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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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蒋玮、夏滢、蒋兢、吴波、童梅玲、刘虎、张佩斌、夏博、刘虹、柏玲。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99
A16
DB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3201/T1003—2020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视觉障碍
Specificationofthebasicrehabilitationservicesofdisabledchildren:dysopia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2-20发布2020-03-01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1/T1003—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玮、夏滢、蒋兢、吴波、童梅玲、刘虎、张佩斌、夏博、刘虹、柏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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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视觉障碍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觉障碍儿童基本康复的基本原则、机构要求、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
务要求、档案管理、服务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的0岁-14岁视觉障碍儿童的基本康复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0
GB/T2931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3101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
3术语和定义
3.1
视觉障碍3
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或者中心视野半径不足10°的视功能异常,包括弱视、低视力
及盲。
3.2
视觉障碍康复B
利用各种方法尽可能提高视觉障碍者的残余视功能,并根据其评估结果和实际需求进行视觉康复训
练的活动。
4康复基本原则D
4.1早期干预
在明确诊断的基础上尽早制定针对性方案并实施康复训练。
4.2科学系统
对视觉障碍儿童开展系统全面的检查,通过规范有效的康复训练手段,逐步提高视觉障碍儿童的视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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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家庭参与
家庭训练与机构训练相结合,加强对家庭康复训练的指导,督促视觉障碍儿童在家中持续进行康复
训练。
5机构要求
5.1从业资格
机构应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眼科和康复专业医疗资质,业务范围应
包含儿童视觉康复。
5.2机构规模1
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200m2以上,业务用房面积应在100m2以上,其中定向行走训练室面积宜在20m2
以上。
5.3服务时间
机构平均每周应为每位视觉障碍儿童提供至少2次机构内康复训练,单次时长不应低于030min。
5.4功能设置
5.4.1机构应设置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室:
——视力检测评估室、视功能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助视器验配室;2
——多功能训练室,如家长咨询/培训室。
5.4.2机构应配有但不限于以下康复评估设备:
——眼科常用设备,如检影镜、检眼镜、裂隙灯显微镜、电脑验光仪等;
——助视器配镜箱、普通验光配镜箱;3
——国际标准视力表(远用、近用);
——低视力专用视力表;
——直径0.32cm白色小球、直径4cm乒乓球、直径5cm红色球。
5.4.3机构应配有但不限于以下康复训练设备:
——认知图片;B
——手眼协调训练素材;
——各种类型助视器;
——精细目力训练设备(大小珠子、硬币、图谱)及器材;
——双眼视觉设备。
5.4.4机构应配有但不限于以下办公或教学设备:D
——电脑、电视机;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电脑投影仪。
5.5安全要求
5.5.1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GB/T29315中的规定,建筑设计应符合JGJ39中的规定,建
筑楼层宜在3层及3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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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机构的无障碍设施与标志符号应符合GB/T10001.9、GB/T31015、GB50763中的规定。
5.5.3机构应购买公众责任险或为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儿童办理意外责任保险。
5.6制度要求
机构应建立财务管理、卫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教学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档
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康复训练服务的规程。
6服务人员
6.1人员配置及资质要求
6.1.1机构应根据规模配备医师、康复师、验光师,有条件时配备儿童心理和教育专业人员。1
6.1.2医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专业背景,取得临床医师执业资格。
6.1.3康复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康复专业背景,取得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
6.1.4验光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专业背景,具备高级验光员以上执业资格。
6.1.5儿童心理和教育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0
6.1.6医师、康复师、验光师的人数之和不应低于机构总人数的70%,医师、康复师及验光师中从事
视力康复工作3年以上人数比例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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