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07-2022 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DB3212/T 1107-2022 Urban and rural sanit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7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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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00
CCSZ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07—2022
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2022-07-22发布2022-07-22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0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友亮、戴京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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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住宅区域设施要求、公共区域设施要求、流动作
业区域设施要求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城乡环卫服务提供者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501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3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T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卫生设施
涉及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使用的工作场所。
4基本要求
4.1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使用方便、
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原则。
4.2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应与旧城区改建、新城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
使用。
4.3城市总体规划应统筹安排环境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城市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
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环卫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环卫设施应纳入城市黄线规划,独立占地的公
共厕所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容量、用地规模及相应的规划设置要求应一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明确。
4.4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应落实迁建和改建方案并报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批准
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4.5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按照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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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市城管部门应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管理
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
4.7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住房等主体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建
设单位在图纸规划建筑方案审核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经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许可后实施。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环境卫
生设施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城管部门应共同参与对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配建的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8市城管部门应当监督在住宅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
圾收集房、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以及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4.9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5住宅区域设施要求
5.1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房,生活垃圾收集房面积应根据住宅区住户数量设置,生活垃圾收
集房地面应当硬质化,具备进水和污水排放功能。
5.2住宅区每300户~500户居民宜设置一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容器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要
求设置。
5.3住宅区应当预留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应当根据住宅区住户数量而
设置,应当便于业主倾倒和机械化作业,车辆回旋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使用期限自住宅区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5.4住宅区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使用期不超过八年,使用期满后,其占用的土地按照原批准规划
要求恢复到位。
5.5市区实行人车分流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投放处,生活垃圾收集房、
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应当设置在便于倾倒、清运、通行的区域。
5.6供环境卫生车辆通行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按GB55011有关
规定设计,具体设计要求如下:
a)住宅区内的通道应当满足2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b)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满足5吨载重车通行;
c)旧城区至少应当满足2吨载重车通行;
d)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当满足5吨~30吨载重车通行。
5.7各规模住宅区公共设施宜符合《住宅小区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明细表》(见附录A)的规定。
6公共区域设施要求
6.1公共厕所
6.1.1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
公共停车场(库)、旅游风景区、公园、公共绿地、金融机构营业大厅、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
馆、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建设单位应同步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6.1.2本文件条9.1.1规定已建成的公共场所未建设公共厕所以及未设置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
位应按规定建设和设置;确因用地规划等原因不能设置,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公共厕所和其他
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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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住宅区、单位新建公共厕所应尽量临近道路旁,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应按照每平方公里3-5处的
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6.1.4市区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方向指示标志,方便使用。
6.1.5市区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应按GB55013有关规定设计,按照“四不一有”(即:
地面不滑、味道不臭、光线不黑、蚊虫不叮、如厕有纸)建设,配有第三卫生间和公厕指示牌。
6.1.6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厕所对外开放。
6.2化粪池
市区化粪池设计应参照《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标准图集》,其容积不得小于4号化粪池,污水纳入城
市污水管网,化粪池的周边应当便于5吨及以上吸污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区域,至少应当满足2吨以
上吸污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应当超过5米。
6.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3.1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防腐、阻燃、抗老化。
6.3.2市区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宜
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3.3市区设置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具有国家垃圾分类标准收集功能。
6.3.4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在垃圾分类收集作出表率和示范作用。
6.3.5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与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合作,开发适宜家庭垃圾分类收集的容器,
并对单位、家庭、个人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指导、推广。
6.3.6市区垃圾运营单位对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6.4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6.4.1市区饭店、宾馆、单位食堂应当在后厨位置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
和数量应根据最大接待就餐人数确定。
6.4.2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应便于统一收集、运输,收集容器应密闭无泄漏,保持清洁卫生。
6.5垃圾转运站
6.5.1市区新建、扩建、旧城区改建的居民区域设置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CJJ/T47要求设计、建
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公里。
6.5.2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区域,海陵、姜堰区、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当至少设立一个日处理能力300吨以上的大型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需设置
除臭设施,以及配套建设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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