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806-2023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6/T 806-2023 Hospita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11月
-
2023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4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20
CCSC8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806—2023
代替DB36/T806-2014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managementofhospital
2023-08-09发布2024-02-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806—2023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消防安全职责...................................................................................................................................................2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
6场所设置要求...................................................................................................................................................6
7消防安全管理.................................................................................................................................................10
8防火巡查和检查.............................................................................................................................................14
9火灾隐患整改.................................................................................................................................................16
10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7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与演练...........................................................................................................17
12火灾事故处理...............................................................................................................................................18
13检查考评.......................................................................................................................................................19
14消防档案......................................................................................................................................................19
附录A(资料性)安全引导员配备要求及职责........................................................................................21
附录B(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22
附录C(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巡查、故障维修记录.............................................................................32
附录D(资料性)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细则........................................................................................39
附录E(资料性)消防水泵房标准化管理细则.........................................................................................41
附录F(资料性)防火巡查、检查记录.....................................................................................................43
·I
DB36/T806—2023
前 言
本文件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6/T806-201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与DB36/T806-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修改外,其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改了前言(见修订版),增加和修改了目次内容(11、13、14、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附录F,见修订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见修订版);
b)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内容(见2014版);
c)引用了最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内容(见修订版);
d)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3.2、2014版);
e)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2、3.3、修订版)
f)增加了消防安全职责的相关内容(4见.7、4.9、修订版);
g)修改了消防安全职责的相关内容(见4.1、4.2、4.3、4.4、4.5、4.6、4.8、修订版);
h)修改了消防安全制度的相关内容(见5.2、5.3、修订版);
i)增加了场所设置要求的相关内容(见6.2、6.9、6.10、6.11、修订版);
j)修改了场所设置要求的相关内容(见6.1、6.3、6.4、6.5、6.6、6.7、6.8、修订版);
k)修改了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见7.1、7.2、7.3、7.4、7.5、7.6、7.7、7.8、修订版);
l)修改了防火巡查和检查的相关内容(见8.1、8.2、修订版);
m)修改了火灾隐患整改的相关内容(见9.1、9.2、修订版);
n)修改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见10.1、修订版);
o)删除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见10.3、2014版);
p)修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内容(见11.1、11.2、11.3、修订版);
q)修改了火灾事故处理的内容(见12.1、12.2、修订版);
r)增加了检查考评内容(见13、修订版);
s)修改了消防档案的内容(见14.1、14.2、14.3、修订版);
t)增加了附录内容(见附录A、附录C、修订版);
u)删除了附录内容(见附录E、2014版);
v)修改了附录内容(见附录B、附录D、附录E、附录F、修订版)。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榕英、黄振宇、张重、袁杰、徐帅、张然、黄哲、曾勇、杨国强、乐云、邹
志荣、燕燕。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T806-2014,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36/T806—2023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
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的编制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检查考评、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符合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医院,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36/T108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DB36/T1086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B36/T1087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
3.1
医院hospital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
医疗建筑medicalbuilding
为了人的健康进行的医疗活动或帮助人恢复保持身体机能而提供的相应建筑场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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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火灾高危单位firehigh-riskunit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
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4消防安全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医院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及时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安全。
4.1.2医院应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
全责任人,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4.1.3医院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4.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
求,履行对医院的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将医院消防工作与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
署、同落实、同考评,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1.5医院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
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
4.1.6医院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并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
理人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1.7医院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属于火灾高危
单位的医院,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1.8医院在与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
全责任,医院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
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对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b)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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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确定一名分管院领导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e)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f)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至少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住院床位编制数
在200张以上的,应至少确定2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可设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专职消防
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部门、
科室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规定;
c)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
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确保本部门、科室所在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
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f)根据本部门、科室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
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4.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持有相应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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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
和规程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设备正常运行;
b)应严格执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值班情况,
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c)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确认相关消防设施成功启动,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启动单
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
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7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应持有相应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管道阀门
处于正确位置;
c)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做好消防设施检查、运行操作、故障排除和维护保养记录。
4.8志愿消防队员
医院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自救
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资、
工具仪表和个人防护器具。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00人时,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
员数量的10%,其他单位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5%;当班志愿消防队员数量
占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宜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兼
任。
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场所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
会使用装备器材;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及规程;
d)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
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4.9安保人员
医院安保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b)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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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
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
5.2消防安全制度
5.2.1消防组织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2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记录等内容。
5.2.3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
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5.2.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
情况记录等内容。
5.2.5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消防设施、
器材主要包括安全疏散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
5.2.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应包括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确保建筑内的
疏散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等内容。
5.2.7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确保建筑内的
疏散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等内容。
5.2.8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应包括存放位置及储备量、存放及使用环境、使用和储存的具体要求、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及
要求、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和应急方法、应急器材配备要求、防火防
爆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要求等内容。
5.2.9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特殊工种资格、动火审批程序、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事项、情
况记录、演练小结与评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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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培训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5.2.13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应包括职责职能、人员组成、日常管理、训练演练内容及频次,装备器材、灭火药剂配备、使用
保养及补充维修,情况记录等要点。
5.2.14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医院还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库房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
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危化品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f)电、气焊操作规程;
g)各种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h)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场所设置要求
6.1一般规定
医院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除符合本规
范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2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2.1医院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物内。
6.2.2人防工程中供平时使用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
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6.2.3医院病房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6.2.4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
胶片室等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
其他区域分隔。
6.3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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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医院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
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医疗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并应符合GB55037-2022第
2.2.12条的要求。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b)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
1间避难间;
c)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m2;
d)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GB55037-2022第7.1.16条的规定。
6.3.3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平
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
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经
常有人员通行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6.3.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灭火救援窗口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
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6.3.5医院内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多层医疗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b)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均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c)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疏
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d)医院内其他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疏散楼梯。
6.3.6医院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
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6.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4.1医院内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疏散照明:
a)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
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b)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c)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d)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6.4.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
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b)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c)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6.4.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
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6.4.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
或顶棚上。
6.4.5医院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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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间距不应大于20m;与疏散方向平行时,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
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
应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
6.4.6医院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中的,不应小于1.5h;
b)医疗建筑、场所设置在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中的,不应小于1.0h;
c)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6.4.7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b)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c)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6.5灭火器
6.5.1灭火器的配置类型、灭火级别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
6.5.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数量不宜多于5具。
6.5.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
高度不应小于0.08m。
6.6消火栓系统
6.6.1医院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a)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医疗建筑;
b)高层医疗建筑;
c)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医院。
6.6.2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还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6.3医院内其他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
6.7自动灭火系统
6.7.1除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
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a)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b)高层医疗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c)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7.2医院内其他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7.3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难以设置的高大空间,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
等灭火系统。
6.8火灾自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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