层,压实度不小于90%,与

田埂形成完善的保水体系。

6.2.2地型调整

6.2.2.1平耕地旱地宜进行适度合并,改造为形状相对规则的缓坡地块。

6.2.2.2坡耕地旱地宜按梯地进行调整。单个地块最窄处宽度不宜小于6m。

6.2.2.3旱地调整后单个地块纵坡不大于10%。

6.2.2.4旱地调整后宜建设地块边沟,与排水沟做好衔接,形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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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田(地)坎砌筑

6.2.3.1田(地)坎类型包括土坎、干砌石坎及浆砌石坎,一般宜采用土坎,在土质粘性差、易造

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宜采用石坎、土石混合坎。

6.2.3.2田(地)坎高度为下田面至坎顶高差。新筑土坎的高度不宜大于2m。高度不大于2m且满

足填筑要求的土坎,其设计参数参考值见表1,并校核其稳定性。土坎可在坡面上种植植物,形成生

态缓冲带。

表1不同田(地)坎类型设计参数参考值

田(地)坎类型高度H(m)顶宽(m)外坡比

H≤10.4~0.61:0.3~1:0.5

土坎

1<H≤20.4~0.61:0.5~1:1.0

H≤10.4~0.61:0~1:0.2

干砌石坎1<H≤20.4~0.61:0.2~1:0.4

2<H≤30.5~0.71:0.4~1:0.6

H≤10.4~0.61:0~1:0.15

浆砌石坎1<H≤20.4~0.61:0.15~1:0.3

2<H≤30.5~0.71:0.3~1:0.5

注1:田(地)坎顶部有交通等特殊要求时,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2:浆砌石坎用于水田时,田面以下0.5m范围内应砌筑密实,具有良好的保水性。浆砌石坎较高时,应设置

排水孔,排水孔与上田面高差应大于0.5m,并做好反滤。

注3:田(地)坎基础应置于密实的土层上,基础埋深不小于0.3m。

注4:田(地)坎高度越高,外坡越缓。土坎高度大于2m、干砌石坎和浆砌石坎高度大于3m时,应根据稳定计

算确定外坡比。

6.2.3.3干砌石坎和浆砌石坎的高度不宜超过3m。高度不大于3m且满足砌筑要求的石坎,其设计

参数参考值见表1,并校核其稳定性。

6.2.3.4地下水丰富的田(地)坎基础宜设置排水体导渗地下水;在原田(地)坎基础上进行加高

时,宜设置宽0.2m~0.5m的二马蹬,保证田(地)坎的稳定性。

6.2.3.5田(地)坎上部高于田(地)面的部分为田(地)埂,根据田(地)块大小选择田(地)

埂高度,田埂高度宜为0.2m~0.4m,地埂高度宜为0.1m~0.2m。

6.2.3.6新筑土坎应分层压(夯)实,压实度不小于90%。

6.2.3.7进水口底部宜高于田(地)面0.1m以上。排水口底部宜低于沉降后的田(地)面,有排

渍要求时应满足设计排渍深度。

6.2.3.8不得使用耕层土壤填筑田(地)坎。

6.2.4耕层地力保持工程

6.2.4.1田(地)块调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不可避免时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与回填。

6.2.4.2剥离后的表土应集中堆存,待平整工程完成后,再将剥离的表土回覆,均匀摊铺到田(地)

面上。

6.2.4.3耕层土壤剥离厚度应根据实际耕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因素确定,一般剥离厚

度为20cm~2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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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3062—2023

6.2.4.4大面积土壤表土剥离时,应尽可能采取边剥离、边施工、边回填的方法,减少堆放的体积

和放置的时间,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

6.2.4.5堆放地点应满足堆放安全、回填便利与运输成本低等要求,并应远离村庄、集镇等人群密

集的地方;临时堆放的表土应覆盖防雨材料;土壤堆置高度不宜大于2.5m。

灌溉与排水工程

6.3.1小型水源工程

6.3.1.1山坪塘

6.3.1.1.1山坪塘根据总库容及下游防护对象重要性选择洪水标准,设计洪水重现期为10年~20

年,土石坝校核洪水重现期为100年~200年,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校核洪水重现期为50年~100

年。

6.3.1.1.2坝体填土应进行分层压(夯)实。坝高高于6m(含)时,压实度不小于92%;坝高低于

6m时,压实度不小于90%。满足压(夯)实要求的土石坝上下游坝坡坡比参考值见表2,并校核其稳

定性。当特殊情况下土石坝上游侧釆用挡土墙衬护的,应符合SL379的规定。

表2土石坝上下游坝坡坡比参考值

坝高H(m)坝坡坡比

1≤H≤41:1.0~1:1.5

4<H≤61:1.5~1:1.75

6<H≤81:1.75~1:2.0

注1:选择坝坡坡比时,坝高越低,坝坡越陡;坝高越高,坝坡越缓。

注2:坝高大于8m,应根据稳定计算确定坝坡坡比。

6.3.1.1.3存在渗漏的山坪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复合土工膜、粘土斜墙、灌浆等措施进行防渗;

采用复合土工膜时应在上游坝脚对复合土工膜进行埋设,与库底形成完整的防渗体系。

6.3.1.1.4土石坝上游坝坡应进行护坡,护坡形式可根据当地建材确定。

6.3.1.1.5坝顶内侧应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2m,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在上游坝坡

面结合坝坡结构设置自救抓手,在山坪塘坝体上游两侧设置梯步。

6.3.1.1.6山坪塘宜设置溢洪道,溢洪道净空尺寸满足泄洪要求,溢洪道尾端设置消能设施。

6.3.1.1.7山坪塘放水设施可釆用涵卧管、管道闸阀等方式控制放水,新埋设的穿坝涵管、管道应

设置截水环。

6.3.1.2石河堰

6.3.1.2.1石河堰整治宜维持原有堰顶高程。根据实际情况需对石河堰堰顶加高或新建石河堰应满

足河道行洪要求。

6.3.1.2.2石河堰基础应置于密实的土层或基岩上,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抗滑稳定、渗透稳定要求,

堰体可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结构。

6.3.1.2.3石河堰宜设置消力池,消力池长度、深度及边墙衬砌高度根据水力计算确定,堰体与消

力池间应设置变形缝。

6.3.1.2.4堰体上游及消力池下游应设置导流墙,导流墙结构尺寸满足稳定要求。

6.3.1.2.5堰体与上游铺盖、下游消力池间应设置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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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蓄水池(水窖)

6.3.1.3.1蓄水池(水窖)位置应有足够的集雨面积(起调节作用的蓄水池除外),尽量利用荒坡

修建,少占或不占用耕地,不得布置在有地质灾害的位置。

6.3.1.3.2蓄水池(水窖)容积应根据集雨面积、径流系数、灌溉需水量确定。蓄水池容积应小于

10000m3。

6.3.1.3.3蓄水池(水窖)宜采用挖方或半挖半填的圆形结构。当采用方形结构或置于地面以上时,

池壁应进行结构计算后确定尺寸。

6.3.1.3.4蓄水池(水窖)底宜整体浇筑,地基为基岩时,底板采用混凝土浇筑,厚度不小于10cm;

地基为密实土体时,宜先设置垫层再浇筑底板,底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小于15cm。地

基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6.3.1.3.5蓄水池(水窖)池壁宜置于底板基础上,衬砌材料可采用浆砌砖、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

土,池壁应做好防渗。

6.3.1.3.6蓄水池(水窖)应设置引水沟、沉沙池、放水口、溢流口、取水梯步(爬梯)。

6.3.1.3.7开敞式蓄水池应设置护栏,护栏应有足够强度,高度不小于1.2m,蓄水池(水窖)管理

入口处应加门(盖)锁牢,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3.1.3.8蓄水池(水窖)设计应符合GB/T50596的规定。

6.3.1.4小型泵站

6.3.1.4.1现状水源可供水量不足的项目区,当较低位置存在来水有保障的河沟或水库、山坪塘等

水源工程时,可建设装机容量200kW以下的小型泵站。

6.3.1.4.2小型泵站设计应符合DB51/T990的规定。

6.3.1.5农用机井

6.3.1.5.1现状水源可供水量不足的项目区,可对存在病害的机井进行改造,改造后机井的取水量

不得大于原设计值。

6.3.1.5.2机井设计应符合GB/T50625的规定。

6.3.2输水工程

6.3.2.1渠(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288和GB/T50600的规定。

6.3.2.2渠(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水率、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确

定,输水距离较长的渠道应分段计算设计流量。灌排兼用的沟渠设计流量应取灌溉设计流量与排水

设计流量的大值。

6.3.2.3整治渠道设计比降应充分考虑现状渠道比降,避免超挖超填,严禁出现逆坡。

6.3.2.4渠道衬砌材料可采用混凝土、浆砌砖、浆砌条石、浆砌块石、浆砌卵石等,衬砌厚度结合

渠道高度及岩土工程条件确定。

6.3.2.5现浇混凝土及浆砌石渠道每隔10m~15m设一道变形缝;渠道侧墙设置排水孔,并做好反

滤。

6.3.3渠系建筑物

6.3.3.1渠系建筑物包括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水闸、跌水与陡坡、农桥、量水设施等,工程设

计应符合SL482的规定。

6.3.3.2渡槽进、出口应与渠道平顺衔接。渡槽净空尺寸根据水力计算确定。槽身宜采用钢筋混凝

土简支梁结构,下部支撑宜采用重力式槽墩,高度较高时可采用排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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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倒虹吸管根据进出口水头差和地形条件可选用露天式、地埋式或桥式。倒虹吸管管径根据

水力计算确定,管材可选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PE管、球墨铸铁管等。倒虹吸管进口处应设沉沙

池及拦污栅,最低点应设置冲沙设施。倒虹吸管布置宜避免局部凸起,不可避免时应在上凸顶点的

管道顶部安装自动排气阀。

6.3.3.4涵洞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衔接,净空尺寸根据水力计算确定。根据无压或有压的

要求选择圆形、矩形和直墙圆拱形等横断面形式;涵洞衬砌材料可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浆砌

石等。无压涵洞内设计水面以上的净空面积不宜小于涵洞内断面面积的20%。

6.3.3.5在渠道需雍高水位、调节或截断水流处应设置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宜设置分水闸,

在傍山渠道有排泄坡面洪水任务的地段,应设泄水闸。闸门宜采用简易的闸板形式,设置门槽,人

力启闭,闸板材料可采用钢板、钢筋混凝土板、木板等。

6.3.3.6渠道陡坎段宜设置跌水或陡坡,轴线与上下游渠道轴线一致。跌水与陡坡宜结合水力计算

设置消能设施。

6.3.3.7结合群众出行及田间耕作要求设置农桥,桥长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桥宽与所连接道路

的宽度相适应。农桥根据需要的尺寸采用水泥预制板搭设或钢筋混凝土现浇形式。

6.3.3.8渠道的引水、分水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量水堰、量水槽等量水设施。

6.3.4排水工程

6.3.4.1排水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排水体系,排水沟比降与现状排水沟基本保持一致。

6.3.4.2排水工程宜采用明沟形式,工程设计应符合SL/T4的规定。

6.3.4.3排水沟应按照设计排水流量(有灌溉要求的,取灌排流量的大值)确定横断面尺寸,排水

沟较长时宜分段确定横断面尺寸。各级排水沟沟底高程应做好衔接,有排渍要求的还应满足设计排

渍深度。

6.3.5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6.3.5.1在水资源短缺的区域,可结合作物类型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工程、喷灌工程及微灌工程。

6.3.5.2管道输水灌溉工程设计应符合GB/T20203规定,喷灌工程设计应符合GB/T50085规定,

微灌工程设计应符合GB/T50485规定。

田间道路工程

6.4.1机耕路

6.4.1.1路线

6.4.1.1.1机耕路的设计速度不应大于15km/h。

6.4.1.1.2机耕路的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特殊困难地段不应小于10m。当平曲线半径小于150m

时,应设置超高和加宽过渡段,其要求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超高

平曲线半径R

15≤R<2020≤R<3030≤R<4040≤R<5555≤R<7070≤R<105105≤R<150

(m)

超高值(%)876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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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加宽

平曲线半径R

100≤R<15070≤R<10050≤R<7030≤R<5025≤R<3020≤R<2510≤R<20

(m)

加宽值(m)0.40.50.60.70.91.11.25

6.4.1.1.3越岭路线应尽量利用地形自然展线,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如需设置,其圆曲线最小半径

不应小于15m,特殊地段不应小于10m,超高横坡度不应大于6%,最大纵坡不应大于5.5%。两相邻

回头曲线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30m。越岭路线连续坡段,相对高差为200m~500m时,平均纵坡不

应大于6.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6%;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

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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