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24-202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524-2020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ssions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524-2020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0-23
实施日期
2020-11-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524—2020

代替DB12/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ControlStandardforIndustrialEnterprise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2020-10-23发布2020-11-01实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524-2020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6其他控制要求.......................................................................7

7污染物监测要求.....................................................................7

8实施与监督.........................................................................9

附录A(资料性附录)VOCs行业术语定义及重点行业......................................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各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VOCs物质............................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17

附录F(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21

附录G(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25

附录H(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26

I

DB12/524-20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

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各行业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

内容: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

——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收严了有组织排放限值;

——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为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丽娜、高玉平、王艳丽、秦龙、汪楠、翟鸿哲、王效国、仇石、王乃丽、崔

连喜、彭茵、李璠、邓保乐、刘光逊、陈晨、康鑫、王永敏、周阳、张丽敏。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批准。

本标准于2014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2/524-202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塑料制

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整车制造、印刷工业、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18581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4409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30981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507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1

DB12/524-2020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78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

AQ/T4274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反应活性挥发性有机物(以

TR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

目。

3.2总反应活性挥发性有机物totalreactive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R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VOCs物质进行测量,以行业规定的必测VOCs单项物质(见附

录B)和其他未规定物质的质量浓度加和得出,其中行业中其他未规定物质以甲苯计。

3.3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4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

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注: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TVOC指标的,对TVOC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3.5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6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2

DB12/524-2020

3.7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8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9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1密闭空间closed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2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

料(渣、液)。

3.13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14非甲烷总烃便携监测仪器NMHCportablemonitorinstrument

基于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可在现场快速显示环境空气或废气中NMHC浓度的便携监测仪器。

3.15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NMHC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NMHC-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3.16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

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17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

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8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3

DB12/524-2020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3

(mg/m)15m20m30m40m50m

苯40.20.30.81.21.4

甲苯150.61.13.25.17.7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

石油炼制与二甲苯200.81.44.36.810.2

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

石油化学焚烧处理:20

元等生产工艺单元非甲烷总烃2.83.812.821.334.0

非焚烧处理:80

焚烧处理:20

TRVOC2.83.812.821.334.0

非焚烧处理:80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非甲烷总烃401.53.411.918.732.3

医药制造

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TRVOC401.53.411.918.732.3

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非甲烷总烃101.01.76.010.217.0

工艺TRVOC101.01.76.010.217.0

橡胶制品制

甲苯及二甲苯合计151.01.76.010.217.0

造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

非甲烷总烃501.32.17.411.720.2

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等

TRVOC802.03.411.918.732.3

苯10.20.30.91.21.5

涂料、油墨

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1.76.010.217.0

及胶粘剂制

研磨等工艺

造非甲烷总烃501.32.17.411.720.2

TRVOC601.52.68.914.024.2

塑料制品制非甲烷总烃401.22.79.515.025.8

热熔、注塑等工艺

造TRVOC501.53.411.918.732.3

苯10.20.30.91.21.5

清洗、显影、光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00.51.76.010.217.0

半导体制造

刻、刻蚀等工艺非甲烷总烃200.73.411.918.732.3

TRVOC200.73.411.918.732.3

电子工业

电子元器件、平苯10.20.30.91.21.5

板显示器、电真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00.51.76.010.217.0

空及光电子器清洗、刻蚀、涂

件、电子专用材覆、干燥等工艺非甲烷总烃200.72.79.515.025.8

料、电子终端产

TRVOC401.23.411.918.732.3

4

DB12/524-2020

表1(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3

(mg/m)15m20m30m40m50m

苯10.20.30.91.21.5

汽车整车制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51.76.010.217.0

造涂装、烘干等工艺非甲烷总烃301.12.68.914.024.2

TRVOC401.53.411.918.732.3

苯10.20.30.91.21.5

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0.51.76.010.217.0

印刷工业

工艺非甲烷总烃300.92.07.111.219.4

TRVOC501.53.411.918.732.3

苯10.20.30.91.2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61.76.010.217.0

家具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等工艺

非甲烷总烃300.92.07.111.219.4

TRVOC401.53.411.918.732.3

苯10.20.30.91.21.5

甲苯和二甲苯合计200.61.76.010.217.0

表面涂装调漆、喷漆、烘干等工艺

非甲烷总烃401.22.78.915.025.8

TRVOC501.53.411.918.732.3

黑色金属冶非甲烷总烃501.53.411.918.732.3

涂层机组

炼TRVOC601.84.114.322.438.8

苯10.250.30.91.31.7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02.16.811.918.7

其他行业--

非甲烷总烃501.53.411.918.732.3

TRVOC601.84.114.322.438.8

4.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相应排放高度和具体控制要求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3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

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VOCs废气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C。

4.4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所列的两个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排气筒

高度大于50m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内插法和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G。

4.5进入VOCs单一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

实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挥发性有机物基准排放浓度。利

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1)

基—实

3

式中:基——挥发性有机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

5

DB12/524-2020

3

实——实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质量浓度,mg/m;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进入VOCs单一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

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

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对于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的废气,还需对排放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

英(燃烧含氯有机废气的)进行控制,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4.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

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

中最严格的规定。

4.7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废气处理系统进气管路上的应急排口应安装废气流

量连续监测装置。

4.8重点行业(见附录A.13,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橡胶制品制造及塑料制品制造行业除外)中涉

VOCs排放的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非甲烷总烃去

除效率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

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

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

定。

5.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4设施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

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

DB12/524-2020

5.5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其

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除应满足表1外,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处理效率应

不低于80%。

5.6无组织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5.6.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5.6.2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企业需设置VOCs监测点位标识;特殊情况下,确需在非封闭厂

房作业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2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非甲烷总烃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4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非封闭厂房作业的,在操作工

非甲烷总烃

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位旁设置监控点

6其他控制要求

6.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6.1.1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6.1.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16758、AQ/T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

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1.3废气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