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679-202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DB32/T 4679-2024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lue Gas Emission (Operation Condition) of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Generation Plant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79-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2-05
实施日期
2024-03-0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CCSZ10

!7,



DB32/T4679—202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

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utomaticmonitoringoffluegas

emissionprocess(operatingstatus)indomesticmunicipalsolid

wasteincinerationpowerplant

2024-02-05发布2024-03-0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679—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缩略语………………………2

5总体原则……………………2

6系统组成……………………2

7系统要求……………………4

8判定规则……………………6

9验收…………………………9

10运行管理…………………10

附录A(资料性)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关键参数表……11

附录B(规范性)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13

附录C(规范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判定……………18

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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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绿色智慧化工技

术与装备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薄翠梅、黎刚、张贺、黄华、乔旭、何文敏、高世达、喻果、彭岳、张梦怡、黄书华、

赵涛、常璐璐、周通、汤吉海、费兆阳、张竹修、郇洪江、吴昌子、俞辉、李俊、张泉灵、张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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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

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要求、判定规则、验收

和运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掺加生活

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烟气监控系统

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6587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GB/T18268.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HJ355CODNH⁃N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r、3等)运行技术规范

IEC60875⁃5⁃104(Telecontrolequipmentandsystems—Part5⁃104:Transmissionprotocols—Net⁃

workaccessforIEC60870⁃5⁃101usingstandardtransportprofile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染治理设施pollutanttreatmentequipment

用于治理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所需的设备、装置。

注:包括引风机、浆液循环泵、稀释风机等。

3.2

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processmonitoringsystem

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测量、传输、监视、分析和控制等,并提

供关键参数的永久性记录所需的全部设备及应用软件系统。

3.3

单向隔离器unidirectionalisolator

在中控系统与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安装的,用于实现数据单向传输的安全隔离设备。

3.4

中控系统centralcontrolsystem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集中自动控制系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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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传输仪dataacquisitionandtransmissioninstrument

用于采集、存储各种类型监测仪表的数据,并具有向上位机传输数据功能的单片机系统、工控机、嵌

入式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来源:HJ477—2009,3.2]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控系统(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

PMS: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ProcessMonitoringSystem)

SC:选择性催化还原(SelectiveCatalyticReduction)

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electiveNon⁃catalyticReduction)

5总体原则

5.1安全性原则

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观念,系统应具有逻辑严密的安全管理方

式,恰当采用身份认证、权限控制、跟踪审计等各种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系统无故障,保证数据安全;对纸

质文件、档案的数字化以及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行全程安全管理,制定科学适用的管理

制度,加强对敏感数据的管控和文件管理过程的监控,确保业务安全。

5.2可扩展性原则

采用松耦合、模块化的系统设计思路,遵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元数据标准,保证数据的可重复使用,

保证系统的规模、模块较易扩展,尽量降低日后系统升级成本。

5.3开放性原则

机构设计或购买的系统宜尽可能依托开放标准,保持技术的中立,减少对特定软件、硬件技术的依赖

性,确保其具有跨平台、跨领域和跨时间的互操作性,以保证文件的长期访问和保存。

6系统组成

6.1系统示意图

PMS由现场端监控系统和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两部分构成,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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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组成图仅表示单个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采集、污染物监测、数据传输及与行业监管部门监控

系统的连接和部分功能。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数据用传感器直接获取或经单向隔离器从中控系

统获取。具备条件的中控系统需通过隔离网闸和防火墙等安全设备直接向行业监管部门报送数据。

图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组成图

6.2现场端监控系统

现场端监控系统由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和现场端应用三个子系统组成:

a)参数监测子系统:由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组成,能够准确、完整、系统地获取生产设施、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数据和污染物排放及烟气参数监测数据;

b)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由中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组成,可实现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等

功能;

c)现场端应用子系统:具有工艺监控、数据审核、工况核定、异常报警和趋势预警。实施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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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统计分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判定。

6.3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接受多个现场端监控系统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监控、汇总、统计分析、报警管理、共享交换等功

能;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扩展环境监察、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绿色信贷及其他方面的功能。

7系统要求

7.1安装环境要求

7.1.1中控室、仪表间应具有保温供暖及通风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和抗振动性能符合GB/T6587中

环境组别Ⅱ组的规定,受控电磁环境符合GB/T18268.1的规定。

7.1.2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应集成在一个机柜中,在室内安

装应配备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除湿装置和避雷措施,以及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7.2安全要求

7.2.1绝缘阻抗应不小于20MΩ。

7.2.2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1500V的正弦交流电压1min,应无飞弧和

击穿现象。

7.2.3监控系统具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接入、病毒感染、雷击、过载、断电、电磁干扰,部分特殊环境

下具有防水防爆要求。

7.3功能要求

7.3.1现场端监控系统

7.3.1.1概述

系统提供基础数据来源,向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传输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应用多种方式查询现场

数据,安装预测污染物排放的模型软件后分析处理输入模型的数据和模型输出数据。

7.3.1.2参数监测子系统

参数监测子系统的监测要求见附录A。

现场通过二维码来标识和定位参数监测子系统各因子对应设备的测点信息,二维码至少应包含排污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况监测因子编码分类、处理工艺分类、工况监控因子名称、工况监控设备编码

等信息,具体按附录B中B.4的要求进行。

7.3.1.3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具有以下要求。

——数据获取: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及电气参数等监控数据(以下简称“工况数

据”),由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从中控系统中通过OPC或MODBUS协议通信获取并上传,或

由中控系统通过隔离网闸、防火墙安全方式直接上传。工况数据的采集频率为1min/次。

——信号电缆配置要求:对于模拟量输入信号,开关量输入(输出)信号,应采用屏蔽电缆,宜采用屏

蔽双绞电缆,屏蔽层需单端接地。

——模拟信号隔离要求:模拟输入通道应具有隔离功能,可采用普通光耦隔离、线性光耦隔离或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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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隔离等其他信号隔离方法,应采用适应实际工况需要的规格型号,保证参数的准确采集。

——信号电缆安装要求:如果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小于15cm,应在信号电缆和电源电

缆之间设置屏蔽用的金属隔板,并将隔板接地,避免交叉走线,以减少干扰;当信号电缆和电源

电缆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安装时,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5cm。

——物理隔离装置要求:依据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的要求,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获取工况数据

时应加装单向物理隔离装置,选用的隔离设备应经国家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数据传输:PMS的数据编码规则和传输协议应符合HJ212的要求,对于HJ212未覆盖部分,

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通过有线、无线网络将数据发送至行业监管部门

监控系统。支持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补遗、远程参数设置等功能。

——信号采集误差要求: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模拟量采集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应小于1‰。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系统时钟时间控制48h内误差不超过±0.5‰,支持通

过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对时钟进行校准。

——存储要求: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存储容量不

低于128G,应保存3年及以上的1min数据并支持通过移动介质导出。1年以上的数据采用

数据库文件备份技术导出至其他存储介质。

——后备电源: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应配备后备电源。当外部电源停止供电后,后备电源可以持续

供电,持续工作时间不低于6h。外部电源正常供电时,可对后备电源充电。

7.3.1.4现场端应用子系统

现场端应用软件具备以下功能。

——数据展示:自动监控系统应能实时通过图表方式显示采集的焚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数

据,以及与监控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监测数据或统计数据。

——数据查询:能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异常报警记录等。

——多曲线比较:比较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数据、排放污染物、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关联参数(如

发电负荷与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电流关联曲线)数据的小时、日、月等的变化曲线。

——异动分析:能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筛除离群值、可疑值并能识别在设施非稳定运行状态下

获得的监测数据。

——工况核定:判定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运、停运及运行状况,并核定运行状况正常或异常,以保证精

确的统计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关数据及核定监控污染物的排放状态。

——数据判定:监控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对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故障报警:能针对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报

警,并可记录和查询报警,并对故障内容进行分级和对报警内容进行推送,跟踪报警处理措施和

处理结果,形成报警信息闭环管理。

——安全管理: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进行身份认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

应至少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具有屏保功能。

——自动恢复: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不需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

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以及故障信息。

——运行指示: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示。

——其他功能:能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标识数据,提供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向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

统平台传输信息,发出和应答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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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

应用,核对烟气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基础,为企业提供生产

运行的优化建议,其具体功能要求如下:

——统计分析:提供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的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结果可导出成

Excel、PDF、Word等格式;

——共享交换:应提供数据交换接口,支持工况监控系统与行业监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之间

及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数据存储:存储容量应不低于1T,应保存1年及以上的分钟数据。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

功能,可通过移动介质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8判定规则

8.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机组运行状态判定应接入的参数是锅炉负荷、引风机状态和引风机电流。运行状况判定如下。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锅炉负荷额定值小于10%;引风机状态为关,或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

的30%。

——处理设施异常运行:引风机等设备运转偏离正常值范围,最大一般不超过10%。

——处理设施停机检修:生产设备负责人员备案,由备案记录判定。

8.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8.2.1概述

在机组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变化随其运行的主要参数的变化而变化,直接

影响设施的安全、污染物的治理效果和排放。通过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的监测,来监控和判定设施

运行状况。对于部分采用变频控制或其他节能措施的设施,通过工艺备案及审核后进行处理。本文件未

涉及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判定方法可扩充预留(符合附录B中表B.3的要求)。

8.2.2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8.2.2.1湿法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应接入的参数是浆液循环泵电流、脱硫塔内浆液

pH等。

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浆液循环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8.2.2.2湿法脱硫——氨法

氨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应接入的参数是吸收塔浆液循环泵电流、吸收塔内浆液pH、吸收塔内浆

液浓度值、吸收塔供氨流量等,其中吸收塔内浆液pH通常应控制在5~6。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

运行:

a)吸收塔浆液循环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b)吸收塔供氨泵未开(供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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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循环流化床法半干法脱硫

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应接入的参数是消石灰流量、脱硫塔内喷水泵电流等。机组运

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

a)脱硫剂输送装置带未开(消石灰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喷水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8.2.2.4循环流化床法干法脱硫

循环流化床法干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应接入的参数是石灰石喷射量等。

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

脱硫剂输送装置带未开(石灰石喷射量小于额定量的10%)。

8.2.3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8.2.3.1SNCR脱硝

SNCR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判定应接入的参数是喷氨流量、调节阀开度等。机组运行而脱硝设施未投

入运行:

a)氨喷射系统未开(喷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未喷氨(调节阀开度小于额定开度的10%)。

8.2.3.2SCR脱硝⁃尿素法

SCR脱硝设施,采用液氨法运行状况判定应接入的参数分别是:尿素喷射量、稀释风机电流等。

机组运行而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a)尿素喷射系统未开(尿素喷射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稀释风机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8.2.3.3SCR脱硝⁃液氨法

SCR脱硝设施,采用液氨法运行状况判定应接入的参数分别是:喷氨流量、稀释风机电流等。

机组运行而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a)氨喷射系统未开(喷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稀释风机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8.2.4活性炭喷射设施运行状况

机组运行而活性炭未正常投放:活性炭喷射量小于额定喷射量的10%。

8.2.5除尘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8.2.5.1布袋除尘

机组运行而除尘器异常:除尘器进出口工作压差信号大于设计压差的1.8倍。

8.2.5.2电除尘

机组运行而电除尘器电场未正常投运:电场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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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3湿式电除尘

机组运行而除尘器未开: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压差的10%。

8.3以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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