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2-2018 地籍调查规程
DB4401/T 2-2018 Cadastral survey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4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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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8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40
A78
DB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2—2018
地籍调查规程
Regulationsforcadastralsurvey
2018-04-04发布2018-05-01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401/T2—2018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缩略语..........................................................................2
5总则............................................................................2
6地籍总调查......................................................................5
7日常地籍调查...................................................................19
8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填写要求.................................4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及填写要求.................................48
附录D(规范性附录)指界委托书..................................................53
附录E(规范性附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4
附录F(规范性附录)指界通知书..................................................55
附录G(规范性附录)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57
附录H(资料性附录)日常地籍测量报告............................................58
附录I(规范性附录)地籍图图式..................................................62
附录J(资料性附录)宗地图样图..................................................65
附录K(资料性附录)土地权属界址图样图..........................................66
附录L(资料性附录)土地权属来源界线图样图......................................67
附录M(资料性附录)地籍查勘图样图..............................................68
附录N(规范性附录)不动产(土地)权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69
I
DB4401/T2—2018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琳、熊启林、卢穗燕、林鸿、刘洋、欧海平、谢武强、丁晶、苏晓俊、王楠、
王天应、金兵兵。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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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总则、地籍总调查、日常地籍调查、地籍数据库和
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籍调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7930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7931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15967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1850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JJ/T8城市测量规范
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TD/T1001地籍调查规程
DBJ440100/T230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籍cadastre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2
地籍调查cadastralsurvey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3
地籍总调查generalcadastralsurvey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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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日常地籍调查dailycadastralsurvey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5
界址线boundaryline
宗地的边界线。
3.6
界址点boundarypoint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或交点。
3.7
宗地cadastralparcel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包括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使用权宗地。
3.8
宗地草图parcelsketch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9
地籍图cadastralmap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0
宗地图parcelplan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薄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3.11
土地权利人landholder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GZCORS: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GuangZhouContinuouslyOperatingReference
Stations)
5总则
5.1调查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具体内容如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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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A)、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见附录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b)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注:地籍调查成果中涉及签名的部分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5.2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和编码
5.2.1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原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原则如下:
a)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
化而调整;
b)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定应保证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5.2.2地籍区划分
地籍区划分细则如下:
a)在区级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地籍区划分,应尽量保持街道(镇)行政区的完整性;
b)地籍区以街道(镇)行政区划界线为基础,结合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进行划分。
5.2.3地籍子区划分
地籍子区划分细则如下:
a)在街道(镇)行政区范围内将地籍区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b)城镇建成区内,以社区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c)农村的地籍子区划分以行政村为基础,结合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进行划分,尽量保持集
体经济组织权属范围的完整性。
5.2.4地籍区、地籍子区编码
地籍区、地籍子区编码细则如下:
a)在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内,地籍区从西至东、从北至南,从001号到999号进行编码;
b)在地籍区内,地籍子区从西至东、从北至南,从001号到999号进行编码。
5.3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宗地的划分和设立细则如下:
a)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内,
划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e)公用广场、停车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城市(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
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5.4地籍编号
5.4.1宗地代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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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代码结构
广州市宗地代码采用5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区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
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5.4.1.2编码方法
编码方法如下:
a)第一层次为区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表示宗地所在的区级行政区划代码,按照GB/T2260
的规定执行;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d)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Q
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Q”表示其他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W、Y表示,“A”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
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
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所在地籍子区内顺序编码;
f)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若宗地的权属界线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地籍子区的最大宗地
顺序号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g)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地籍子区内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
5.4.2界址点号
界址点号编号规则如下:
a)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b)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也可以宗地为单位,
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
c)解析界址点编号可采用J1、J2、„„表示,图解界址点编号可采用T1、T2、„„表示;
d)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5.5坐标系统
5.5.1平面坐标系
采用广州2000坐标系,且应与广州市平面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或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转换
关系。
5.5.2高程系统
采用广州市高程系统,且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转换关系。
5.6地籍图比例尺
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对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等较大区域可采用1:1000、1:2000等比例尺。
5.7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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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矩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DBJ440100/T230执行。
5.8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a)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b)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c)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²),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
小数。
6地籍总调查
6.1地籍总调查内容
地籍总调查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
数据入库(详见第8章)等工作。
6.2准备工作
6.2.1组织准备
组织准备内容如下:
a)地籍总调查由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及方案,负责地籍总
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及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成果要求、经费、时间、步骤、人员
和组织等。
6.2.2资料准备
资料准备内容如下:
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包括不动产权
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产证、
土地权属证明书等;
2)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
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3)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部门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裁决书等文书
或者附图;
4)土地勘测定界、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
5)企业改制、分立、资产划拨、合作等批准文件;
6)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7)历史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等;
8)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权属资料。
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正射影像图、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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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
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地籍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6.2.3表册与工具准备
表册与工具准备如下:
a)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见附录E)、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G)等;
b)仪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测距仪、计算机、遥感摄影测量仪器等;
c)软件: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
d)界址点标志,按照TD/T1001执行。
6.2.4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按照5.2的规定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3土地权属调查
6.3.1工作底图选择与制作
工作底图选择与制作要求如下:
a)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等图件可作为工作底图;
b)已有地形图和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作为工作底图;
c)工作底图比例尺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比例尺一致;
d)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的坐标系统一致;
e)工作底图上应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及相应注记等;
f)工作底图都应该是数字化的,并输出一份纸质的工作底图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地形要素的调绘
或修补测。
6.3.2预编宗地代码
预编宗地代码内容如下:
a)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
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b)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6.3.3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3.3.1调查内容和方法
调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a)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证件类型、证件
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b)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c)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四至、土地坐落、地籍号、图幅号、不动产单元号等;
d)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1)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
确定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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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不调查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宗地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
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e)其他。包括土地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3.3.2调查情况处理
调查情况做如下处理:
a)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土地权属来源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
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
b)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有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
说明,必要时应附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c)经履行公告程序,仍不能明确权利人的地块,在地籍调查表的相关说明栏中填写情况说明,并
附公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6.3.4界址调查
6.3.4.1界址调查内容
界址调查内容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6.3.4.2指界
6.3.4.2.1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如下:
a)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实地界址明确,经现场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或实地界址在批准用
地界线范围内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原土地权属来源材
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实地界址不明确或实地界址明确但超出批准用地界线范围的宗地,
均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与批准用地界线绘制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
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与批准用地界线绘
制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d)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可确认权属的土地,应根据双方协商、实
际利用状况现场指界;
e)下列情形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实际利用状况单方指界:
1)相邻宗地为街、巷、道路、沟渠等公共用地的;
2)相邻宗地未办理登记且无使用者的;
3)相邻宗地已办理土地登记的;
4)相邻宗地属国有土地且作居民房屋使用的。
6.3.4.2.2通知指界
通知指界规定如下:
a)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当事人拒收指界通知书或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
定地点出席指界。公告可以在报纸、网络上刊载,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播出,公告时间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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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3现场指界
现场指界规定如下:
a)指界人:
1)土地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土地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土地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
录E)和本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
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
4)共有(用)宗地,由共有(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
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公告推举结果,并出具证明。
b)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c)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
协议书上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d)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由测绘人员确定该位置坐标,现场能设置界标的应设置界标并
拍照留存,在界址标示表中应注明界址线类型、位置及必要说明,并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e)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实际使用现状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G)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
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
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f)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
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附录B)。界址
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附录C);
2)土地权利归属不明或权利人众多难以共同指界的宗地(如住宅小区、工业园等),应根据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宗地使用现状和地籍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如有异
议,必须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公告期满后,指
界结果即为生效;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将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结果;
4)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按照违约缺席指
界处理规定执行。
6.3.4.3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原则如下:
a)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界址线为圆弧时,应在界址线上增设1个圆弧经过点,并在界址标示表中说明为“圆弧经
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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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5)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b)界标设置
1)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
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
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6.3.4.4界址边长丈量
界址边长丈量规定如下:
a)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
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两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
离;
c)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
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d)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
时,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6.3.5宗地草图绘制
6.3.5.1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如下:
a)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
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b)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的,应绘制宗地草图;
c)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d)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作为绘制宗地草图的参考图,依据
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e)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可不绘制宗地草图,宜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
图、地籍图等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见附录B)。
6.3.5.2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如下:
a)本宗地号、坐落地址、土地权利人;
b)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c)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土地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f)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6.3.5.3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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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如下:
a)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
结果;
c)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d)宗地草图可按概略比例尺绘制。
6.3.6地籍调查表填写
地籍调查应填写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
6.3.7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与签订
相邻宗地界线较长,或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
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B。
6.3.8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制作与签订
对争议宗地,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C。
6.4地籍测量
6.4.1地籍控制测量
6.4.1.1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如下:
a)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b)各等级平面控制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c)广州市已建立的基于广州2000坐标系的二、三、四等控制点,GNSS-C、D级控制点,一、二、
三级控制点可以直接利用。利用已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邻控制
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等级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小于或等于
二等、C级1/120000
三等、D级1/80000
四等、E级1/45000
一级1/14000
二级1/10000
d)二、三、四等控制点或GNSS-C、D级控制点下,可采用GNSS静态定位测量进行加密;一、二、
三级控制点下,可采用导线测量方式进行加密;三级控制点也可采用GZCORS测量确定。测量
技术指标应符合CJJ/T73规定;
e)街道(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
以上的控制点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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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CJJ/T8的规定执行;
g)所有等级控制点须绘制点之记,点之记应根据点位所在地形情况按北方向采用适当比例尺准确
描绘。
6.4.1.2首级平面控制测量
6.4.1.2.1网形设计与选点
网形设计与选点要求如下:
a)应先收集各项有关资料和进行现场踏勘,确定测量方案、进行网形设计;
b)点位应选在坚固稳定的地点,便于观测和永久保存,满足下一级点的加密要求。
6.4.1.2.2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按照CJJ/T8的规定执行。
6.4.1.2.3卫星定位静态测量技术要求
采用静态定位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按照CJJ/T73的规定执行。
6.4.1.2.4GZCORS测量技术要求
GZCORS测量技术要求如下:
a)GZCORS测量可进行三级控制点测量,测量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GZCORS测量基本要求
相邻点间距离点位中误差
等级边长相对中误差测回数采集历元数
(m)(cm)
三级≥200±51/6000≥3≥20
注1:一测回是指流动站接收机在重新初始化之后所成功完成的一次测量。
注2:个别困难条件下,相邻点间距离可缩短至规定值的2/3,但边长与全站仪检测较差应≤±2cm。
b)测量时应采用三脚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必须在接收机已得到固定解状态下方可进行数
据记录。单次测回应满足点位平面残差HRMS不超过±2cm,高程残差不超过±3cm;
c)GZCORS控制点测回间观测记录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一分钟。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
超过±2cm,垂直坐标分量较差不应超过±3cm。应取各测回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观测成果;
d)应布设不少于3个或不少于2对相互通视的点;
e)应采用常规方式进行边长、角度、高差和导线联测检核,平面校核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
表3的规定。
表3GZCORS平面控制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
边长检核角度检核导线联测检核
等级测距中误差边长较差相对测角中误差角度较差限差角度闭合差边长相对闭
(mm)中误差(″)(″)(″)合差
三级±151/4000±12±30±40n1/4000
注1:n为测站数。
注2:导线联测按低一个等级的常规导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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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首级高程控制测量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要求如下:
a)首级控制点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导线测量和卫星定位高程拟合测量等方
法按四等水准精度要求施测;
b)在首级高程控制网中,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应超过±2cm;
c)首级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CJJ/T8的规定执行。
6.4.1.4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6.4.1.4.1基本要求
图根控制测量在各等级控制点下进行,可采用导线测量和GZCORS测量等方法,图根导线不宜超过两
次附合。
6.4.1.4.2图根导线测量
测量要求如下:
a)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
技术参数见表4;
b)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钉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准;
c)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每条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总
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d)图根导线可采用近似平差方法进行平差计算;
e)图根导线点高程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应与导线线路一致,其技术要求按照
CJJ/T8的规定执行。
表4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附合导线长平均边长测角中误差
等级导线相对中误差方位角闭合差(″)
(km)(m)(″)
图根0.980±201/4000±40n
注:n为测站数。
6.4.1.4.3GZCORS图根点测量
测量要求如下:
a)可采用GZCORS方法布设图根点。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b)为保证GZCORS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1)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超过±3cm,
高程的较差不得超过±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2)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GZCORS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
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得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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