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970-2007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

DB37/T 970-2007 Eye exam and lens fitting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ization protocol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970-2007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8-04-28
实施日期
2008-05-15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A1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970—2007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

2008-04-28发布2008-05-1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970-2007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安市计量测试所、泰安市诚信章丘眼镜店。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向东、于宗家、周明、亓海滨、孙虹、刘俊、于承娟。

I

DB37/T970-2007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职业守则、服务环境、从业人员仪容仪表、

验光服务、眼镜定配服务、售后服务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眼镜验光配镜服务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810.1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0810.2眼镜镜片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13511配装眼镜

GB/T14214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1417.1硬性角膜接触镜

GB11417.2软性亲水接触镜

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19192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

QB2457太阳镜

QB2506光学树脂眼镜片

QB2682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国家职业标准《眼镜验光员》

国家职业标准《眼镜定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经贸[1995]458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基本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核准的“验光、配镜”或“零

售加工”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1.2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颁发的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3.1.3从事角膜接触眼镜及护理液的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

1

DB37/T970-2007

3.2人员要求

3.2.1眼镜验光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验光员职业资格证书。眼镜验光员

应熟悉验光工作程序和验光设备操作规程,具备熟练的验光技能。

3.2.2眼镜定配工应经专业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定配工和定配工职业资格证书。眼

镜定配工应熟悉产品标准、配镜工作程序和配镜设备操作规程,具备熟练的定配技能。

3.2.3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

3.2.4质量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熟悉产

品标准和质量管理、验光、配镜、检验等工作流程,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3.2.5客户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客户服务流程,熟悉所售产品的性能和标识。

3.3工作场所要求

3.3.1验光室应有固定、独立和较为舒适的工作空间。使用远用视力表的,应亮度均匀,满足视距5

米的要求;使用远用投影视力灯(表)的,到影屏的距离应符合仪器的使用要求,但以不小于2.5米为

宜。使用检影验光方法的,还应设置验光暗室。顾客所用的座椅应高度可调,保证顾客的眼睛高度与远

用视力表的1.0视标大致水平。验光室内的照明光源应位置合理,光照均匀。为方便近用视力检查,还

应设置亮度可调的台灯,摆放近用视力表的支撑架或阅读屏。各类验光设备和器具摆放宜方便使用、整

洁。

3.3.2配镜室应有固定和相对独立、舒适的工作空间,各类配镜设备和器具摆放宜方便使用、整洁。

3.3.3检验室应有固定和相对独立、舒适的工作空间,各类检验设备和器具摆放宜方便使用、整洁。

应有待检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的放置区域标识或样品的检验状态标识,以防止出现混淆。

3.3.4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的单位,应有固定、独立和较为舒适的配戴间,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配

备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器具、物品和卫生洁具等。

3.4仪器、设备要求

3.4.1验光设备:应配备验光机或检影镜、验光镜片箱、瞳距仪或瞳距尺、视力表(远用视力表、近

用视力表、散光视力表)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综合验光仪和投影视力灯(表);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

的,还应配备裂隙灯显微镜和角膜曲率计等。

3.4.2配镜设备:应配备半自动或全自动磨边机、定中心仪、模板机、镜片倒边机、钻孔机、开槽机、

烘热器、抛光机、整形钳、螺丝刀等。

3.4.3检验设备:应配备焦度计(分度值不大于0.02D)、镜片测厚仪(分度值不大于0.1mm)、直尺等。

3.4.4应按《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将验光机、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强检计量器具送到当地计量行

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综合验光仪、角膜曲率计、瞳距仪或瞳距尺、直尺和

镜片测厚仪等计量器具也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裂隙灯显微镜、角膜曲率计等医疗器械应有医

疗器械注册证号。

3.5进货验收的要求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按照《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进货评价、

验收和验证检验制度,并与产品的生产厂或供货商签定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3.5.1眼镜片、眼镜架、太阳镜和成品老视镜(+4.00D以下)等产品,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符合GB10810、QB2506、GB/T14214、QB2457、GB1351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