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806-2014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6/T 806-2014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Hospi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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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806-2014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11-11
实施日期
2015-05-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C80

13.220.2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806—2014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Hospitalfiresafe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

2014-11-11发布2015-05-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6/T806—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消防安全职责......................................................................1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4

6场所设置要求......................................................................5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

8防火巡查和检查...................................................................11

9火灾隐患整改.....................................................................12

10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3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4

12火灾事故处理....................................................................15

13消防档案........................................................................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细则.......................................22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水泵房标准化管理细则.......................................24

附录D(资料性附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26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测试要求...............................28

I

DB36/T806—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荣辉、曾柳青、黄哲、曾勇、黄颖、罗礼生、王卓。

II

DB36/T806—2014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

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事

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J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

3.1

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种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

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安全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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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般规定

4.1.1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安全。

4.1.2医院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4.1.3按照我省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履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消防安全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1.4医院应自觉接受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级医疗、卫生主管

部门应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履行对医院的监督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医院目标管理

考核的内容。

4.1.5医院在与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

全责任,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医疗、管

理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经费保障方案,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b)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建立定期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组织一次消防安

全检查;

d)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组织建立单位内部的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医院应确定一名分管院领导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组织,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火灾扑救预案演练;

f)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g)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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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应至少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住院床位编制数在200张以上的,应至少确定2名专职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可设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火、用电、用

气规定;

c)加强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

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确保本部门所在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疏

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f)根据科室和病区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

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4.6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a)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

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消防

安全责任人;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和

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4.7志愿消防队员

医院应组建志愿消防组织,并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具。单位人员编制数在800人(含

本数)以上的,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40人;人员编制数在800至300人(含本数)之间的,志愿消

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30人;人员编制数在300至100人(含本数)之间的,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20

人;人员编制数少于100人的,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10人;人员编制数少于30人的,全体人员均

为志愿消防队员。一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部及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水泵房及消防控制室除外)还应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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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不少于5人的小分队,人员编制数少于5人的部位,全体人员均为志愿消防队员。选择志愿消防队员时,

应综合考虑人员素质、身体情况、年龄、岗位特点等因素,日间和夜间均有适当数量志愿消防队员在工

作现场。

志愿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

器材;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d)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现场救援。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

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

5.2消防安全制度

5.2.1消防组织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内容。

5.2.2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记录等内容。

5.2.3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

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5.2.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

内容。

5.2.5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包括安全疏散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

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6危险源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

题的处置、情况记录等内容。

5.2.7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事项、情况记录、演练的小

结与评估等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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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5.2.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5.2.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医院还应该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管理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等制度。

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电、气焊操作规程;

f)各种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g)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场所设置要求

6.1一般规定

医院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等必须符合GB50016、GB

50098、GB50222、GB50084、GB50016、GB50140和JGJ49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6.2安全疏散

6.2.1医院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独立设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

疏散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高层病房楼应在2层及以上各楼层设置避难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b)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其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变;

c)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d)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e)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f)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c类防火窗。

6.2.3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6.2.4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2.5医院内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多层医疗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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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均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c)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

10m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

高差不大于10m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医院内其他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疏散楼梯。

6.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6.3.1医院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走道和避难层(间);

b)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c)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d)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6.3.2建筑内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b)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

于10.0lx;

c)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d)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

的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6.3.3公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

b)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

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4灭火器

6.4.1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号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

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号灭火器。

6.4.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数量不宜多于5具。

6.4.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

高度不应小于0.15m。

6.5室内消火栓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医疗建筑;

b)高层医疗建筑;

c)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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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医院内其他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

6.6自动灭火系统

6.6.1除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单、多层民用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病房楼、门诊

楼、手术部;

b)高层医疗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c)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医院;

注:医院内其他建筑应按GB50016、GB50098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6.2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

喷雾灭火系统。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医院建筑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b)高层医疗建筑;

c)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医院内其他建筑应按GB50016、GB5009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一般规定

7.1.1医院在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工程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

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备案。

7.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

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1.3对建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变更使用性质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

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7.1.4医院应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重点部位和防火巡查、检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

管理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

7.1.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的

医院宜安装使用消防巡检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7.1.6医院应合理规划停车车位,加强对单位出入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建筑消防扑救面、防

火间距和安全疏散通道的管理,严禁占用。

7.2消防安全标识管理

7.2.1医院应按附录A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等

消防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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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医院主要出入口、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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