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848-2007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37/T 848-2007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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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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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10
P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848-2007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2007-12-3发布2007-12-1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848-2007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C、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促
进中心、山东省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青岛瑞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秦恒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济南豪邸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史坦富(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明海、王薇薇、王自福、孙洪明、许红升、于立强、潘晶晶、商怀帅、秦宇、
张俊峰、石景信、康勇、刘恩全。
I
DB37/T848-2007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要求、勘查及判定、设计、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暖供
热系统节能改造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107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24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4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11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144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DBJ14-035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DBJ14-03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既有居住建筑
是指已建成使用的居住建筑。
3.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50%)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设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
准(65%)要求的过程。
3.3
围护结构
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本规程专指既有居住建筑与
室外空气和非采暖空间的直接接触部分。
3.4
基层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直接与保温系统连接的墙身、楼板、地面及屋面。
3.5
外墙外保温系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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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一般由结合层(或粘结层)、保温层、防护层、饰
面层等组成。
3.6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W/(m2·K)。
3.7
采暖系统
热源、室内外管网和散热设备等组成的系统。
3.8
锅炉效率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燃料所含热量的比值。
3.9
锅炉运行效率(η2)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3.10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η1)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入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的比值。
3.11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q)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散热设备供给室内
的热量,单位:W/m2。
3.12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与采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感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
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
3.1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
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4基本要求
4.1节能改造前,应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系统及建筑结构、热工性能、外装饰情况等进行
勘查及判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判定可行后方可进行节能改造的设计和施工。
4.2勘查、判定、设计、检测、施工和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4.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
a)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论证;
b)围护结构改造应与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c)应充分考虑应用可再生能源;
d)实施既有居住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4.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工艺便捷、投资
收益比高的技术。
4.5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4.6外墙保温应采用外保温形式,宜选用预制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及机械固定外保温系统。
4.7屋面宜采用倒置式保温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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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采暖供热系统(包括加装系统热计量装置)改造与调试应在建筑物冬季采暖期前完成,不应影响
冬季采暖系统、热计量系统的使用。
4.9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4.10节能改造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应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
施。
4.1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勘查、判定
5.1勘查
5.1.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勘查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a)房屋地形图及设计图纸;
b)房屋装修改造资料;
c)历年修缮资料;
d)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e)其他必要的资料。
5.1.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重点勘查下列内容:
a)荷载及使用条件的变化;
b)结构类型、地基基础及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评价;
c)墙体材料和基本构造做法,墙面受到冻害、析盐、侵蚀损坏及结露情况;
d)屋顶及地面基本做法及渗漏状况;
e)墙体热工缺陷状况;
f)门窗用材及翘曲、变形、气密性和热工等状况。
5.1.3采暖系统节能改造重点勘查下列内容:
a)单位锅炉容量的采暖面积;
b)采暖期间单位建筑面积的耗煤量(耗气量)、耗电量和水量;
c)建筑设计耗热量、实际采暖天数;
d)管网系统现状;
e)根据建筑耗热量、耗煤量指标和实际采暖天数推算系统的运行效率;
f)采暖质量。
5.2判定
5.2.1判定改造原则
5.2.1.1当既有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门窗气密性等不能满足节能
50%标准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2.1.2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2.1.3既有居住建筑不能实现建筑物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时,应进行改造。
5.2.1.4照明系统不符合GB50034标准规定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2.2判定内容
5.2.2.1对需要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应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室内热环境状况,并经
设计验算或仪器检测后,作出综合判定。
5.2.2.2对加层或增加其他使用功能以及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对其可行性
作出判定。
5.2.2.3对既有居住建筑的外门窗、阳台门应进行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检查或抽样检测,作出判定。
5.2.2.4对围护结构宜选用直接判定法,当直接判定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或建
筑物耗热量指标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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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复核单位锅炉容量的供热面积和采暖期间单位面积耗标煤量(耗气量)指标,根据建筑物耗
热量、管网效率,对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作出判定。
6设计规定
6.1总体要求
6.1.1当既有居住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增加荷载或使用功能时,必须
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居住建筑结构安全性进行核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增加
部位与既有居住建筑的统一性。
6.1.2节能改造工程应根据节能改造的判定结论进行设计,其内容应包括:屋面、外墙(包括不采暖
楼梯间隔墙)、外窗、户门、不封闭阳台和单元入口门、直接接触室外空气和非采暖地下室的楼地面、
热源、输配系统、热计量温控系统及建筑照明系统等。
6.1.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DBJ14-037标准的要求。当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
部分的传热系数、体形系数或窗墙比不符合DBJ14-037的规定值时,应采用“对比判定法”或“指标
判定法”进行节能设计计算。
6.1.4设计人员应根据既有居住建筑的结构形式、建筑层数、窗墙比、墙体材料性能及厚度和门
窗形式等因素选定合适的保温体系,经热工计算确定保温层厚度。
6.1.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应进行防水和密封构造设计。
6.1.5热源改造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a)居住建筑热源应符合本地区总体供热的要求,优先使用城市热网;
b)在工厂区附近的居住建筑,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c)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具备地表水或废水等水源条件时,宜采用水源热泵系统进行建筑物的采
暖,具备可供换热器埋管用的地下空间和冷热负荷基本平衡时,宜采用土壤源热泵采暖空调系统;热泵
系统设计和施工应符合GB50366有关规定;
d)有地热水资源可供开发时,可采用地热水梯级利用系统;
e)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居住建筑,应充分利用太阳能作为热水热源和辅助采暖热源。
6.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
6.2.1墙体改造设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当墙体不满足保温改造要求时,应加固后再做保温;
b)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结合应牢固可靠,具体结合方式应通过试验确定;
c)所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d)有防火要求的房间,其所用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
e)外保温系统应对门窗洞口外侧四周墙体、女儿墙、不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等热桥部位进行
保温处理;
f)既有居住建筑地面下部为室外或为非采暖空间,则应对地面楼板加设保温层,将保温层置于楼
板底部,可采用粘结、粘钉结合或吊顶方式,如下层空间有防火要求,则保温材料和构造做法应满足该
空间防火等级要求。
6.2.2门窗改造设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门窗改造后其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GB7107规定的4级水平;
b)建筑单元门应选用集保温隔热、防火、防盗等功能于一体的安全门;
c)窗户改造可根据既有居住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气密性和热工
性能要求;
d)当保留既有建筑的单玻窗,再增加窗时,应合理确定间距避免层间结露,并满足窗户热工性能
指标的要求;
e)外窗选材应选用塑料、隔热铝合金、玻璃钢以及钢塑复合、铝塑复合、木塑复合等中空玻璃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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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应采用普通水泥
砂浆补缝。阳台门如有门芯板应采用保温型门芯板;
g)当采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柱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防火保温材料;
h)窗户宜采用外遮阳设施;
i)房间宜根据门窗气密性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设施。
6.2.3当屋面改造需要增加荷载时,应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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