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61/T 1061-2017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污染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起草人:
- 陈洁、王浩、徐楠、张振文、郭巍、高敏、刘杰、卢立栋、李强、赵立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
Z6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control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2017-01-10发布2017-02-10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1/T1061—2017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污染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王浩、徐楠、张振文、郭巍、高敏、刘杰、卢立栋、李强、赵立。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59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06
I
DB61/T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与油墨
及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照相适用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定义
GB16297-1996和GB31571-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
复列出了GB31571-201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a)用于核算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的或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
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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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2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称(以碳计),
简称NMHC。
3.3
乙酸酯类acetates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
3.4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GB31571-2015,定义3.23]
3.5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GB31571-2015,定义3.24]
3.6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GB31571-2015,定义3.25]
3.7
厂区内监控点withinboundaryreferencepoint
为判别企业边界内、车间外的VOCs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8
企业边界监控点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为判别企业边界VOCs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
NMHC最低去除效率minimumremovalefficiencyofNMHC
NMHC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NMHC与处理之前的NMHC的质量百分比。
3.10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VOCsemissionpercoatingarea
汽车涂装工艺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
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涂装总面积,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2)。
4控制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现有企业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本章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4.1.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章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
4.2所涉及行业范围说明
4.2.1汽车整车制造
乘用车制造、货车驾驶室制造、货车及厢式货车制造、客车制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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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印刷
书及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4.2.3木质家具制造
实木类家具制造、人造板类家具制造、综合类木质家具制造。
4.2.4医药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
制造。
4.2.5电子产品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芯片封装、印制电路板制造、电子终端产品制造。
4.2.6涂料与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4.2.7橡胶制品制造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乳胶制品制造及橡胶鞋制造。
4.2.8表面涂装
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除汽车整车制造外的汽车制造业(含汽车发动机制造)、交通
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
造、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汽车维修业的涂装工序。
4.3有组织排放限值
有组织排放限值见表1,NMHC最低去除效率计算方法见附录A。
表1有组织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行业VOCs项目NMHC最低去除效率a监控位置
mg/m3
苯1—
汽车整车制造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
非甲烷总烃4080%(90%)
苯1—
甲苯3—
印刷二甲苯12—
乙酸酯类50—
非甲烷总烃5080%(85%)
苯1—车间或生产
木质家具制造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设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4080%(85%)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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