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703-202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规范
DB52/T 17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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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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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6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703—202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
照料状况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guardianshipandcareassessmentofscattered
orphanandfactorphan
2022-12-13发布2023-01-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T1703—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估原则...........................................................................2
5评估分类...........................................................................2
6评估主体...........................................................................2
7评估方式...........................................................................3
8评估内容...........................................................................3
9评估实施...........................................................................5
10评估档案..........................................................................7
11评估改进..........................................................................7
12监督与保障........................................................................7
附录A(规范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表.........................8
附录B(规范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评估表........................10
附录C(规范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评估监护风险判定参考表........13
附录D(规范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指标表............15
参考文献.............................................................................18
I
DB52/T170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百年养老事业发展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焱、沈浩、余丽红、罗兰、隋国辉、陈永清、张玲、甘敬、杨涓、王志、王
美玉、郝刚、苏馨、王莲凤、蒋研、付瑶。
II
DB52/T1703—202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
评估分类、评估主体、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实施、评估档案、评估改进、监督与保障等。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监护照料状况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散居孤儿scatteredorphan
由民政部门认定,未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抚养而由与民政部门签订孤儿养育协议的监护人养育的孤
儿。
3.2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factorphan
具有本地户口,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
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3.3
监护照料评估minors'guardianshipandcareassessment
由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组织开展的,旨在了解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的安全、生活、健康、教育、心理、发展等状况,以及监护人监护履责情况的活动。
3.4
监护风险guardianshiprisk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依法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缺陷或遇突
发紧急事件,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无法保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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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原则
4.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优先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
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4.2多元采集信息原则
从未成年人、监护人、亲属、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邻居、学校等知悉情况处
多渠道采集信息。
4.3科学公正原则
保持开放审慎的态度,客观、完整听取并记录各调查对象的意见,避免因自身的道德立场或情感偏
见影响调查评估结果。
4.4隐私保护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调查对象隐私,不向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调查评估对象信息、
调查内容、记录和评估结论。
5评估分类
根据评估先后顺序,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按以下分类:
a)基本评估;
b)专业评估。
6评估主体
6.1评估组织方
评估组织方为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6.2评估执行方
6.2.1基本评估由评估组织方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开展。
6.2.2专业评估由评估组织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6.2.3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职责或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且具备评估工作经验;
b)具备教育、护理、社工、法律相关专业背景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验的全职工作人员不
少于5名,其中社会工作师应不少于1名;
c)组建专门的评估小组,小组人员为奇数,且至少由3人组成、至少1名为女性。
6.2.4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无违法犯罪记录;
b)持有社会工作师、律师资格证等资格证书,或取得医疗、教育、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
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c)具有1年及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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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经过民政部门评估业务培训且合格。
7评估方式
7.1查阅资料法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家庭相关资料,了解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监
护协议、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基本情况、巡访记录等,必要时到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7.2观察法
评估人员到未成年人住所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居住、生活状况进行实地观察,了解未成年人及监
护家庭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居住条件、精神面貌、个人卫生、日常饮食、衣着打扮、
行为表现、情绪状况、监护人家庭状况及邻里关系等。
7.3访谈法
评估人员通过与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其他亲属、邻居、居住
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学校老师、同学、朋友等群体面对面或电话访谈,了解未成
年人及监护家庭的实际情况,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对当前生活的看法,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对
监护履责情况的陈述,亲属、邻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学校老师、同学、
朋友等群体对未成年人个人及监护家庭情况的反馈等。
7.4问卷法
评估人员可利用问卷调查搜集未成年人及监护家庭信息、监护状况、监护能力信息等。在对不同年
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认知发展水平进行评估时,可通过同龄比较法完成。在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精神情况
进行评估时,可利用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等科学评估量表或问卷开展测评。在对未成年人是否
存在被忽视或虐待情况进行评估时,可利用未成年人被忽视量表、未成年人受虐量表等科学评估量表或
问卷开展测评。
8评估内容
8.1基本评估
8.1.1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b)监护人及家庭成员情况;
c)监护人家庭住房、经济状况、邻里关系、是否存在不良嗜好或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
d)未成年人目前居住情况;
e)未成年人目前健康状况;
f)未成年人目前就学情况;
g)未成年人目前享受社会保障情况等。
8.1.2未成年人当前生活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未成年人居住条件;
b)个人卫生情况;
c)衣着打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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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饮食营养情况;
e)健康保障情况;
f)性格情绪表现;
g)与他人相处情况;
h)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习惯;
i)是否存在受伤害情况;
j)对当前生活的满意度等。
8.1.3未成年人当前学习及表现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学习状况;
b)同学关系;
c)行为规范情况;
d)心理健康状况;
e)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习惯;
f)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关注情况等。
8.1.4未成年人监护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社会保障及社会支持情况;
b)未成年人生活补贴是否挪作他用;
c)监护人监护认知情况;
d)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情况;
e)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情况;
f)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照料情况;
g)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学习辅导情况;
h)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情况;
i)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情况;
j)未成年人行为规范;
k)未成年人与监护家庭关系;
l)是否存在监护伤害等。
8.2专业评估
8.2.1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生活环境评估,包括生活条件、卫生条件、安全隐患、家庭氛围等;
b)生活状况评估,包括饮食营养、衣着打扮、个人卫生、生活习惯等;
c)健康状况评估,包括身体发育状况、健康照料状况等;
d)教育状况评估,包括受教育情况、学习表现等;
e)心理状况评估,包括认知发展水平、情绪行为等;
f)兴趣娱乐评估,包括兴趣爱好、文化娱乐等;
g)发展状况评估,包括道德品行、行为规范、人际交往等;
h)侵害状况评估,包括受忽视情况、校园欺凌、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性虐待等。
8.2.2监护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监护家庭状况评估,包括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监护人身体情况、监护人心理健康情况、监
护人品行道德情况、监护人遵纪守法情况、监护人社会信用情况、监护人社会支持情况等;
b)监护认知评估,包括对监护职责的认识、对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认识、相关法律政策的认识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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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护能力评估,包括生活照料能力、健康照料能力、安全保护能力、教育支持能力、情感尊
重情况、思想教育引导能力、行为规范约束能力等。
8.2.3社会支持能力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正式支持能力评估,包括政府政策资源与服务支持情况、支持水平等;
b)非正式支持能力评估,包括亲属/邻居/村(居)委/社区/社会组织支持情况、支持水平等。
9评估实施
9.1基本评估
9.1.1评估要求
9.1.1.1评估组织方至少每两月组织一次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家庭走访,通过
家庭走访动态了解未成年人的监护照料状况,并完成基本评估。
9.1.1.2对监护评估为中、高风险的,应加大家庭走访频次;中风险的,每月至少走访一次;高风险
的,每半个月至少走访一次。
9.1.1.3家庭走访应实地走访未成年人、监护人住所,面谈或电话访谈邻居、学校老师、同学等知悉
未成年人情况的相关方。
9.1.1.4家庭走访时应向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介绍儿童福利政策、项目等。
9.1.1.5通过家庭走访,与未成年人、监护人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彼此坦诚的良好关系。
9.1.1.6家庭走访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
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9.1.2评估结果与反馈
家庭走访后,应根据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实际情况动态更新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
本情况表(见附录A),完成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评估表(见附录B),根据社会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评估监护风险判定参考表(见附录C)给出监护状况风险判定和
建议意见,及时提交至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9.2专业评估
9.2.1委托受理
9.2.1.1对基本评估为中、高风险的,评估组织方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的专业评估。
9.2.1.2对基本评估为中风险的,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后1月内完成评估,对基本评估为高风
险的,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后1周内完成评估。
9.2.2制定方案
9.2.2.1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组织方的要求,为每位未成年人单独制定评估方案。
9.2.2.2评估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评估方法、人员组成与分工、评估进度、评估要点等。
9.2.2.3评估内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指标表(见附录D)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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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评估预约
评估人员在核对评估家庭的身份、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后,与儿童主任和评估家庭预约现场评估
事宜,告知现场评估的时间安排及要求等。
9.2.4评估要求
9.2.4.1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家庭、其他亲属、邻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
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学校老师、同学等。
9.2.4.2评估不应少于两名评估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与未成年人的访谈应由女性评估人员进行。
9.2.4.3评估人员在开展评估前,应通过介绍自己的身份与角色、说明评估的目的和内容、介绍评估
调查工作的隐私保密原则等,消除评估调查对象的顾虑,取得其信任。
9.2.4.4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时应穿戴整齐、举止端庄,与未成年人交谈时应使用未成年人可理解的语
言,语调和语气亲切、亲近。
9.2.4.5评估人员与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交谈时应态度诚恳平和,以友好的方式开展,为他们提供
表达意见的机会。
9.2.4.6评估人员与访谈人员的交谈应个别进行。
9.2.4.7所有访谈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访谈对象签名。经访谈对象同意,评估人员可对访谈过程
进行录音或录像。
9.2.4.8评估人员应从多渠道采集信息,进行信息交叉比对,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9.2.4.9评估应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家庭进行隐私保护,对调查走访资料保密。
9.2.4.10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资料整理,作为形成评估结论的依据。
9.2.4.11评估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
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9.2.5评估结果与反馈
9.2.5.1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评估开展情况;
b)未成年人及监护家庭基本信息;
c)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情况;
d)监护家庭监护能力;
e)社会支持能力;
f)评估结论及建议。
9.2.5.2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后,应就评估结果与评估组织方进行沟通,征询评估组织方
意见。
9.2.5.3评估机构应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送达评估组织方。
9.3评估结果及应用
9.3.1监护风险分级
9.3.1.1未成年人家庭监护风险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
9.3.1.2基本评估为低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基本评估给出的监护状况风险判定为准;基本评估为中、
高风险的,评估结论以专业评估给出的评估报告为准。
9.3.1.3评估结论作为评估组织方判断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安排监护人、提供相关帮
扶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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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后续干预帮扶
评估组织方可根据评估结论和各项评估指标情况组织开展相应的干预帮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需要提供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专项救助帮扶,家庭照料支持,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与情绪抚
慰,以及未成年人社会工作等支持性服务,对于存在监护侵害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监护权。
10评估档案
10.1应建立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档案,一人一档。
10.2评估档案应在评估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归档,评估相关记录、照片、影音、文件、报告
等应全部纳入评估档案。
10.3评估组织方应做好评估档案的管理工作,保存期不应少于15年。
11评估改进
11.1评估组织方应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工作的指导、
检查和评估工作绩效评价,作为评估质量改进的依据。
11.2评估组织方应对评估绩效进行分析并及时改进。
12监督与保障
民政部门应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进行监督与保障,包括但不
限于:
a)应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工作情况;
b)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工作进行指导、实地检查;
c)应对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d)应对评估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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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表
A.1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表见表A.1。
表A.1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表
档案号市县/区
□散居孤儿
乡镇/街道村/社区类型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身份证号码
籍贯家庭地址
父母情况□死亡或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父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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