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0057-1991 固体药用聚烯烃塑料瓶

YY 0057-1991 Solid pharmaceutical polyolefin plastic bottle

行业标准-医药 中文简体 被代替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Y 0057-199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医药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1991-11-21
实施日期
1992-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医药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包装科研检测中心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浙江省药品检验所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c08

yy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0057-91

固体药用聚烯怪塑料瓶

1992-03-01实施

1991-11-21发布

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0057-91

固体药用聚烯怪塑料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用塑料瓶的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包装非芳香性、非油脂性、非挥发性及易氧化的固体药品(片剂、胶囊、制荆)的塑料

瓶。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材料

高密度聚乙烯树脂或聚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

4技术要求

4,1药用塑料瓶的外观质量:应具有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泽,不得有明显的色差。瓶的表面应光洁、平整,

不允许有变形和明显的擦痕。不允许有砂眼、油污、气泡。瓶口应平整、光滑。

4,2物理性能应符合表l规定:

表1

项目指标

密封性

不允许泄漏

振荡试验不允许泄漏

水蒸气楼透性<100mg/24h•L

4,3化学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指标

消耗O.02mol/L高锺酸仰液<I.0mL

还原性物质

重金属<I.0ppm

溶出物试验水浸液<12.0mg

不挥发物乙醇浸液<50.0mg

正己统漫液<75.0mg

4,4菌检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小于100mL的塑料瓶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500个/瓶,霉菌总数不得

超过150个/瓶:100mL至250mL的塑料瓶细菌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瓶,霉菌总数不得超过300个

/瓶F大于250mL的塑料瓶细菌总数不得超过3500个/瓶,霉菌总数不得超过350个/瓶。所有规格的

国家医药管理局1991-11-21批准1'992-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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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瓶大肠杆菌均不得检出。

4.5异常毒性:无异常毒性。

5试验方法

5.1外观

在自然光线明亮处目测检验。

5-2密封性试验

每个试瓶装进一定量的玻璃球,紧盖后(带有螺旋盖的试瓶用测力扳手将瓶与盖旋紧,扭力见表3)

置于带有抽气装置的容器内(如图1),用水浸投,抽真空到26.67kPa维持2min,瓶内不得有进水或冒

泡现象。

表3

扭力,N

瓶盖直径,mm

15~2258.8~78.4

23~4898~117.6

49~70147~.176.4

开关

图1

5.3振荡试验

每个试瓶装入酸性水为标示剂,紧盖后〈带有螺旋盖的试瓶用测力扳手将盖与瓶旋紧,扭力见表3)

用澳酣蓝试纸(将滤纸浸入稀释5倍的澳酣蓝试液,浸透后取出干燥)紧包瓶的颈部,置振荡器(振荡频

率每分钟200次±5%)振荡30min后,澳酣蓝试纸不变色为合格。

5.4水蒸气掺透量试验

每个试瓶用绸布擦净,将瓶盖连续开、关30次后,在试瓶内加入无水氧化钙干燥剂〈除去过4目筛

的细粉,置110℃干燥1h),20mL或20mL以上的试瓶,加干燥剂量为13mm高p小于20mL的试瓶,

加入干燥剂量为容积的2/3;如试瓶高度超过63mm,加入干燥剂量为50mm高,立即将盖盖紧。另取

两个试瓶装入与干燥剂相等量的玻璃小球,作对照用。试瓶紧盖后分别称定重量,然后将试瓶置相对湿

度为100%,温度为25士2℃,放置72h,取出,室温放置45min,分别称重。按式(1)计算水蒸气渗透量。

1000

水蒸气渗透量(mg/24h•L)=s'"°v[(T,-T1)一(C,-C)],(1)

式中:V一一试瓶的容积,mL;

Ti一一试瓶试验前的重量,mg;

C1一一对照瓶试验前的平均重量,mg;

T1一一试瓶试验后的重量,mg;

c,一一对照瓶试验后的平均重量,mgo

5.5溶出物试验

5.5.1试验溶攘的制备:取试瓶表面积为180cm2,切成约长5cm,宽0.3cm的小片。一式三份置具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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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瓶中,加水约150mL,振摇洗涤小片,弃去水,重复操作一次,在30~40℃干燥后,分别用水(70℃)、

乙醇(70℃)、正己烧(58℃)60.0mL浸泡24h,放冷至室温,漫出液作下列试验,以同批水、乙醇、正己烧

为对照液。

5.5.2还原性物质,精密量取上述水浸液20.0mL,精密加入0.02mol/L高健酸押液3.0mL,稀硫酸

5mL,加热煮沸10min,放玲后,精密加入0.05mL/L草酸锵溶液5.0mL,置水播上加热至把~80℃,

用0.02mol/L高锺酸何液滴定至潜液呈微红色,持续15s不褪色为终点,用对照液作空白校正,两者

消耗0.02mol/l,高健酸御液之差不得超过I.0mL.

5.5.3重金属:精密量取水漫液20.0mL,置纳氏比色管中,用乙酸1mol/L或氧氧化镀6mol/l,调节

pH到3.。~4.0之间,用水稀稀到35mL,摇匀,加硫化氧试液10mL,用水稀释至50mL,摇匀,与

2.0mL标准铅溶液按同法处理后,在暗处放置10min,同盟白纸上,自上方现察,样品管显出的颜色与

标准管比较不得更深。

5,5.4标准铅液的制备z精密称取在105℃干燥至tit:童的硝酸铅0.1598g,}'.f.l000mL容量瓶中,力u

硝酸5时,与水50mL溶解后,用水稀释茧刻度,摇匀,作为贮备液(每1mL相当于O.Ir吨的Pb)。

i悔用前精密撞取贮备部(10.0mL,髓1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播匀,即得(每IrnL相吁

于10吨的P的。

5.5.5不挥发物=精密量取上述水、乙醇、正己惋漫出液50.0mL置巳恒重的蒸发器中,在水陷中燕干

后,105℃干燥2h,称重,遗留残渣与对照液之间的盏,水漫液不得超过12.0mg,乙醇漫液不得超过

50.0mg,正c.:烧漫液不得越过75.0mg.

5.6菌检试验

每个试瓶应加入试瓶容帜1/3量的无菌生理盐水,将盖盖紧,振摇lmin后取lmL,按附录A的H

法检验。

5.7异常毒性试验

取试瓶用水清洗干净后,剪碎,每500cm2表面积加入去热原的生理盐水50r此,暨南压灭菌器内,

110℃灭菌30min取出,放冷备用,同时以同批生理盐水灭菌后作对照液。取17~208同一来源的健康

小白鼠(做过本试验的小白鼠不得重复使用)5只,经尾静脉注射上述试液lml,,用4~5秒匀速沌射完

毕,全部小白鼠48h内不得有死亡,如有死亡应另取10只健康小白鼠,体重为M~19g,重复试验,全

部小白鼠在48h内不得有死亡。

6检验规则

s.1药用塑料瓶的检验必须按GB2828方法进行。

s.2药用塑料瓶由制造厂质量栓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s.3药用塑料瓶以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规格为一批。每批不得多于500000个。

s.4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见表4。

表4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表

合格质量水平

检查项目检查水平

(AQL)

4.0

一般检查水平II

外观质量

4.0

特殊检查水平S-3

密封性

2.5

特殊检查水平S-3

振荡试验

物理性能

水蒸气渗透性特殊检查水平S-24,0

1.5

菌检特殊检查水平S-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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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异常毒性试验和化学性能应在首批生产或改变原料、配方、工艺时作一次分析,合格后方可投产。

化学性能在正常情况下,每三个月检验一次,合格率100%。

6-6药用塑料瓶外现质量、物理性能及菌检必须每批进行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每箱应有产品合格证,并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检验员代号以及生产日期和

防潮标志。

7.2产品的包装分内外二层,内层用清洁、防潮材料包装,外层用纸箱包装。

7.3药用塑料瓶贮存期内应保管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处。

7.4药用塑料瓶运输时,应轻装、轻邮,切勿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7,5药用塑料瓶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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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菌检试验方法

(补充件)

A1细菌总数测定法

细菌总数的测定,是考察供试品每克或每毫升内所污染的活菌数量。测定结果便于判明供试品被细

菌污染的程度,以及生产单位所用的药品原料、工具设备和工艺流程、操作者的卫生状况,是对供试品进

行卫生学总评价的综合依据。

A1.1供试品的测定

固体供试品,以无菌操作称取若干克,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稀释。

A1.1.1将己称取供试品置入灭菌乳钵中加入适量稀释剂,充分研磨,然后移至于灭菌三角瓶中,共加

入稀释剂100mL,使成l:lO均匀供试液。

A1.1.2将巳称取的供试品连同l00mL的稀释剂加入灭菌三角瓶或其他相应容器内,进行振荡,使成

l:10的均匀供试液。

液体供试品,可量取10mL加入90mL稀释剂,混匀即得。

用lmL灭菌吸管,吸取I:lO供试破1mL,沿管壁注入装有9mL灭菌的稀释剂试管内,由匀即

为1:100稀释破。

另取1mL灭菌吸管,按上项操作顺序做10倍递增稀释。如此每递增稀释一次,应换用1支lmL

灭菌吸管并充分混匀,稀释至10→或适当倍数备检。

另用1mL灭菌吸管1支,按高倍稀释至低倍稀释的顺序分别吸取各稀释度的液体1mL,注入直

径9cm的平皿内,或在做上述10倍递增稀释时,应稀释妥一稀释度,即可取lmL稀释破注入平皿内。

一般可根据对供试品市染情况的估计.从供试液起选择2~3个适宜稀释度进行测定,每个稀释度各用

2~3个平皿。

稀释液注入平皿后,应及时将熔化井冷至45~50℃的肉汤琼脂培养基倾注平皿内,各约15mL,随

即转动平皿使充分混合均匀。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板,置37℃培养箱内培养至24h和48h,并分别计

算平板内生长的菌落。一般以48h的菌落数为准。

为减少片状菌落的干扰,也可采用0.001%TTC琼脂,在无菌室开盖倒置或换灭菌的干燥陶瓦盖

等方法使平板表面干燥后,再进行培养。

A1.2菌落计数方法

先用肉眼观察,点数菌落数(霉商不包括在内),然后持5~10倍放大镜检查有无遗漏。各平板菌落

计数后,求出同一稀释度各平板生长的平均菌落数。如平板中有连成片状的菌落或花点样菌落蔓延生长

时,该平板不宜计数。

A1.3细菌菌数报告

一般的报告方法是选取同一稀释度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平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的范围。

如每个稀释度使用两个平板,应采用两个平板的菌落平均数。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或

两平板菌落数相差一倍以上,此稀释度不宜采用。如每个稀释度使用三个平板,应采用三个平板菌落数

的平均数,其中有两个平板菌落数较接近,另一个平板相差在一倍以上,或有片状菌落生长时,则应采用

前者平均数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按下列规则乘其稀释倍数报告之。

稀释度的选择如下:

a.若只有一个稀释度,平均菌落数在30~300个之间时啕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Al例1);

b.若两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均在30~300个之间,则应求出两者总菌数之比,凡比值小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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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若大于2则报告其中较小的数字(见表Al例2,3);

C,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多于300个,则应按稀择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

告之(见表Al例4);

d.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少于30个,则应按稀释倍数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

报告之(见表A]例5);

e.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之间,其中一个稀释度大于300,而相邻的另→稀

释度小子30时,则以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Al例6);

f.若所有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IO个/g(mL)。

菌数的报告,菌数在100以内时,按实有数报告之,大于]00时,采用左端前二位数字,在前两位数

字之后的数值,应以四舍五入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零的个数,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见表Al)。

如供试品经检验,细菌数不合格,需复验时,应重新取样,依法复试两次,细菌数仍有一次不合格时,

则该供试品细菌数应判为不合格。

表Al细菌计数结果及报告方法

供试品稀释倍数

两稀释度菌落总数细菌总数报告方式

菌数之比个/g(mL)个/g(m.L)

10I10210-3

γ吃

113651642016400l'6000或1.6×104

22760295461.63775038000

或3.8×10'

32890271602.22710027000或2.7×10'

44650513513000510000或5.1×105

不可计

527115270270或2.7×102

6305123050031000或3.1×10'

不可计

A2霉菌总数测定法

霉菌总数(包括酵母菌)的测定,是考察供试品每克或每毫升内所污染活的酵母菌、霉菌数量,籍以

判明供试品的酵母菌、霉菌污染程度及其一般卫生状况。

A2.1供试品的测定

供试液与稀释按细菌总数测定项下规定的方法进行。取供试液1:100和1:1000的稀释被各

1mL分别注入平皿内,每个稀释度各用2~3个平皿,加入稀释液后将熔化井冷至45~50℃的虎红琼脂

培养基约15mL倾入平皿内,充分摇匀。凝固后,翻转平板置25~28℃培养72h,计算平板内生长的霉

菌菌路数。若有根霉或毛霉蔓延生长,为避免影响其它霉菌的计数时,应及时将此平板取出计数。

A2.2酵母菌、霉菌菌数报告

酵母菌、霉菌计数,应选取带有菌丝体的菌落和酵母菌菌落进行点数。先点清每个平板上生长的菌

落数,再求出每一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判定结果时,应选取子板上菌落数既清楚可数,平均又在5~50

个范围以内的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后,做为供试品的霉菌总数报告之。若有两个稀释度的菌落数皆在

5~50个以内或三个稀释度皆不在此范围之内时,应参照细菌总数测定的规则报告之。

一般眼科制剂的细菌、每菌总数测定按上述方法进行并报告之。如抗生素或有抑菌作用的制剂,采

用适宜的方法处理后,按常规方法进行。

如供试品经检验,每菌总数不合格,需复检时,应重新取样,依法复试两次。霉菌数仍有一次不合格

时,供试品应判为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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