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382-2023 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

DB4403/T 382-2023 Electronic professional marke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3/T 382-2023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02
实施日期
2023-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深圳市商务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电子专业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与服务及第三方评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质量技术协会、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赛格电子市场分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赛格通信市场管理分公司、深圳市赛格宝华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化协会、深圳质量保证中心、深圳市伍壹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原创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起草人:
刘鸿强、韩兴凯、饶忠旭、苏波、陈橙、刘勋、顾磊宏、陈俊彬、但丹、陈沛、曾钦学、温妙芬、陈纲、周翠仁、谢振武、蒋豪、杨宇、郭赞强、赖宏春、姚加雄、鲍江红、雷蕾。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40.30

CCSA13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382—2023

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managementofelectronicprofessionalmarket

2023-11-02发布2023-12-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3/T382—2023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架构............................................................................2

4.1市场组织结构..................................................................2

4.2党建工作组织..................................................................2

5准入与退出管理......................................................................2

5.1开办者准入管理................................................................2

5.2商户准入管理..................................................................2

5.3配套商品及服务供应商准入管理..................................................3

5.4退出管理......................................................................3

6质量管理............................................................................3

6.1商品质量管理..................................................................3

6.2商户质量管理..................................................................4

6.3服务质量管理..................................................................4

6.4投诉与纠纷处理................................................................5

7经营秩序管理........................................................................5

8安全管理............................................................................6

8.1消防安全管理..................................................................6

8.2公共安全管理..................................................................6

8.3施工安全管理..................................................................7

8.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7

9环境卫生管理........................................................................7

10设备设施器材管理...................................................................8

10.1购置.........................................................................8

10.2使用.........................................................................8

10.3检查、检测、保养、维护.......................................................8

11可持续发展管理.....................................................................9

11.1品牌化管理要求...............................................................9

11.2低碳化管理要求...............................................................9

11.3数字化管理要求...............................................................9

I

DB4403/T382—2023

12评价分级..........................................................................10

12.1评价内容....................................................................10

12.2评价规则....................................................................10

12.3分数计算....................................................................10

12.4评价结果....................................................................10

附录A(资料性)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评价内容与分值...................................11

参考文献..............................................................................20

II

DB4403/T38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质量技术协

会、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赛

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赛格电子市场分公司、深

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赛格通信市场管理分公司、深圳市赛格宝华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标

准化协会、深圳质量保证中心、深圳市伍壹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原创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鸿强、韩兴凯、饶忠旭、苏波、陈橙、刘勋、顾磊宏、陈俊彬、但丹、陈沛、

曾钦学、温妙芬、陈纲、周翠仁、谢振武、蒋豪、杨宇、郭赞强、赖宏春、姚加雄、鲍江红、雷蕾。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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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进一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圳电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挥电

子专业市场在电子产业链条中的独特作用,实现电子类商品与配套服务要素的优化配置,在更高的水平

上推动国际国内双循环的互促共进,为中国电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深圳力量,特按照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坚持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纲、以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为总牵引与

总要求,坚持以有效发挥电子专业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为目标,设计系统、科学、适宜的

市场组织结构与规则、程序,投入匹配的人力、物资、培训与技术等保障,推进市场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与可持续发展。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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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业市场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电子专业市场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架构、准入与退出管理、质量管理、经

营秩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设施器材管理、可持续发展管理以及评价分级。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电子专业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与服务

及第三方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066干粉灭火剂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31524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

GB/T37813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

GB/T39906品牌管理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AQ/T900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AQ/T90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DB4403/T23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DB4403/T54停车库(场)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403/T59—2020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组织结构marketorganizationstructure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按照一定规则建立,反映管理层级、职务范围、责任权力分

工、决策、执行、监督的组织体系。

3.2

诚信体系建设creditinformationsystem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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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按照法律、道德、规则等要求,通过组织和技术手段系统化

约束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过程。

3.3

平台经济platformeconomics

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

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

4组织架构

4.1市场组织结构

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设置职责清晰、权限明确的市场组织结构,制定与开办、经

营、管理、服务相匹配的制度与运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招商管理、商品管理、服务管理、投诉与纠纷

管理、经营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培训管理、安全管理、突发(异常)情况处置预

案、作业指南、服务指引。

4.2党建工作组织

4.2.1正式党员人数达3人及以上的市场,应成立基层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

立党组织的市场,应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同一楼宇、商圈内的企

业(或其他合法组织)等共建联合党组织。

4.2.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所属党组织宜设置“党群服务中心”,发挥基层党组织政

治引领、加强治理、凝聚力量、为民服务的功能。党群服务中心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协调推进五位一体建设;

——开展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提供党员政治生活的场所;

——开展符合专业型电子商品交易市场特点的党组织活动,推进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

者)与商户的共建共治;

——收集商户与顾客意见建议、协调处理商品交易中的纠纷,平缓舆情。

5准入与退出管理

5.1开办者准入管理

5.1.1开业前:市场建筑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且市场设施和场所经消防部门消防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5.1.2招租、运营前: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向区级及以上市场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5.2商户准入管理

5.2.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商户资质实行准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以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签约的,核验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

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核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政府监管部门要求

的其他资质证明;

——以境内自然人名义签约的,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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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签约的,签约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

5.2.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通过租赁合同(协议)、代管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与商户、业主(或委托管理方)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合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准入与退出规则、经营内容、经营秩序规定、商品质量管控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消费纠

纷解决措施、安全生产要求;

——市场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签署的承诺书(或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5.2.3签署租赁合同时,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6.1.2、6.2.2规定管理的商户

收取相关备案资料,或在合同中约定备案期限等关键要素。

5.3配套商品及服务供应商准入管理

5.3.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入场提供配套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品)与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货运服务、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

5.3.2涉及特许经营相关资质的,按照所属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管理。

5.3.3涉及劳务外包的,宜采取以下强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健全外包服务商遴选机制,明确准入、退出规则;

——在外包合同中明确载录对服务质量产生关键影响的要素,包括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工作内容、

作业标准、检查及考核规则、续约与退出条件。

5.4退出管理

5.4.1对于到期终止、协议解约、主动退出的商户、配套商品及服务供应商,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

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合约规定条款办理退租手续。

5.4.2对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禁入名单的商户,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强制性退出

措施,不允许其在市场内开展与禁入事项相关的经济行为。强制退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被评为E级,评价规则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

定(试行)》;

——外商违反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且被商务主管部门纳入退出名单;

——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要求退出市场经营的情形。

5.4.3商户办理退租手续时,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核验市场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文件、确认不涉及未办结的顾客投诉纠纷、侵权案件等存在赔偿风险的事件后,再

行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6质量管理

6.1商品质量管理

6.1.1市场内销售的商品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包括:

——与市场的经营范围相匹配;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包括:

标准化批量生产的商品,应按照法律层级顺序,依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规定

量化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依法备案的企业技术文件;

非标准化批量生产的商品,应具备不危及顾客安全和危害环境的要求,且需标明特性。

——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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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可提供销售凭证;

——应提供“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

6.1.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对下列商品的管理,应同时符合6.1.1规定与下述要求,

包括:

——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台账;

——对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要求商户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

可证等证明文件;

——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方面的重要商品,要求商户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

——对特许经营商品实行准入管理,相关商品需依法取得许可审批后才可在市场内销售;

——对特约经销品牌商品,核验授权证明。

6.1.3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形成索证索票与定期抽查检查机制,对6.1.2、6.2.2

规定的资质进行管控,确保市场内销售的商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者名称)商品;

——无中文标识、无合法来源或来历不明、侵权、假冒伪劣、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商品。

6.1.4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市场内等管辖范围内的虚假性、恶意误导性商品宣传

采取预防与纠正措施。

6.2商户质量管理

6.2.1商户应经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

6.2.2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除取得6.2.1规定的营

业资格外,还应取得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资质证明文件。

6.2.3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商户档案并动态更新,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商户基本

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6.2.2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

6.2.4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商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包

括但不限于:

——结合本市场特点,制定商户评优选优办法,明确评价规则与评分细节,并定期组织开展评选活

动、公示评选结果。对示范商户,实施免租降租、优先续租、优先承租广告位或展位等扶持措

施;

——应对违法违规商户,建立负面清单,并采取约束性、惩罚性措施,直至强制退出。

6.3服务质量管理

6.3.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作人员持续具备满足市场要求的能

力,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后续培训与效果评测;

——形成检查抽查机制;

——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6.3.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对“三包”服务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管控,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国家规定或商户与顾客约定“三包”的商品,应督促商户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对于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应督促商户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于为大件商品提供“三包”服务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应督促商户承担。

6.3.3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咨询服务台,或依托“党群服务中心”

为商户、顾客提供便民服务或咨询。

6.3.4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宜建立市场视觉识别系统(VIS),通过指引标识、导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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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灯光、广告等引导、帮助顾客识别目标商品的销售楼层、区域、商铺。

6.3.5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商户、顾客建立丰富有效的沟通渠道,动态了解商户

和顾客的需求,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问卷调查;

——商户座谈;

——个别沟通;

——观察与询问。

6.3.6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市场管理、服务目标

的达成情况,以及过程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制定与实施改进措施。

6.3.7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宜结合推动国际国内双循环互促共进的发展目标,开展特

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多语种服务;

——引入金融机构、国际物流、国际货币兑换、财税咨询、代报关税等服务商在市场内设置服务窗

口;

——组织开展营销活动、参加展会、跨境跨界置换资源等。

6.4投诉与纠纷处理

6.4.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投诉处理站,处理投诉纠纷的职能纳入“投诉处理

站”,投诉纠纷受理率达到100%,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公布投诉渠道,投诉电话。

6.4.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顾客投诉纠纷处理制度、规定履行销售承诺的

服务条款。

6.4.3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宜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并可与商户协议收取顾客权益保证

金,明确综合押金具有代为先行赔付顾客的功能,并就具体额度与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约定。

7经营秩序管理

7.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服务指引、管理制度

(规范)等商户应知悉的内容。

7.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与商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

其他许可证件,实际经营者与证照一致;铺位投放的可视化宣传物品应符合6.1.2、6.2.2的规定。

7.3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企业年度报告义务、按时依法纳税,并应督促商户

按时年检、纳税。

7.4市场内部布局与办理市场登记时提交的布局设计图一致,市场内外无违规加建改建现象。

7.5市场至少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市场内外无占道经营现象,无占用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放置货物、

手推车、广告架等物品的行为。

7.6货架布局、商品陈列等整齐、规范、美观,货物与喷淋、烟感器均应保持0.5m以上距离,且不

压靠非承重墙及电源插座。

7.7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倡导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商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

理制度、文明经商,并及时制止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的经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以劣充优;

——在市场内进行赌博、打牌、下棋等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昼间环境噪声>60dB(A),夜间环境噪声>5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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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7.8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公共秩序良好、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

并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维稳和舆情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7.9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停车场地的,应纳入市场秩序管理范围,按照DB4403/T

54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

8安全管理

8.1消防安全管理

8.1.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AQ/T9009、AQ/T9011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8.1.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GB50140、GB50974、GB4066的规定配置消防设

施与器材;按照GB2894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按照GB50016的8.1.1设置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根据市场物理结构与人流量等要素,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8.1.3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入

与市场安全运营相适宜的资金、物资、技术。

8.1.4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每月一次召开会议研究审查本市场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记录。

8.1.5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根据市场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

——每日进行一次安全巡查;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每年至少对消防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8.1.6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组织市场工作人员、商户、顾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

练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岗

前培训,持有与岗位匹配的、有效的资质证书为上岗的必要条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

学时;

——市场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通过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途径,经常性向商户、顾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8.1.7属消防重点单位的,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附加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

——按法律规定备案,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及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8.2公共安全管理

8.2.1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市场内的治安保卫力量,维护市场治安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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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良好;配合有关部门排查与消除安全隐患、处置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8.2.2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在市场内台阶、手扶电梯、易滑路面、设备设施房、电

井等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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