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8100-2000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two wheel motorcycle and moped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0年05月
-
2025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起草人:
- 许秀香
- 出版信息:
- 页数:18页 | 字数:3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8100-2000
前台「J
本标准是对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舞置安装的技术规定。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95年6月生效的两个法规ECER53《关于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July19,1995,Rev.1/Add.52/Amend.2)和R74《关于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July19,1995,Rev.1/Add.73/Amend.2)标准的大部分技术内容与ECER53和ECER74要求一致或偏高。考虑到目前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的发展趋势,在一些灯具的安装数量上借鉴了两法规1998年修订版的部分内容。本标准与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自本标准实施后的24个月起,对已定型的生产车开始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秀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100一2000
Provisionsforinstalationoftwowheelmotorcycleandmopedlightingandlight-signalingdevices
范.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L1,L3类).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车辆认证就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认证.3.2车辆型式在下述基本方面相同的车辆,即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3.2.1车辆的尺寸和外形;3.2.2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3.2.3下述情况应同样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3.2.3.1尽管车辆不同于3.2.1和3.2.2,但所提到的车型规定使用的灯具的数量、位置和几何可见度没有变化。3.2-3.2如果车辆所安装的灯具已经过认证或经主管部门认可允许使用。3.3横截面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正交的铅垂平面。3.4空载车辆无驾驶员、乘员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和随车工具的车辆。3.5灯具
国家质,技术监.局2000一05一01批准2001一01一01实施
GB18100一2000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发出光信号的装置。后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3.5.1等效灯具有相同功能,并已按同一标准认证或符合相同要求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时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3.5.2独立灯具有独立的发光面,独立的光源和灯体的灯具。3.5.3组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5.4复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3.5.5混合灯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但是具有共同发光面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5.6远光灯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3.5.7近光灯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3.5.8转向信号灯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3.5.9制动灯向车辆后方的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3.5.10后牌照灯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3.5.11前位灯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2后位灯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3回复反射器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3.5.14危险替告信号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3.5.15前雾灯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3.5.16后雾灯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3.6透光面〔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指透明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外表面。3.7发光面(见附录A)3.7.1照明装置的发光面((3-5.6,3.5.7和3.5.15)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灯具配光镜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对于近光灯,发光面以明暗截止线在配光镜上视在投影为界.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3.7.2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3.5.8至3.5.12,3.5.14和3.5.16)_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明的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面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一屏蔽面仅让发光强度的98%通过.为了确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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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面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3.7.3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3.5.13)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各边缘,只考虑水平面和垂直面。3.8视表面(见附录A)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发光面或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垂直投影。3.9基准轴线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的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O*,V=00)。3.10基准中心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厂规定。3.11几何可见度角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R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口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不考虑灯具认证时的障碍物)。3.12外缘端面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相切的平面,下列突出物除外:后视镜、转向信号灯。3.13车宽上述3.12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3.14单灯由两个或多个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均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光色,在基准轴方向上发光面的投影不小于发光面所围城的最小外切矩形面积的60%,则组合件作为单灯进行认证.此定义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3.15同一方向两灯间距依据3.7发光面的定义,在垂直于基准轴线平面上,两发光面外缘垂直投影之间的距离。3.16工作指示器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正常的指示器。3.17接通指示器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器。
4一般技术要求
4.1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失调。4.2照明装置的安装,必须保证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4.3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必须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士3-.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4.4如无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车辆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中心平面应铅垂,并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4.5如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必须满足:4.5.1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地安装;4.5.2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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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4.5.4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4.6如无特别说明,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要求,则具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4.了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侧量。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影透镜)有效出口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而与其利用情况无关。4.8如无特殊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普告信号是闪烁的。4.9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可按下述方法检验〔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4.9.1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I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光。4.9.2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I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光.4.9.3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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