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T 014-2020 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
DB3303/T 014-2020 DB3303/T 014-2020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Operation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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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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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014—2020
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
2020-09-01发布2020-09-10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3/T014—2020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的构成.........................................................................................................................1
5选前准备.........................................................................................................................................................2
6投票选举.........................................................................................................................................................8
7选后工作.......................................................................................................................................................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村民代表推选程序.................................................................................................5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村民代表推选常用文书样式.................................................................................61
附录D(规范性附录)选举场地设置..........................................................................................................75
参考文献.............................................................................................................................................................7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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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温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乐清市民政局、温州市民政局、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义君、何长缨、胡纪桂、周科荣、颜理俊、金娴婧、赵丽芬。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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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关系到村民自治活动,关系到基层群众民主选举权利的贯彻和落实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活动。
为理顺选举流程,规范选举行为,本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关于印发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指导下,以自荐直选为选举方式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按选举
过程分选前准备、投票选举、选后工作三个阶段。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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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规定了选前准备、投票选举、选后工作三阶段的操作指标、
节点要求、阶段步骤的操作指示和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的构成
村民委员会选举按时间顺序分选前准备、投票选举和选后工作等3个阶段。程序流程图如图1所示。
阶段形成的文件
阶段操作步骤
章节号文件名称
A.1《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样
开展选前调研(见5.1)
5.2式》、A.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见5.2)名单公告样式》
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样式》、
通过选举办法(见5.3)A.4《选举日和选民登记公告样
5.3
式》、A.5《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选前选举宣传(见5.4)选民登记(见5.5)自荐报名公告样式》
准备
A.6《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公告样
组织自荐报名(见5.6)
式》、A.7《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各村视情
5.5审批表样式》、A.8《选民名单公
竞职演讲(见5.7)
开展
告样式》、A.9《增加(取消)选
办理委托投票(见5.8)民名单的公告》
图1村民委员会选举流程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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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报名
会务准备(见5.9)表样式》、A.11《“四项承诺书”
参考范本》、A.12《自荐人资格
初审意见报告单样式》、A.13《自
5.6荐人资格联审报告单样式》、A.14
投票(见6.1)《自荐人资格联审情况批复样
式》、A.15《取消自荐人资格决
定样式》、A.16《自荐人名单、
回到选民竞选职务和承诺书公告样式》
登记(见无效A.17《办理委托公告样式》、A.18
有效性确认
投票5.5)(见6.2)《选民委托投票书样式》、A.19
选举《委托投票汇总表样式》、A.20
5.8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公告样
式》、A.21《有异议的委托投票
有出缺回到办理处理结果公告样式》
效另行选举
委托投票
(见6.4)A.22《正式投票选举的时间、方
(见5.8)
式和地点公告样式》、A.23《监
确认当选(见6.3)票人、计票人等人员名单公告样
5.9式》、A.24《村民委员会选票样
式》、A.25《选民证样式》、A.26
《选民委托投票证样式》、附录D
《选举场地设置》
A.27《村民委员会选举计票结果
6.1
报告单样式》
A.28《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名单
6.3
资料归档颁发证书公告样式》
选后(见7.3)
(见7.1)A.29《另行选举公告样式》、A.30
工作
《另行选举选票样式》、A.31《另
6.4行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样式》、
罢免、辞职、补选工作移交A.32《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见7.4)(见7.2)
当选名单公告样式》
图1(续)
5选前准备
5.1开展选前调研
开展选举前的调研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a)全面了解选情(包括人户分离情况、村民外出情况、竞选意愿、影响选举的历史积案);
b)开展离任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c)建立任期工作档案(进入选举程序前移交给驻村干部代管);
d)制定选举时间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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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5.2.1产生方式
5.2.1.1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拟订《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方案》,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方
案并报乡镇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5.2.1.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并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样式见A.1),推选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5.2.2人数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由5~9名成员(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可视情设置),委员若
干名。
5.2.3工作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a)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b)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
c)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d)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e)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f)组织自荐报名,开展自荐人(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审查,公布自荐人(候选人)名单;
g)组织竞职演讲活动(视情开展),组织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h)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确定投票方式,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i)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j)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k)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l)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m)组织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工作;
n)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5.2.4任职资格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满18周岁;
b)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c)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
d)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志;
e)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中有一定威信;
f)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5.2.5发布公告
5.2.5.1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发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
同时公布村级选举公开电话号码,样式见A.2。
5.2.5.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登记造册,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留存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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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成员变动
5.2.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a)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成为另行选举时的正式候选人;
b)自荐竞职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
5.2.6.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视为自动退出村民
选举委员会。
5.2.6.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所缺名额应按原推选结果依
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5.2.6.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
意,终止其职务。
5.2.6.5成员变动后应立即发布公告,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5.2.7工作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应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5.3通过选举办法
5.3.1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拟订《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村民代表推选方案》。
5.3.2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起草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草案)》。
5.3.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样式见A.3,主要内容应包括:
a)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和职数,职务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其中女委员1名专职专选)
组成,职数应为3至7人(可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
构备案;
b)任期要求,村民委员会任期应为五年;
c)选举方式,选举应采用自荐直选方式,另行选举时可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实行无候
选人的自荐直选;
d)选举日期;
e)选民资格条件;
f)选民登记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发布选民登记日公告,并于选举日的20日前对选民名单
进行张榜公布(样式见A.4);
g)自荐人(候选人)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
h)自荐报名日,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第8日至选举日的10日前发布《村民委
员会成员职务、自荐报名的公告》(样式见A.5);
i)投票选举程序;
j)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
5.3.4村民代表推选程序及推选办法,具体内容见附录B。
5.3.5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通过并发布《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样式见C.1)。
5.4选举宣传
5.4.1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宣传工作,主要宣传内容应包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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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b)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c)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d)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e)本村通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f)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5.4.2宣传方式
选举宣传宜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如“智慧村社通”平台)等;
b)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c)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d)标语、口号、资料印发到户等。
5.5选民登记
5.5.1确认选民资格
5.5.1.1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公告》(样式见A.6)。
5.5.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登记为选民:
a)年满18周岁;
b)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c)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d)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及以上或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及以上的,申请参加村民委
员会选举,填写《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审批表》(样式见A.7)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批同意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村民。
注: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
准。
5.5.1.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应予以登记为选民:
a)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在《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公告》规定时间内未作任何表意(联
系不上本人)的村民;
b)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从事村务工作)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c)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d)不能行使选举权或无法表达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人员,由其监护人出具书面证明或县级人
民医院出具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的村民。
5.5.2登记方法
5.5.2.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或登记员入户登记。
5.5.2.2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核对造册。
5.5.3公布选民名单
5.5.3.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0日前应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告样式见A.8。
5.5.3.2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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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见A.9。
5.6组织自荐报名
5.6.1自荐人产生方式
选民应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在选举日的10日前选择一个职务报名参加竞选,
不应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5.6.2自荐报名要求
5.6.2.1选民自荐应在本村发布自荐报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标准照片二张及近景的
生活照一张(其中主任职务的自荐人还需携带演讲稿)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不应委托他人代为
自荐报名,自荐报名表样式见A.10。
5.6.2.2自荐人应签订纪律、竞职、创业和辞职“四项承诺书”(参考范本见A.11)。
5.6.2.3如自荐人拒绝签订“四项承诺书”(或主任自荐人不提供演讲稿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应
将其列入自荐人名单。
5.6.3确定自荐人名单
5.6.3.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自荐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乡镇资格审查小组应对自荐人的资格
条件进行初审,县级资格审查小组应对其资格进行联审,初审、联审以及联审情况批复样式分别见A.12、
A.13和A.14。
5.6.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应将其列入自荐人名单:
a)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的,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
选举时的候选人;
b)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
选举时的候选人。
5.6.3.3如自荐人退出或取消自荐人资格并公告后(样式见A.15),某一职务无自荐人的,则该职务
不再另行组织自荐报名。
5.6.4公布自荐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自荐人资格审查和承诺书签订情况(演讲内容提交情况),在选举日的5日
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务和“四项承诺书”,公告样式见A.16,并通过宣传
栏、“智慧村社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自荐人进行宣传和介绍。
5.7竞职演讲(各村视情开展)
5.7.1选举竞职活动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5.7.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与驻村法律顾问对自荐人的选举竞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5.7.3经自荐人提出(选举日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组织并主持召开由党员、村民
代表、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演讲活
动,由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讲,演讲顺序按自荐职务由自荐人抽签确定,演讲主要内容为当选后的治村方
案、工作目标及承诺等。
5.7.4选举日应停止竞职活动。
5.8办理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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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发布委托办理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发布委托办理公告(公告样式见A.17),对在选举期间因
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通过网络办理或现场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为自荐人(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5.8.2受理委托手续
5.8.2.1委托人应在发布委托办理公告后,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或通过“智
慧村社通”平台办理网络委托投票手续)并指明受委托投票人,填写《委托投票书》(样式见A.18)
和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网络委托投票手续的选民通过公安部门提供的人脸识别系统线上身份
认证后,不必再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应再委托
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5.8.2.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汇总(汇总表样式见A.19),并对
委托投票情况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样式见A.20)。
5.8.2.3对公告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选举日的1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1日前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告(样式见A.21)。
5.8.2.4未经确认、审核和公告的委托无效。
5.9会务准备
5.9.1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告投票方式。
5.9.2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5.9.2.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并公告正式投票选举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公
告样式见A.22。
5.9.2.2选举的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
力确需变更的,应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5.9.3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5.9.3.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按以下任职条件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并予以公布(样式见A.23):
a)本村(党员)选民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教师;
b)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c)非自荐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
5.9.3.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分工,包括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验证发票员、
代书员、秘密写票处管理员和投票处管理员等,出现特殊情况时可设监写员。
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应增设健康码检测员、体温检测员等。
5.9.3.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日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投票流程、
岗位要求等。
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培训内容应增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5.9.4设计和印制选票
5.9.4.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选票样式见A.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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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选票印制后应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并签封,在选举日由选举工作人员于选举会场上当众
启封。
5.9.5发放《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1日前根据选民名单以及委托人、受委托人名单填写并向选民发放
《选民证》(样式见A.25)和《委托投票证》(样式见A.26)。
5.9.6会场布置
5.9.6.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1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场地布置可参照附录D。
5.9.6.2投票会场应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宜采用“U”型流水搭台方式,
方便村民投票。
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选举流程应增加亮码测温环节,并设计相应路线和间隔距离。
5.9.6.3投票会场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固定投票处,必要时可设流动票箱,流
动票箱的设置应符合附录D中D.4.10的要求。
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投票会场应增加亮码测温处。
6投票选举
6.1投票
6.1.1投票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a)宣布大会开始;
b)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c)宣布投票办法、选举工作人员和投票纪律;
d)检查票箱;
e)启封、清点选票;
f)讲解选票;
g)派出流动票箱(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上不设置流动票箱。确需设立,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
名单。每个流动票箱应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h)验证发票;
i)秘密写票、投票;
j)剪角作废剩余选票;
k)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l)公开验票后再唱票、计票;
m)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n)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o)宣布当选名单。
6.1.2投票选举时,村民应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受委托人应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
选票。
6.1.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设立固定投票站,组织全体选民参加集中统一投票活动。
6.1.4自荐人(候选人)应实行现场回避制度(组织自荐人<候选人>先行投票,再由乡镇村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带到规定回避场所至投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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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投票结束后,应把所有票箱集中,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并按6.1.6和6.1.7
对选票有效性进行确认后,统一唱票、计票。
6.1.6有效选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选票上填写自荐人的编号或者姓名、或者姓名和编号都填写(姓名和编号应一一对应);
b)另选他人的要填写被选举人的姓名,被选举人的姓名填写正确(重名的还应有区别他人的说
明);
c)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
6.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选票或选票部分内容无效:
a)选举时自荐人姓名和编号未能一一对应的,该选票无效;
b)某一职务栏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务栏无效;
c)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的该张选票无效;
d)选票中“女委员”职务栏填写男性选民的,该被选人的该张选票无效;
e)选票中某一职务栏填写小名的,该被选人在该栏得票无效;
f)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该职务栏无效;
g)标有明显记号的,该选票无效。
6.1.8难以确认的选票应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1.9选举工作人员应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样式见A.27。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报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份封存在选票密封袋内、一份本村存档。
6.1.10遇特殊情况,选民要求重新计票的,应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选民可在投票日后3日内向村民
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指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计票。
6.2有效性确认
6.2.1选举有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
b)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
c)发出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全体选民数。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选举无效:
a)选举程序严重违法的;
b)违背选举基本原则的;
c)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未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的;
d)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
6.2.3因选举程序严重违法、违背选举基本原则而使本次选举无效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a)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重新确定选举日、组织选民登记、重新产生自荐人以及投
票选举。
b)局部纠正。因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存在违法或失误,通过纠正违法或失误环节可以使整个选举
有效的,可采取局部纠正的方式处理。
6.3确认当选
6.3.1确认当选流程如下:
a)自荐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始得当选;
b)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c)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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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
应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e)如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
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f)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经纠正失误的环节,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
6.3.2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宣布,并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6.3.3非自荐人(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选举半数以上并可以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
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其是否存在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非组
织活动进行专门调查。
6.3.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样式见A.28),
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6.4另行选举
6.4.1村民委员会当选人员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进行另行选举。
6.4.2另行选举可在选举当日举行,也可在选举日后30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后
并进行公告,公告样式见A.29。
6.4.3另行选举参照5.8至6.3的程序执行。若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
可重新办理委托手续,亦可亲自参加投票。
6.4.4另行选举时,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
数不应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选票样式见A.30,另行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样式见
A.31,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名单公告样式见A.32。
6.4.5经另行选举后,应选职务仍未选足,而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3人的,职务可空缺。
6.4.6村民委员会当选人员不足(已选足3人)时,其职责分配如下:
a)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
b)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包括女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6.4.7经另行选举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的,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由
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一名委员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7选后工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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