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272-2022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

DB4403/T 272-2022 Se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iver (Sea) Discharge Outlet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3/T 272-2022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1-24
实施日期
2022-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的设置。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源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绿鹏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起草人:
赖梅东、李婧、陈小刚、尹杰、周海丽、李珊珊、单丽丽、吴属连、李锟、喻阳、谢林伸、唐天均、叶匡旻、陈婷、陈萍、王广召、朱珠、丁丹、厉红梅、魏真、罗华铭、李燕、景青锋、金亮、唐兴江。
出版信息:
页数:4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60.30

CCSZ68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272—2022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iver(sea)outfallsetting

2022-11-24发布2022-12-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3/T272—2022

目次

前言..................................................................................Ⅱ

引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入河(海)排放口分类................................................................3

5入河(海)排放口编码................................................................3

6入河(海)排放口命名................................................................5

7入河(海)排放口排放通道和口门设置..................................................6

8入河(海)排放口设置论证............................................................7

9标志牌设立.........................................................................11

10入河(海)排放口监测..............................................................14

11入河(海)排放口档案..............................................................15

附录A(规范性)深圳市河流(湖库)代码...............................................17

附录B(规范性)海域代码.............................................................36

附录C(规范性)入河(海)排放口类型码...............................................37

附录D(资料性)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示例.................................38

附录E(资料性)入河排放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编制提纲示例...............................39

附录F(资料性)入海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示例.................................40

参考文献............................................................................41

I

DB4403/T27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源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绿鹏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赖梅东、李婧、陈小刚、尹杰、周海丽、李珊珊、单丽丽、吴属连、李锟、喻

阳、谢林伸、唐天均、叶匡旻、陈婷、陈萍、王广召、朱珠、丁丹、厉红梅、魏真、罗华铭、李燕、景

青锋、金亮、唐兴江。

II

DB4403/T272—2022

引言

为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入

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0-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美丽

海湾规划(2019-2035年)》和《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等文件相关工

作要求,开展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分类和设置工作,以水质目标为导向,构建“受纳水体—排放口

—排放通道—排放单位”全过程监管体系,保障深圳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美

水生态环境的需要,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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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的分类、编码、命名、排放通道、口门设置、设置论证、标

志牌设立、监测及档案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SL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入河(海)排放口river(sea)outfalls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库及海洋排放各类尾水的口门。

注1:入河(海)排放口不包括船舶排水口、未混入尾水的雨水管网排口以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水排放口。

注2:向江、河、湖库排放的,称为入河排放口;向海洋排放的,称为入海排放口。

3.2

尾水tailwater

经过生产和生活使用或使用后净化处理的水。

注:水包括废污水、再生水、农田退水等,不包括建筑工地施工排水。

3.3

地表水Ⅴ类标准classⅤof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forsurfacewater

入河(海)排放口相关项目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

结果不高于GB3838—2002表1中规定的Ⅴ类标准限值。

3.4

入河(海)排污口river(sea)outfallsofwastewater

排放的尾水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入河(海)排放口。

3.5

一般入河(海)排放口generalriver(sea)outfalls

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且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入河(海)排放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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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般入河(海)排放口分为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放口、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放口、养殖入河(海)排

放口和农田入河(海)排放口。

3.6

重点入河(海)排放口keyriver(sea)outfalls

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入河(海)排放口。

注:重点入河(海)排放口分为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污口、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污口、养殖入河(海)排

污口和农田入河(海)排污口。

3.7

生态补水口outfallsofecologicalwatersupply

水质净化设施尾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经补水泵站或重力流补充至周边水体,作为生态用

水的入河排放口。

注:水质净化设施包括水质净化厂、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人工快渗、人工湿地、村镇污水处理

设施、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以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为主要工艺的设施。

3.8

异常入河(海)排放口abnormalriver(sea)outfalls

未经设置备案,且在一周内(非同一天)出现两次及以上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入河(海)

排放口。

注:异常入河(海)排放口包括混入生活、商业或工业等各类废污水的雨水管网排口,直接排放各类废污水的排口

以及因临时应急需要设置的排放口。

3.9

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放口river(sea)outfallsofindustrialenterprise

工业企业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且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

排放口。

3.10

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放口river(sea)outfallsofwaterpurificationfacilities

水质净化设施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且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排放口。

3.11

养殖入河(海)排放口river(sea)outfallsofbreeding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场所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且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排放口。

3.12

农田入河(海)排放口river(sea)outfallsoffarmland

通过灌区的各级排水沟、渠、管、涵闸和泵站等排水系统汇集到主排水沟后排放农业灌溉退水、农

田雨水或涝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且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排放口。

3.13

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污口river(sea)outfallsofindustrialenterprisewastewater

工业企业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的排放口。

3.14

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污口river(sea)outfallsofwastewaterforwaterpurification

facilities

水质净化设施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排放口。

3.15

养殖入河(海)排污口river(sea)outfallsofbreedingwastewate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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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场所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排放口。

3.16

农田入河(海)排污口river(sea)outfallsoffarmlandwastewater

通过灌区的各级排水沟、渠、管、涵闸和泵站等排水系统汇集到主排水沟后排放农业灌溉退水、农

田雨水或涝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排放口。

3.17

排放混合区mixingzone

尾水自排放口排出,在稀释混合、迁移转化过程中,可不满足所在环境水体水质标准但有环境管理

要求的限定水域。

3.18

监管单位regulatorydepartments

对入河(海)排放口有监督管辖权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注:异常入河(海)排放口由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职责监管。

3.19

责任主体responsiblesubjects

设置或使用入河(海)排放口的单位。

注:单个入河(海)排放口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设置或使用的,其所有设置和使用单位均为责任主体。

4入河(海)排放口分类

根据排放的尾水水质和用途,入河(海)排放口分为一般入河(海)排放口、重点入河(海)排放

口、生态补水口和异常入河(海)排放口。入河(海)排放口分类见表1。

表1入河(海)排放口分类

类别一级类型二级类型

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放口

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放口

一般入河(海)排放口

养殖入河(海)排放口

农田入河(海)排放口

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污口

入河(海)排放口

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污口

重点入河(海)排放口

养殖入河(海)排污口

农田入河(海)排污口

生态补水口生态补水口

异常入河(海)排放口异常入河(海)排放口

5入河(海)排放口编码

5.1编码组成

入河(海)排放口编码共8位,由河流(湖库、海域)代码、排放口序号码和排放口类型码组成。

第1~5位为河流(湖库、海域)代码;第6~7位为排放口序号码;第8位为排放口类型码。入河(海)

排放口编码表示形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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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入河(海)排放口编码表示形式

5.2河流(湖库、海域)代码

5.2.1代码组成

5.2.1.1河流(湖库)代码共5位,由2位字母和3位数字组成。第1位为受纳水体分类码,第2~4位为

河流(湖库)所在位置代码,第5位为河流(湖库)等级代码。全市河流(湖库)代码应符合附录A的规

定。

示例1:“RP010”代表坪山河流域坪山河干流。

示例2:“LM560”代表茅洲河流域老虎坑水库。

5.2.1.2海域代码共5位,由4位字母和1位数字组成。第1位为受纳水体分类码,第2~4位为海域所在

位置代码,第5位为海域等级代码。全市海域代码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示例:“SZJB0”代表珠江口宝安海域。

5.2.2受纳水体分类码

受纳水体分类码共1位,由1位字母组成。R表示河流,L表示湖库,S表示海洋。

5.2.3所在位置代码

5.2.3.1河流所在位置代码包括所在流域名称代码和河流序号码,共3位,由1位字母和2位数字组

成。第1位采用流域名称的第1个或第2个汉字拼音首字母;第2~3位表示该流域内河流序号。

示例:“P01”代表坪山河流域编号为01的河流——坪山河。

5.2.3.2湖库所在位置代码包括所在流域名称代码和湖库序号码,共3位,由1位字母及2位数字组

成。第1位采用流域名称的第1个或第2个汉字拼音首字母,第2~3位表示该流域内湖库序号。

示例:“M56”代表茅洲河流域编号为56的湖库——老虎坑水库。

5.2.3.3海域所在位置代码包括所在海域名称代码和行政区(新区或功能区)名称码,共3位,由3

位字母组成。第1~2位为排放口所在海域名称前两位汉字拼音首字母,第3位为排放口所在行政区(新

区或功能区)名称第1个汉字拼音首字母。

示例:“ZJB”代表位于宝安区的珠江口海域。

5.2.4河流(湖库、海域)等级代码

河流(湖库、海域)等级代码共1位,由1位字母组成。0表示河流干流、湖库或海域,1表示河流一

级支流,2表示河流二级支流,3表示河流三级支流,4表示河流四级支流。

5.3排放口序号码

5.3.1序号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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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序号码共2位,由2位数字组成。序号从01~99依次编码,同一江、河、湖库或海域的排放口

不重复使用。异常入河(海)排放口从01开始单独依次编码。

5.3.2设置在江、河的入河排放口序号码

面向江、河下游,设置在江河左岸的用奇数,设置在江河右岸的用偶数。已建的入河排放口,按照

其地理位置,从上游至下游依次编码;新设置的入河排放口,按照其设置备案的时间顺序在已有序列后

依次编码。异常入河排放口按照上述方法,从01开始单独依次编码。

5.3.3设置在湖库的入河排放口序号码

按照设置备案的时间顺序依次编码。

5.3.4入海排放口序号码

已建入海排放口,按照其地理位置,自西向东依次编码;新设置的入海排放口,按照其设置备案的

时间顺序在已有序列后依次编码。异常入海排放口按照上述方法,从01开始单独依次编码。

5.4排放口类型码

入河(海)排放口类型码共1位,由1位字母组成。根据表1中排放口二级类型确定,排放口类型码

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6入河(海)排放口命名

6.1名称组成

入河(海)排放口实施分类命名管理,其名称应由责任主体名称或地理位置名称、受纳水体名称、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编码组成。入河(海)排放口命名表示形式见图2。

图2入河(海)排放口命名表示形式

6.2命名规则

6.2.1能明确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放口

采用“责任主体名称+受纳水体名称+排放口类型简称+排放口编码”的规则进行命名。一般入河(海)

排放口简称为排放口,重点入河(海)排放口简称为排污口,异常入河(海)排放口简称为异常排放口,

生态补水口仍称为生态补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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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责任主体名称为企事业单位名称或水质净化设施名称,其中生态补水口的责任主体名称为补水来源的水质净化

设施名称。

示例1:龙田水质净化厂田坑水排放口-RL30101B。其中,“龙田水质净化厂”为责任主体名称,“田坑水”为受纳

水体名称,“排放口”为一般入河(海)排放口简称(假设该水质净化设施尾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RL30101B”

为排放口编码。

示例2:松岗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茅洲河排放口-RM02001B。其中,“松岗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为责

任主体名称,“茅洲河”为受纳水体名称,“排放口”为一般入河(海)排放口简称(假设该水质净化设施尾水水质达

到地表水Ⅴ类标准),“RM02001B”为排放口编码。该入河排放口有两个责任主体,分别为松岗水质净化厂(一期)和

松岗水质净化厂(二期)。

示例3:盐田水质净化厂大鹏湾排放口-SDPY001B。其中,“盐田水质净化厂”为责任主体名称,“大鹏湾”为受纳

水体名称,“排放口”为一般入河(海)排放口简称(假设该水质净化设施尾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SDPY001B”

为排放口编码。

6.2.2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放口

采用“地理位置名称+受纳水体名称+排放口类型简称+排放口编码”的规则进行命名。

注1: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放口主要有农田类入河(海)排放口、农田类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异常

入河(海)排放口。

注2:地理位置名称包括道路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附近其他经营性主体名称。

示例:沙井街道公园茗苑沙福河异常排放口-RJ27102X。其中,“沙井街道公园茗苑”为地理位置名称,“沙福河”

为受纳水体名称,“异常排放口”为异常入河(海)排放口简称,“RJ27102X”为排放口编码。

6.2.3对于同一排放单位在同一地点设置的多个入河(海)排放口

命名时在排放口类型码前加序号予以区分。

示例1:罗芳水质净化厂深圳河01号排放口-RS01001B。

示例2:罗芳水质净化厂深圳河03号排放口-RS01003B。

7入河(海)排放口排放通道和口门设置

7.1入河排放口的排放通道和口门设置

7.1.1入河排放口的排放通道设置

入河排放口排放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确保尾水可完全排放进入目标水体;

b)满足防洪要求;

c)责任主体布设专管作为排放通道的,排放通道经久耐用,其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小于尾水处

理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定期进行沿线检查,防止尾水泄露或外水混入;

d)排放通道借用市政雨水管网的,确保尾水排放不会影响所在片区的防洪防涝标准,且责任主

体至少每月开展1次沿线检查,确保尾水全部按计划线路排入目标水体且没有未经允许的尾

水混入通道。

7.1.2入河排放口的口门设置

入河排放口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便于采集水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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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满足防洪要求;

c)口门不采用暗管的形式通入河道或湖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留出观测窗口,以便

于采样、监测和监督检查;

d)凡含有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和热污染的入河排放口,采取有效

的水质净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口门附近有明显的标志牌。

7.2入海排放口的排放通道和口门设置

7.2.1入海排放口的排放通道设置

入海排放口排放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确保尾水可完全排放进入目标海域;

b)满足防洪要求;

c)排放通道经久耐用,其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小于尾水处理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且责任主体

定期进行沿线检查,防止尾水泄露或外水混入。

7.2.2入海排放口的口门设置

入海排放口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海水动力条件等有关规定;

b)坚持集中排放。在有条件的地区,将排放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c)采用暗沟或者管道形式设置的,口门设置在低潮线以下,且留出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监

测和监督检查;

d)环境质量未达标海域不设置增加超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放口,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明确

提出有效的所在海域超标污染物削减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不影响鱼类洄游,不影响排放混合区外邻近功能区的使用功能,不导致排放混合区以外生物

群落结构退化和改变,不导致有毒物质在环境水体、沉积物和生物体中富集到有害程度。

8入河(海)排放口设置论证

8.1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

8.1.1设置论证要求

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应符合以下要求:

a)流域或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要求;

b)水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管理要求;

c)与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与审批相衔接。

8.1.2设置论证分类

8.1.2.1入河排放口相关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责任主体提交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

8.1.2.2入河排放口相关项目无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责任主体可只提交入河排放口设置简

要分析材料。

8.1.2.3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已对入河排放口的建设进行充分论证,且达到设置论证

要求的,责任主体可不编制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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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设置论证工作程序

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的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影响分析和提出结论建议

等。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的工作程序见图3。

图3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

8.1.4设置论证范围

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范围包括:

a)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受入河排放口设置影响的主要水域

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者取、用水户应纳入论证范围;

b)地表水影响论证范围可参考HJ2.3—2018中的评价范围确定;

c)地下水影响论证范围可参考HJ610—2016中的调查评价范围确定。

8.1.5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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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可参考SL532—2011,编制提纲见附录D,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总则:论证的目的、依据、范围、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

b)项目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区域概况和项目建设依据及必要性;

c)入河排放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状况分析;

d)入河排放口设置情况(拟建入河排放口设置方案):尾水来源及组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

度及总量,入河排放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若为新建、改建或扩大的排放口,则应包含拟

建入河排放口可行性分析论证;

e)入河排放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数值模拟分析,影响范围分析,

对水功能区水质、水生态、地下水的影响分析;

f)入河排放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g)水环境保护措施;

h)入河排放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i)论证结论与建议。

8.1.6简要分析材料

简要分析材料格式不限,编制提纲见附录E,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项目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概况等;

b)入河排放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状况分析;

c)入河排放口设置影响分析:对受纳水体的水质、水生态、地下水及第三者权益的影响简要分

析;

d)水环境保护措施;

e)论证结论与建议。

8.2入海排放口设置论证

8.2.1设置论证要求

入海排放口设置论证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入海排放口类型,选用相应的论证分析方法;

b)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合理论证排放口设置后的环境影响,准确规定

排放混合区范围,综合考虑排放口设置后对海域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

影响,制定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保护措施;

c)论证排放尾水引起的海水环境质量变化等超过目标值的范围是否控制在排放混合区内,论证

排放混合区外的海水环境质量等是否超过海域的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8.2.2设置论证分类

8.2.2.1工业企业入海排放(污)口、规模化水质净化设施入海排放(污)口、规模化养殖入海排放

(污)口,责任主体应提交入海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

8.2.2.2规模以下水质净化设施入海排放(污)口、规模以下养殖入海排放(污)口、农田入海排放

(污)口,责任主体可只提交入海排放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8.2.2.3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已对入海排放口的建设进行充分论证,且达到设置论证

要求的,责任主体可不编制入海排放口设置论证材料。

8.2.2.4水质净化设施的规模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中所列

审批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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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5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其他畜牧业和海水养殖的规模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模确定。

8.2.3设置论证工作程序

入海排放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现状评价、影响分析和提出

结论建议等。

图4入海排放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

8.2.4设置论证范围

受入海排放口设置影响的主要海域都应纳入论证范围,论证范围可参考GB/T19485—2004中的评

价范围确定。

8.2.5设置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的格式不限,参考提纲见附录F,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总论。包括论证任务由来与目的、编制依据、论证执行标准、海域环境功能属性与海洋环境

保护目标、论证工作等级、论证范围与论证重点;

b)入海排放口相关项目污染分析。包括排放口及相关项目概况、区域污染源调查等;

c)入海排放口所在海域及其集水区环境概况。包括排放口所在海域自然环境概况、排放口所在

区域陆地自然环境概况、区域社会经济状况、水质及纳污状况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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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入海排放口所在海域的环境与资源现状。包括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海洋生态等方面的

现状调查与评价等;

e)入海排放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包括对所在海域水质、沉积物以及海洋生态的影响预

测与评估;

f)入海排放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g)排放混合区设置与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控制。包括排放混合区论证、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

放量和总量控制建议等;

h)入海排放口设置合理合法性分析;

i)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影响补偿方案等;

j)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包括水污染源、海域环境以及海域生态等方面的监测计划;

k)论证结论与建议。

8.2.6简要分析材料

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入海排放口所属项目概况、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入海排放口设置环境影响评估、

合理合法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论证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9标志牌设立

9.1标志牌分类

9.1.1根据标志牌设立时长,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分为长久标志牌和临时标志牌。

9.1.2根据标志牌设立形式,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分为竖立固定式和平面固定式。长久标志牌为

竖立固定式,临时标志牌为平面固定式。

9.1.3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示意图见图5、图6。

图5竖立固定式标志牌示意图图6平面固定式标志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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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设立要求

入河(海)排放口实行分类立标管理,其标志牌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设计、安装。标志牌

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经备案的入河(海)排放口设立长久标志牌;

b)异常入河(海)排放口设立临时标志牌;

c)标志牌设置在距离入河(海)排放口较近处;

d)标志牌内容清晰、统一、协调、美观,且经久耐用。

注:农田类入河(海)排放口不设立标志牌。

9.3标志牌内容与图标颜色

9.3.1一般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

9.3.1.1一般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

a)名称及编码;

b)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

c)排放标准及水量;

d)排入水体名称;

e)责任主体及电话;

f)监管单位及电话;

g)基本信息二维码;

h)警示语:“为了您的健康和安全,请勿亲水、戏水!”。

9.3.1.2一般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图标颜色及样式:

a)图标颜色为绿色,色号为C76、M15、Y99、K0;

b)图标示例见图7。

图7一般入河(海)排放口图标示例

9.3.2重点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

9.3.2.1重点入河(海)排放口应包含以下内容:

a)名称及编码;

b)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

c)主要排放情况;

d)排入水体名称;

e)责任主体及电话;

f)监管单位及电话;

g)基本信息二维码;

h)警示语:“为了您的健康,请勿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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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2重点入河(海)排放口图标颜色及样式:

a)图标颜色为黄棕色,色号为C37、M58、Y72、K0;

b)图标示例见图8。

图8重点入河(海)排放口图标示例

9.3.3生态补水口标志牌

9.3.3.1生态补水口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

a)名称及编码;

b)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

c)排放标准及水量;

d)排入水体名称;

e)责任主体及电话;

f)监管单位及电话;

g)基本信息二维码;

h)警示语:“此为景观生态用水,不宜人体直接接触!”。

9.3.3.2生态补水口标志牌图标颜色及样式:

a)图标颜色为蓝色,色号为C76、M32、Y7、K0;

b)图标示例见图9。

图9生态补水口图标示例

9.3.4异常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

9.3.4.1异常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名称及编码;

b)经纬度坐标;

c)举报电话;

d)基本信息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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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2异常入河(海)排放口图标颜色及样式:

a)图标颜色为红色,色号为C30、M100、Y100、K0;

b)图标示例见图10。

图10异常入河(海)排放口图标示例

9.4材质要求

入河(海)排放口标志牌、立柱应遵循耐久、经济的原则,宜采用防腐蚀不锈钢材质。标志牌应无

明显变形,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不应有明显缺损,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9.5管理要求

9.5.1管理与维护单位

标志牌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9.5.2标志牌的设置更新

9.5.2.1入河(海)排放口新建、改建、扩大或注销后,应及时立牌、更新或拆除。

9.5.2.2标志牌出现破损或入河(海)排放口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10入河(海)排放口监测

10.1监测分类

根据开展监测的主体,入河(海)排放口监测分为排放口责任主体的自行监测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

督性监测。

10.2自行监测要求

10.2.1监测方式

监测方式应满足排污许可相关文件要求。

10.2.2监测频次

10.2.2.1一般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对排放的尾水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行监测;

10.2.2.2重点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对排放的尾水每月至少开展2次自行监测;

10.2.2.3生态补水口的责任主体应对排放的尾水每周至少开展1次自行监测;

10.2.2.4异常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对排放的尾水每月至少开展2次自行监测;

10.2.2.5排污许可相关文件规定的监测频次更高的,应执行排污许可相关文件的要求。

10.2.3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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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应满足排污许可相关文件要求。

10.3监督性监测要求

10.3.1监测方式

监测方式主要采用人工监测,可视管理需要开展自动监测。

10.3.2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10.3.3监测项目

10.3.3.1入河排放口常规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H、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

磷、总氮、挥发酚共八项。

10.3.3.2入海排放口常规监测项目包括盐度、水温、pH、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氨

氮、总氮、总磷、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共十项。

10.3.3.3入河(海)排放口特征监测项目应根据排放尾水中的污染物成分确定。

10.4监测质量控制要求

入河(海)排放口监测质量控制应贯穿监测的全过程,包括监测点位的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的运

输与保存、样品预处理与分析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质量控制措施应按照HJ819—2017、HJ/T91—2002和SL219—2013要求执行。

10.5其他要求

10.5.1已在厂区总排放口开展监测的,可不在入河(海)排放口位置进行监测,但厂区总排放口与入

河(海)排放口距离超过1公里的,应在入河(海)排放口位置进行监测(口门设置在低潮线以下、深

海设置等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入海排放口除外)。

10.5.2针对多个水质净化设施通过同一排放口排放的,应同时在各水质净化设施的总排放口和入河

(海)排放口位置进行监测。

11入河(海)排放口档案

11.1入河(海)排放口台账

11.1.1建立要求

11.1.1.1入河(海)排放口台账的建立工作由责任主体负责。

11.2.1.2责任主体应各自建立台账,并满足以下要求:

a)建立入河(海)排放口台账记录制度;

b)明确负责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职责,记录入河(海)排放口及责任主体与污

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

c)定期更新和维护入河(海)排放口台账。

11.1.2台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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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放口、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放口、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污口、

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污口以及生态补水口,其台账应至少包括入河(海)排放口基本信息、污染

物手工监测信息、污染物自动监测信息、水量监测信息等。

11.1.2.2除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放口、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放口、工业企业入河(海)排污

口、水质净化设施入河(海)排污口以及生态补水口以外的入河(海)排放口,其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

至少记录入河(海)排放口名称、编码、位置、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等信息。

11.2入河(海)排放口档案

11.2.1建立要求

11.2.1.1入河(海)排放口档案的建立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11.2.1.2各排放口应分别建立档案,并满足以下要求:

a)建立单个入河(海)排放口档案以及分类档案库;

b)对管辖范围内入河(海)排放口的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统计制度;

c)定期整理入河(海)排放口档案。

11.2.2单个档案内容

11.2.2.1工业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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