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715-2018 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

DB11/T 715-2018 Bus and light-rail transit station facility design requiremen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715-2018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2-17
实施日期
2019-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

P8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715—2018

代替DB11/T715-2010

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

Functionaldesigncodeforbusstopandstation

2018-12-17发布2019-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715—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1

4场站功能..........................................................................2

5场站设施..........................................................................2

6乘客相关设计要求..................................................................3

7车辆相关设计要求..................................................................4

8各类场站设计要求..................................................................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与设施配置...................................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公共汽电车场站内站台型式(图形)...............................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公共汽电车掉头环岛设计.........................................17

I

DB11/T715—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715—2010《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

本标准与DB11/T715—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场站功能的规定中,修改了场站的功能组成(见4.1,2010版的4.1),以及各类型场站的

功能要求(见4.2,2010版的4.2);

——在场站设施的规定中,修改了场站的设施组成(见5.1,2010版的5.1),以及各类型场站的

设施设置要求(见5.2,5.3,2010版的5.2);

——在乘客相关设计要求的规定中,修改了人行通道、上客区和落客区、候车厅及候车亭、楼梯电

动扶梯及电梯、换乘设施等的设置要求(见6.3,6.4,6.6,6.8,6.9,2010版的6.3,6.4,

6.6,6.8,6.9);将便民服务设施细分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两种类型,并修

改了相关设置要求(见6.10,6.11,2010版的6.10);

——在车辆相关设计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了车流组织(见7.2),立体停车(见7.5)、新型能源

车辆(见7.6)等的设置要求;

——在各类场站设施设计要求的规定中,修改了中途站(见8.1,2010版的8.1)、首末站(见8.2,

2010版的8.2)、枢纽站(见8.4,2010版的8.4)、保养场(见8.5,2010版的8.5)、驻

车场(见8.6,2010版的8.6)的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及其相关设置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北京市城建设计发展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嗣恩、张鑫、张晓东、刘欣、林静、孔令铮、郭彧鑫、刘智丽、李高芳、宋

晓梅、刘阳(男)、俞宏熙、高思琪、杨新苗、刘阳(女)、钟文玲、陈冠男、崔文博、付晶晶、王云

鹏、杨正航、刘恋、岳锦涛、张立超。

DB11/T7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715—2010。

II

DB11/T715—2018

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场站的分类、功能、设施、适用条件、建设用地规模及功能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汽电车场站的设计与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50156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T119—2008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

DB11/T650—2016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T651.1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第1部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汽电车场站busstopandstation

为乘客提供上下车、候车和(或)换乘等服务,保障车辆到发、车辆停放、运营调度、管理维护和

(或)能源保障等运营需求的场所和空间。

3.2

中途站stop

除起点站和终点站以外,沿公共汽电车线路设置的车站,也称沿途站。

注:改写CJJ/T119—2008,定义3.2.8。

3.3

首末站originstationandterminal

公交线路的起点站和终点站的统称,也称起止站。

注:改写CJJ/T119—2008,定义3.2.12。

1

DB11/T715—2018

3.4

中心站centralstation

为一定区域内公交车辆提供调度、停放、低级保养、能源补给等服务,并提供乘客换乘服务的多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汇集场所。

注:改写CJJ/T119—2008,定义3.2.13。

3.5

公交枢纽站bustransferhub

有多条公共汽电车线路汇集,集散乘客且能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换乘的场所。

注:改写CJJ/T119—2008,定义3.2.15。

3.6

保养场maintenanceshop

进行运营车辆维修和保养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储存、发放的场所。

注:改写CJJ/T119—2008,定义5.0.15。

3.7

驻车场parkingfacility

集中停放公共汽电车的场所。

3.8

停车坪parkinglot

在场站内供待发车和歇班车停放的场地。

注:改写CJJ/T119—2008,定义3.2.28。

3.9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auxiliarypublicservicefacility

公益性的且与公共交通出行直接相关的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信息栏、电子站牌、座椅、

垃圾容器、照明设施等。

3.10

便民服务设施convenientservicefacility

为提升居民公共交通出行整体过程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而设置的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服务设施。

4场站功能

4.1场站功能包括上客与落客功能、换乘功能、配套公共服务功能、便民服务功能、到发功能、调度

功能、停车功能、维修保养功能、能源保障功能、管理功能、信息服务功能、安全保障与应急功能等。

4.2各类型场站的功能设置应符合附录A中表A.1的规定。

5场站设施

2

DB11/T715—2018

5.1场站设施包括上客与落客设施、换乘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到发设施、调度

设施、停车设施、维修保养设施、能源保障设施、管理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安全保障与应急设施等。

5.2场站设施的布置应结合用地形态布局,与周边的交通条件相适应,与周边的环境相融合,满足相

应的设计规范。

5.3各类场站的设施设置应符合附录A中表A.2的规定。

6乘客相关设计要求

6.1乘客步行速度

公共汽电车场站设计乘客步行速度取值为1.0m/s~1.2m/s。

6.2候车区人流密度

6.2.1站台设计最大人流密度不宜大于2人/m2。

6.2.2候车亭设计最大人流密度不宜大于1.3人/m2。

6.3人行通道

6.3.1人行通道宜与车行通道分离设置。

6.3.2人行通道设计的最大密度不宜大于1.4人/m2。

6.4场站内上客区和落客区

6.4.1上客区和落客区包括站台、停靠泊位、超车道。

6.4.2上客区与落客区应结合场站内设施的布局统筹考虑,宜分离设置,落客区宜设置在场站车辆入

口附近。

6.4.3每条线路宜设置1个上客停靠泊位,每2条~4条线路宜设置1个落客停靠泊位。

6.4.4上客区和落客区之间有换乘需求的场站,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通道。

6.4.5上客区、落客区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通道,与场站内外步行设施无障碍衔接。

6.4.6上客区、落客区与车行道应安全隔离。

6.5场站内站台型式

6.5.1场站应根据场地限制条件、客流需求、运营要求、换乘设施等条件选择合理的站台基本型式及

其组合型式。站台基本型式及组合型式参见附录B。

6.5.2直列式站台配置的公交线路超过2条时,宜设置超车通道。

6.5.3公交车在港湾式站台停靠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保证公交车辆停在港湾内部,不影响其他通过

车流的正常交通。

6.5.4公交车辆进入锯齿式站台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使泊位内的公交车辆不影响道路交通。

6.5.5锯齿式站台可根据场地条件、公交线路数及公交客流量等选择不同的组合型式。锯齿式站台设

计尺寸参见附录B。

6.5.6通道式站台适用于公交乘客流量和公交车辆发车频率大,且场地面积较充裕的情况。通道式站

台的设置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选择与站内车行道垂直或成一定夹角设置。

6.6候车厅及候车亭

3

DB11/T715—2018

6.6.1公交枢纽站和换乘客流较大的中心站宜设置候车厅。换乘客流不大的中心站和首末站宜设置候

车亭。

6.6.2候车厅和候车亭应设置乘客换乘引导标识、信息服务设施等。

6.6.3候车厅和候车亭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应根据城市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宜实用、美观。

6.6.4候车亭设计应符合DB11/T650—2016第5.1条的要求。

6.7人行出入口

6.7.1人行出入口与车行出入口宜分离设置。

6.7.2人行出入口宜就近与外部步行系统衔接,人行出入口宽度宜与步行交通设施宽度相适应。

6.8楼梯、自动扶梯及电梯

楼梯、自动扶梯及电梯设计应符合GB50352的规定。

6.9换乘设施

6.9.1公交枢纽站、中心站和首末站应在站内出入口附近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规模视客流规模、客

流特征而定。

6.9.2在有轨道交通覆盖且有上客与落客功能的公交枢纽站、中心站和首末站,其人行出入口与距离

轨道交通车站最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

6.9.3换乘通道沿线应设置连续的换乘标志、标线、信息牌等设施。

6.10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6.10.1应在各类型场站统筹布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6.10.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应按小时聚集人数的最大值计算。

6.11便民服务设施

6.11.1便民服务设施宜综合场站类型、场站条件及周边用地属性统筹布置。

6.11.2便民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满足场站运营功能为前提。

6.11.3便民服务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自助银行、便利店、旅游信息服务设施等,其建筑规模依据规划

条件确定。

6.12无障碍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GB50763的规定。

7车辆相关设计要求

7.1设计车辆

公共汽电车标准车长度取12m。各车型的换算系数见附录A中表A.3。

7.2车流组织

7.2.1应坚持区域内交通的安全、顺畅、高效、有序组织原则,统筹场站内外的车流组织设计。

7.2.2场站内设施的布置应满足车流顺畅化、有序化运行的需要。

7.2.3沿车流流线应设置连续、清晰的交通标线与标识系统。

4

DB11/T715—2018

7.2.4公共汽电车最小转弯半径取12m。

7.3到发车位

7.3.1在到发车位区域,车辆间应设置安全距离3m。到发车位长度等于车长与安全距离之和。

7.3.2到发车位宽度宜为3.5m。

7.3.3到发车位设置数量见表1。

表1到发车位数量

在车站服务的平均时间

高峰小时到发车流量(辆/h)

10s20s30s40s60s

1511111

3011112

4511222

6011223

7512233

9012234

10512334

12012335

15023345

18023456

注1:在车站服务的平均时间,包括车辆进站停车时间、乘客上下车时间和车辆出站时间。

注2:高峰小时公交车流量,指观测得到的小时公交车流量的最大值。

7.4车辆出入口

7.4.1车辆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宽度不应小于7m。出入口合并设置时,其总宽度不应小于12m。

7.4.2公交场站出入口设计应符合CJJ37的规定。

7.4.3公交车辆宜采用右转进入的交通组织方式驶入场站,宜右转驶出场站出口。

7.4.4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标志标线、指示牌和行人交通安全设施。

7.5停车

7.5.1地面平面停车每标准车的平均停车面积宜按100m2~120m2计算。微型和小型场站的标准车停

车面积宜取上限值,大型和中型场站的标准车停车面积宜取下限值。

7.5.2立体停车包括自走式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自走式停车楼每标准车平均停车的建筑

面积宜按150m2~200m2计算。机械式立体停车应满足安全高效运营、日常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等方

面的规定和要求。

7.5.3在满足公共汽电车安全、高效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场站资源的共享利用。

7.5.4停车坪应设置停车位、停车通道,并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

7.5.5公共汽车停放宜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无轨电车宜采用平行式。

7.5.6停车坪应有排水、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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