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764-2018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764-2018 Furnace and forg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764-2018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1-30
实施日期
2018-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康磊、张宁、汪楠、张芮、陈瑞、王文美、张余、陈颖、邓春雨、高文旭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764—2018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astingandforgingindustry

2018-01-30发布2018-02-01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764—2018

目次

前言.................................................................................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2

4时段划分...........................................................................3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6技术与管理要求.....................................................................4

7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8实施与监督.........................................................................6

附录A...............................................................................7

附录B...............................................................................8

附录C..............................................................................15

DB12/764—201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铸锻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铸锻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

照批复的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磊、张宁、汪楠、张芮、陈瑞、王文美、张余、陈颖、邓春雨、高文旭。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12/764—2018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含铸造、锻造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冶炼、合金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应排放标准。

铸锻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臭

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160.6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1

DB12/764—2018

DB12/05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52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铸造casting

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含芯),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金

属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

3.2锻造forging

在加压设备及工(模)具的作用下,使坯料、铸锭产生局部或全部的塑性变形,以获得一定几何尺

寸、形状和质量的锻件的加工方法。

3.3造型/制芯molding/coremaking

用各种工艺装备及材料制造型腔及型芯的方法和过程。

3.4金属熔炼metalmelting

通过加热使固体金属转变为液态,并通过冶金反应等措施去除金属液中的杂质和气体,保证温度和

成分达到规定要求的过程和操作。

3.5浇注pouring

将熔融金属注入铸型的操作。

3.6落砂shakeout

用手工或机械方法使铸件与型(芯)砂分离的操作。可带砂箱落砂或在捅型后再落砂。

3.7砂制备sandpreparation

根据工艺要求对造型用砂进行配料和混制的过程。包括对原砂的烘干和对旧砂的处理。

3.8砂再生sandreclamation

用焚烧、风选、气力冲击、水洗或机械磨擦等方式进行处理,使其能代替新砂使用的过程。

3.9清理cleaning

落砂后从铸件上清除表面粘砂、型砂、多余金属(包括浇冒口、飞翅和氧化皮)等过程的总称。

3.10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2

DB12/764—2018

3.11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12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13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4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

注:本标准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针对厂界环境空气

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控制指标。

3.16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注: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4时段划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mg/m3,烟气黑度除外)

受控工艺

二氧氮氧一氧非甲烷烟气黑度

或设备颗粒物甲醛酚类a三乙胺b

化硫化物化碳总烃(林格曼,级)

砂再生

15/////20//

/砂制备

造型/制芯15///520205/

铸金冲天炉1520100800//20/1

造属

电炉15/////20//

炼其他熔炼炉1520100///20/1

浇注15///52020//

3

DB12/764—2018

排放限值(mg/m3,烟气黑度除外)

受控工艺

二氧氮氧一氧非甲烷烟气黑度

或设备颗粒物甲醛酚类a三乙胺b

化硫化物化碳总烃(林格曼,级)

落砂15////////

清理15////////

干燥炉/焙烧炉/

1520100///20/1

热处理炉

加热炉/热处理炉1520100/////1

锻加热炉/热处理炉

15////////

造(电炉)

清理15////////

a指酚类化合物总量;

b适用于冷芯盒法制芯工序。

5.2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浓度限值(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a

厂界0.52.0

车间界b1.02.0

a适用于铸造企业;

b指厂区内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作业场所的边界。

注:当同一车间内存在冶炼、合金、涂装等非本标准执行范围内的其他工序产生混合排放时,无组织排放监控从严执行。

6技术与管理要求

6.1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

6.2污染控制要求

6.2.1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

6.2.2粉料类原料储存于封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应采取污染控制措

施。

6.2.3砂再生/砂制备、造型/制芯、熔炼、浇注、落砂、清理等主要生产工序均应设置有效集气系统,

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

7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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