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20-2021 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规范 第2部分:医疗

DB3305/T 220-2021 Public welfare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institutions Part 2: Medical institu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5/T 220-2021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12-28
实施日期
2022-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2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192.2—2021

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规范

第2部分:医疗

2021-12-28发布2022-1-1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5/T192.2—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1

4总体要求..........................................................................1

5评价指标体系构成..................................................................2

6评价和改进........................................................................2

附录A(规范性)评价指标..........................................................4

I

DB3305/T192.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3305/T192《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规范》的第2部分。DB3305/T19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

分:

——第1部分:教育;

——第2部分:医疗。

本文件由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卫东、江佩芳、梁艳华、袁青、孙苑。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3305/T192.2—2021

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规范第2部分:医疗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医疗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的术语,规定了评价的总体要求、评价指标体系构成、评价

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凭借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益性

满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追求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可行性、适宜性,保障服

务质量和效率的特征。

4总体要求

4.1保障公益

4.1.1应合规、合理使用财政经费,控制成本,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营,财政经费投入与医疗保障投

入稳步提升。

4.1.2应提供与常住人口数、患者数相适应的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资源使用,避免资源浪费或不足,

引导医疗卫生服务优质均衡发展。

4.2服务公益

4.2.1应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均等性、便捷性:

——建立费用动态监测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减轻患者

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开展门诊预约及双向转诊服务,减少患者的等候时间,提升服务运营效率。

4.2.2应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工作时效。

4.2.3应提升医疗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增强医疗领域事业单位的技术水平和专

业能力。

4.2.4应开展医疗服务团队建设,卫技人员应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申报职称评定,提高中、高级职称

卫技人员占比。

1

DB3305/T192.2—2021

4.3效益公益

4.3.1应按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医疗服务,开展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等级评定。

4.3.2应向患者、员工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

4.3.3应开展DRGs绩效考核,提升综合实力和医疗服务质量。

4.3.4应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提升医疗机构信用水平。

4.4影响公益

规范医疗行风、质量安全等管理,不应出现以下事件或情况,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发生单位职工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

——发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事件。

——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件。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发生分解住院、健康体检住院、挂名(床)住院、不符合入出院指征住院行为的。

——发生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的。

——发生推诿重病人的。

5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评价指标体系由正向指标和反向指标构成,其中,正向指标包括保障公益、服务公益和效益公益三

个一级指标,反向指标设影响公益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构成医疗公益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构成及分值见表1。

表1公益性评价体系一级指标

指标类型一级指标分值

保障公益20分

正向指标服务公益45分

效益公益35分

反向指标影响公益每发生一次(件)的,扣5分。

6评价和改进

6.1评价

6.1.1医疗公益性评价以自然年度为评价周期。

6.1.2评价程序包括自我评价、综合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公告。

6.1.3各医疗机构在自然年度结束后,按照附录A开展自我评价。

6.1.4结合自我评价结果、公共数据平台直接采集的当年度数据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6.1.5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开展等级评定。公益性评价等级分为:

a)五星级(≥90分);

b)四星级(80分~<90分);

c)三星级(70分~<80分);

d)二星级(60分~<70分);

e)一星级(<60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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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益性等级评定结果。

6.2改进

应对公益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提升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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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评价指标

A.1评价指标

表A.1给出了医疗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指标。

表A.1评价指标

分值占比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备注数据来源

100%80%60%40%

≥15%10%~<15%5%~<10%<5%适用于医院

统计年报,由市(区县)

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的比例3分适用于基层

≥35%25%~<35%15%~<25%<15%卫健委(局)提供

医疗卫生机构

医保信息系统,由市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5分

≥70%55%~<70%40%~<55%<40%(区县)医保局提供

卫生技术人员占医院总人数的比例5分≥90%85%~<90%80%~<85%<80%

适用于医院

1.4~1.61.3~<1.4或>1.6~1.71.2~<1.3或>1.7~1.8<1.2或>1.8

(>1499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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