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404-2022 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
DB14/T 2404-2022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norms for centralized and unified management of immovable property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太原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常俊红、陈栋、雷世昌、刘铭、孙伟、刘鹏翀、郁鸣钢、梁凤萍、张瑞红、赵红梅、张立仁、于丽华、王慧芳、秦子雅
- 出版信息:
- 页数:5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01
CCSA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404—2022
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
2022-01-26发布2022-04-25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2404—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规划建设...........................................................................................................................................................2
6不动产登记.......................................................................................................................................................3
7调配使用...........................................................................................................................................................5
8处置利用...........................................................................................................................................................7
9维修改造...........................................................................................................................................................9
10物业管理.......................................................................................................................................................11
附录A(资料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表(样式)...................................................................................13
附录B(资料性)不动产权属备案表(样式)............................................................................................18
附录C(资料性)不动产使用协议(样式)................................................................................................23
附录D(资料性)办公用房调配申请表(样式)........................................................................................28
附录E(资料性)办公用房调配审批表(样式)........................................................................................29
附录F(资料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租出借办理流程.......................................................................30
附录G(资料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样式)...............................................................32
附录H(资料性)办公用房大中修三年规划申请表(样式)...................................................................37
附录I(资料性)维修改造评估论证意见表(样式)...............................................................................38
附录J(资料性)合同示范文本(样式)....................................................................................................3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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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3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太原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
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常俊红、陈栋、雷世昌、刘铭、孙伟、刘鹏翀、郁鸣钢、梁凤萍、张瑞红、赵
红梅、张立仁、于丽华、王慧芳、秦子雅。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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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
调配使用、处置利用、维修改造和物业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区(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工
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
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以及全额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不动产
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
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教育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以及市政
公共设施类房产(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园林绿化类、人防工程类等)。
3.3
集中统一管理
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
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4基本要求
4.1基本原则
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应遵循资产集中管理、标准规范健全、资源集约共享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坚
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均衡保障、权责明确、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提升管理保障服务效能。
4.2组织管理
4.2.1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
4.2.2县级及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
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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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使用单位享有不动产使用权,负责本单位不动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日常维护和管理。
4.3工作要求
4.3.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适时开展不动产普查核实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数量、结
构、分布和使用等情况,并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使用单位对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建立完善不动产权
籍档案。
4.3.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不动产
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上下联动,统筹调剂,全面规范和加强不动产管理工作。
5规划建设
5.1用地规划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不动产存量情况及使
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实际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
门制定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请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直机关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2项目确定
5.2.1申请
5.2.1.1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5.2.1.2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建设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
b)用途;
c)规模;
d)标准;
e)内容;
f)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g)其他有关事项。
5.2.2审核
5.2.2.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报告经初审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就申请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
性、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2.2.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整体规划和对建设申请的审查意见,组织制定专项计
划,按5.1的要求报相应权限的政府审定批准。
5.2.2.3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培训等接待功能的
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5.3项目实施
5.3.1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由机关事务主
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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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须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由机关事
务主管部门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5.3.3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6不动产登记
6.1管理要求
6.1.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使用权人,负责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证书资料集中管理。
6.1.2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应统一登记至同级或相应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由使用单位
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6.1.3不动产已经登记到具体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全部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6.1.4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使用
单位确定的权利人名下。
6.1.5申请登记时相关不动产证明材料均应加盖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专用章。
6.1.6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6.1.7登记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2登记
6.2.1登记方式
6.2.1.1尚未进行登记的,由使用单位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
6.2.1.2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兼顾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
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归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不动产,
由涉及权属登记的单位提供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可以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以
该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6.2.1.3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损毁,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不动产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6.2.1.4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登记的行政事
业单位不动产,使用单位应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
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登记。
6.2.2登记流程
登记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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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流程图
6.2.3摸底统计
6.2.3.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各单位自查不动产情况,按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表。《不动
产登记信息统计表》(样式)参见附录A。
6.2.3.2主管单位汇总本级及所属单位数据,统一报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6.2.4数据核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系统、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管理数据、往
年清房数据和各单位报送的不动产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修改,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6.2.5移交资料
6.2.5.1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填写《不动产权属备案表》,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经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属备案表》(样式)参见附录B。
6.2.5.2不动产已经登记到具体单位的,应移提交的资料应包括:
6.2.5.3不动产已经登记到具体单位的,应移提交的资料应包括:
a)土地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主管单位出具土地不动产登记申请;
2)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如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
3)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b)土地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主管单位出具土地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
2)土地变更批准或证明文件;
3)原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c)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主管单位出具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
2)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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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8)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d)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主管单位出具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
2)房屋权属变更批准或证明文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2.6查验
6.2.6.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a)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b)所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c)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2.6.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
实地查看:
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b)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c)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6.2.6.3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向申
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6.2.6.4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时,申请单位、被调查人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2.6.5实地查看必要时应对现有房屋、构筑物情况拍照留存,需要重新测绘土地界地的应重新测绘。
6.2.7审批
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对材料审核和实地查看提出审核意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批准
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6.3登记信息共享
6.3.1登记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登记信息的实时共
享。
6.3.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
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6.3.3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
料。
6.3.4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
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7调配使用
7.1管理要求
7.1.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包括不动产的接收、分配、
调剂、清查、评估等,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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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不动产使用单位应签订不动产使用协议。《不动产使用协议》(样式)参
见附录C。
7.1.3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不动产使用情况
和房屋安全状况。
7.1.4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整体迁入新办公区的,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迁入新办公区后1个
月内,将原占用的不动产整体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或擅自处置。
7.1.5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占用的不动产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不得调整下属单位或其他单
位使用。
7.1.6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重新核定。使用单位机构撤销的,应在6个月内将原有不动产
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7.1.7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
关规定管理。
7.2调配程序
7.2.1提出申请
7.2.1.1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调配办公用房的,应统一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2.1.2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调配办公用房:
a)因机构调整须对办公用房进行重新整合的;
b)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c)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办公用房的;
d)申请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因工作调配等原因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的。
7.2.2提交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配办公用房,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a)《办公用房调配申请表》,申请表样式参见附录D;
b)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c)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d)编制部门核准的单位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7.2.3制定调配方案
7.2.3.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照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调配方案。办公用房确实不能通过内部调配
解决的,可采用租赁办公用房的方式解决。
7.2.3.2调配方案应包含申请单位名称、调配办公用房的地点、楼层及面积、使用租用年限、搬迁腾
退完成时间等内容。
7.2.4审核审批
7.2.4.1应根据申请材料、调配方案实地查看调配房源。
7.2.4.2填写《办公用房调配审批表》,审批表样式参见附录E。
7.2.4.3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或不具备调配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
并一次性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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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不动产移交
7.3.1申请
7.3.1.1行政事业单位在公有房屋确需建新或调新时,应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3.1.2移交单位在移交公有房屋前应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档案材料不限于以下资料:
a)土地产权登记证、公有房屋使用登记证等(上述证件尚未移交到机关事务的);
b)房屋建筑设计结构图纸;
c)水、暧、电、给排水图纸;
d)历次大中修竣工验收材料;
e)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保修证等。
7.3.1.3应做好设施设备运用状况查验,如水、暧、电、气、电梯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等。
7.3.1.4需要移交的固定资产清理登记。
7.3.2核实、查勘
7.3.2.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实移交公有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
7.3.2.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实移交单位提交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7.3.2.3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移交单位共同查勘房屋使用状况,必要时委托相关部门给出评估意见。
7.3.2.4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查勘水、暧、电、气、电梯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等运行状态。
7.3.3交接
7.3.3.1按照7.3.1.2的要求进行交接。双方应完成钥匙,水、电、暧、气缴费附属设备,以及建筑
图纸等档案移交。
7.3.3.2交接时应形成以下资料:
a)不动产移交申请书
b)不动产移交接收确认书
c)实物资产移交清册
d)档案资料移交清册
7.4日常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日常维护和安全
管理。
8处置利用
8.1基本要求
8.1.1处置利用应接受各部门和社会监督。
8.1.2应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制定出处置利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2处置利用情形
8.2.1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利用:
a)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使用的;
b)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
c)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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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无维修改造价值的;
e)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毁,无维修改造价值的;
f)因撤销、合并、组建等机构变动或其他需要统一处置利用的。
8.2.2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利用:
a)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置换的;
b)因资源整合需要统一规划利用的;
c)其他需要统一处置利用的。
8.3组织实施
8.3.1处置方式
不动产处置利用,宜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统一进行。不动产
处置利用方式见表1。
表1不动产处置利用方式
办公用房情况宜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办公使用的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征收、置换、拆迁的征收、置换、拆除
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调剂、置换、出租、拍卖、转换用途
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毁或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拆除
因撤销、合并、组建、转企等资源整合和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的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
其他需要处置利用的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
8.3.2调剂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等不动产调剂使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优先在同一区域内统筹调配。
跨区域、跨系统、跨层级调剂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机关事务主管部
门批准后实施,调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8.3.3转换用途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后,可将不适合作为办公使用的不动产,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转为他用。
8.3.4置换
采取置换方式处置利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各类使用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
产评估,置换所得收益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原占有使用单位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资产
变更手续。
8.3.5出租
8.3.5.1使用单位确需将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不动产对外出租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可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8.3.5.2不动产出租应执行出租办理流程。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租出借办理流程参见附录F。
8.3.5.3租赁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原则上不准转租。
8.3.5.4不动产出租出借应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文本样式参见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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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拆除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需动迁的不动产,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并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置换或补偿协议。原占有使用单位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8.3.7拍卖
闲置且不再适合作为办公使用需要拍卖的不动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财政备案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所
得扣除有关交易费后上缴国库。
9维修改造
9.1管理
9.1.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改造立项审批、监督管理。
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预算编制、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经费管理。
9.1.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
列入本部门本年度预算。集中办公区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或委托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9.1.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各使用部门办公大中修项目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各使用单位的
申请,综合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三年规划,每年进行一次出库和入库
调整,特殊情况,单报单批。《办公用房大中修三年规划申请表》(样式)参见附录H。
9.1.4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标准、维修
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编制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9.2维修改造内容
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房屋本体维修和设备设施维修两大类,共12个系统组成:
a)房屋本体维修由以下3个系统的维修组成:
1)承重系统的维修;
2)围护系统的维修;
3)装饰装修系统的维修。
b)设备设施维修由以下9个系统的维修组成:
1)给水、排水系统的维修;
2)供热、采暖系统的维修;
3)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维修;
4)电气系统的维修;
5)电梯系统的维修;
6)建筑消防系统维修;
7)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维修;
8)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维修;
9)办公区附属设施维修。
9.3维修改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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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
a)日常检查:
1)指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
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
2)日常检查应由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
检查档案。
b)综合检查:
1)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
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或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综合检查应在日常
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2)综合检查应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使用单位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
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9.4维修改造方式
9.4.1维修改造方式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维修:
a)日常维修是指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可由使用单位组织日常维修;
b)大中维修是指对使用时间较长(建成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大中维修已15年以上)、特
殊情况对房屋造成严重损坏、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能满足办公要
求的。大中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意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
9.4.2大中维修一般工程大小和系统分类:
a)按工程大小分为大修和中修:
1)大修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
2)中修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
程。
b)按系统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修:
1)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大中修;
2)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综合评定出全系统的大中修。
9.5维修改造申请
9.5.1申请
9.5.1.1申请单位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关于申请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函。
9.5.1.2申请函中应列明办公用房的坐落地点、建成年代、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维修原
因及内容、近年来维修改造情况、改造时限、维修资金需求及来源落实等相关内容,并附项目维修改造
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措施、工程预算书、维修改造方案,需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出具中介
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9.5.2审核
9.5.2.1现场踏勘
接到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文件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并由第三方参与组成踏
勘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节能改造措施、维修改造方案进行评估,并对工程改造预算进行审核。
《维修改造评估论证意见表》(样式)参见附录I。
9.5.2.2回复
10
DB14/T2404—2022
对审核通过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维修改造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或不具备维修改造条件的,一
次性告知并说明原因。
9.6维修改造实施
9.6.1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
办公需求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应按照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计划编制、竣工核查
等程序进行管理。
9.6.2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按
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执行计划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质
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9.6.3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应随意破坏或者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不应擅自调整维修内
容、扩大维修规模或者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9.6.4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
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
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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