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199-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

GB/T 18199-2000 Medical management and treatment programme for personnel exposed to accidental external irradiation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8199-2000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0-09-30
实施日期
2001-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预防医学科学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军事医学科学院307医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二所
起草人:
叶根耀、常世琴、毛秉智、王桂林、谭绍智、罗庆良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1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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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199—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

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

Medicalmanagementandtreatmentprogrammefor

personnelexposedtoaccidentalexternalirradiation

2000-09-30发布2001-03-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1819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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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是为适应核能和辐射应用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外照射事故中可能造成的后果和需要

解决的医学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主要包括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急性放射病的治疗方案。可与GB8280—2000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T18197—2000《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等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307医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二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叶根耀、常世琴、毛秉智、王桂林、谭绍智、罗庆良。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

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T18199—2000

Medicalmanagementandtreatmentprogrammefor

personnelexposedtoaccidentalexternalirradiation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急性放射病的治疗方案。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对受照射的非放射性职业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吋,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8280—2000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4—1987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391—1996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392—1996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8196—2000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规范

GB/T18197-2000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3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

3.1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

3.1.1首先应将受照人员撤离事故现场,迅速查明事故的起因、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3.1.2对事故中应急受照人员受照剂量难以控制或可能受到大剂量照射者,应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

如采用轮换作业和服用抗放药物等。

3.1.3对体表和服装可能有放射性核素污染者,应及时进行监测,如有污染,应尽快去污并防止污染扩

散。

3.1.4按GB18196进行检查。

3.1.5根据受照情况、临床表现、物理剂量和生物剂量估算的结果综合判断病情。

3.1.6根据受照剂量的不同水平和不同病情,及吋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治疗措施。

(1)在全身或全身等效剂量下,对受照<0.25Gy者无需特殊处理;对受照0.25〜0.5Gy者应注

意观察并酌情予以对症处理;对受照0.5〜1.0Gy者应住院观察并给予妥善治疗;对受照>1.0Gy者

必须住院严密观察和给予积极治疗。

(2)对放射损伤的诊断和处理可依照GB8280和GB8282进行。对急性放射病的治疗可依照本标

准中4的内容进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9-30批准2001-03-01实施

1

GB/T18199—2000

3-1.7对同时伴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或复合有烧伤、外伤者可依照GB/T18197.GB8284、GB16391、

GB16392进行诊断和治疗。

3-1.8对事故中发生的非放射性损伤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临床处理原则进行诊断和治疗。

3.2事故受照人员医学处理的一般程序

3.2.1简要询问事故经过、放射源性质和强度、受照条件和病人主诉,特别注意早期恶心、呕吐和腹泻

等症状及其出现的时间和严重程度。

3.2.2体检时应注意受照部位的皮肤粘膜变化(包括眼结合膜、腮腺等部位)、注意有无红斑、充血、肿

痛和并发烧伤和外伤等。

3.2.3写好简要病历记录和事故登记卡。

3.2.4留取用以估算受照剂量的物品和生物样品。

3.2.5尽早了解物理剂量和生物剂量的估算结果,并结合初期症状和血象等检查结果,尽快作出病情

估计,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和对策。

3.3对严重核事故受照人员的分级救治

3.3.1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护)

3.3.1.1一级医疗救治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场外支援。

3.3-1.2现场救护应遵循快速有效、保护抢救者和被抢救者的原则,优先抢救危及生命的创伤。

3.3.1.3一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

3.3.1.3.1首先对受照人员作出初步分类诊断,对需要紧急处理的危重伤员立即进行急救处理;对无

需紧急处理者应尽快使其撤出事故现场,到临吋分类站接受医学检查和处理。

3.3.1.3.2初步估计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必要时可酌情给予稳定性碘和/或抗放药物。

3.3.1.3.3对所有人员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和初步去污处理,并防止污染扩散。

3.3.1.3.4初步判断伤员有无放射性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釆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3.3.1-3.5根据初步的分类诊断,确定就地观察治疗或后送,对临床症状轻微、血象无明显变化者可在

就近门诊复查;临床症状较重、血象变化较明显者应住院观察治疗,并尽早送到二级医疗救治单位;伤情

严重,暂时不宜后送者可就地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酌情处理;伤情严重或诊断困难者,在条件允许下可

直接后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3.3.1.3.6填写伤员登记表,并应将有关临床资料随同伤员一起后送;伤情严重者应有专人护送,严密

观察病情和随时注意防治休克。

3.3.1.3.7参加现场救护的各类人员应按本标准3.2的要求进行。

3.3.2二级医疗救治(地区救治)

3.3.2.1二级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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