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T 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DB3201/T 1159-2023 Urban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南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 起草人:
- 陈韶龄、王青、石竹云、郑晓华、苏玲、郑文雅、黄华月、周国莉
- 出版信息:
- 页数:3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3201/T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Specificationforplanningofurbanpublicfacilities
2023-08-04发布2023-08-07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1/T1159—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规划原则与布局要求.................................................................1
5公共设施配置分级与分类.............................................................3
6市级与地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13
7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4
8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6
9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07
附录A(规范性)城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9
参考文献................................................................2.............33
3
B
D
I
DB3201/T115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韶龄、王青、石竹云、郑晓华、苏玲、郑文雅、黄华月、周国莉。1
0
2
3
B
D
II
DB3201/T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原则与布局要求,公共设施配置分级与分类,市级、地区级、居住
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为公共设施运营提供参考。
注:本文件中的“公共设施”均指城市公共设施,“人口”均指常住人口。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0337-2018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0
建标〔2007〕165号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年修订)
3术语和定义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
为城市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服务的设施。3
3.2
地区area
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万~30万人的功能片区。
3.3B
居住社区residentialcommunity
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5万人。
3.4
基层社区grassrootscommunity
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的城D市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万~1万人。3个~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
社区。
3.5
居住街坊neighborhood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人口规模
为1000人~3000人。3个~4个居住街坊构成基层社区。
4规划原则与布局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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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规划原则
4.1.1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营造方便舒适、韧性安全、
绿色集约、特色智慧的社区生活圈。
4.1.2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资源共享、因地制宜、衔接管理的原则。
4.1.3公共设施宜采取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同一级别、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
宜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需求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宜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
中混合布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功能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可单独设置,其中关联度较高的
公共设施(如医疗设施、养老设施)应相邻设置。
4.1.4在具体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公共设施应与城市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
相适应,并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
务范围、人口规模及特点、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做适当调整。
4.2布局要求1
4.2.1基本要求
4.2.1.1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
模,并在详细规划中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
4.2.1.2本文件明确了公共设施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性建设要求。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0
用地控制、建筑面积和设置要求等。
4.2.1.3本文件提出的公共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标准为约束性规定,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规划人口,
按本文件中的千人指标对公共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新建地区编制规划应按本文件布局
形式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有条件地区应按标准上限进行预留控制;已建成区更新2
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实施差别化配置,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宜功能混合,
达到本文件的约束性规模要求,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
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量、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4.2.1.4编制规划时,除考虑新、老城区的差别外,应充分考虑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设施需求的差3
异。应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公共设施建设;应充
分考虑儿童对社区户外活动的需求,统筹考虑儿童公共活动设施和场地的建设。
4.2.1.5公共设施建设应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及数字技术,全面实现社区智慧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和数
字化体验,提升公共设施智慧管理水平,持续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4.2.1.6公共设施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优化调整。若有新增设施,除专业专项规B
划另有安排的,原则上一并纳入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用地内统筹布置,统一实施。
4.2.2控制要求
4.2.2.1除邻避性设施以外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其建设时序应
与地区住宅片区建设时序以及人口入住时序相衔接,保障公共设施的实施与使用。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D
套建设完成前,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应占用。
4.2.2.2室外体育用地及学校运动场地中应预留开敞空间,并配备必要的市政、通信设施,兼顾作为
避难场所。
4.2.2.3大型文化、体育公共建筑应保留应急改造的可能性。
4.2.2.4医疗、养老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卫生防护需求,增加建筑联通和拆分灵活性,满足传染
性疾病的空间隔离模块化设计需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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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快件服务用房、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应满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期“无接触”配送需求,设
置在小区出入口处或具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4.2.2.6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移交产权。
4.2.2.7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宜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5公共设施配置分级与分类
5.1公共设施的分级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五级配置:
a)市级公共设施以城市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满足居民较高层面
的公共服务需求;
b)地区级公共设施以地区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区级(片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提1
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
c)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居住社区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半径500m~600m,为居民提供
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配置更加注重保证设施规模与服务品质;
d)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基层社区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半径0200m~300m,为居民提供
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主要涵盖使用频率较高,使用者对于出行距离更加敏感的设施,
其配置需保障一定的服务半径,确保方便到达;
e)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以居住街坊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半径150m~250m,为居民提供
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需要配置服务半径就近可达的便民服务设施和街坊内集中绿地。2
5.2公共设施分类
公共设施按照功能或刚性控制要求分类。
a)按照使用功能分类:
1)教育设施;3
2)医疗卫生设施;
3)公共文化设施;
4)体育设施;
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B
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7)商业服务设施;
8)公共安全设施;
9)公园绿地;
10)D其他设施(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及交通设施)。
b)按照刚性控制要求分类:
1)应保障的公共设施为一类公共设施,应保持严格的刚性控制,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包
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宜保障的公共设施为二类公共设施,主要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设置。
6市级与地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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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市级公共设施
市级公共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确定;
b)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推行地上、地下空间的一
体化开发,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
c)市级公共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6.2地区级公共设施
6.2.1地区级公共设施分类、内容和规模参照表1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可根据市、区级公共服务设
施的规划情况和管理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表1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设置
序号分类设施内容用地规模(1hm2)
科教馆、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教学校、成人(社
1教育设施4~12
区)教育机构等
300床~500床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
2医疗设施7~9
护设施、妇幼保健所、残疾人康复中心、护理院等0
3文化设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2~3
4体育设施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等3~5
区级社会福利院(含福利性老人公寓),区级养老
院,区级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残疾人康2
复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文体艺能中心,
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3~5
特殊幼儿中心,社会服务发展中心,儿童福利院,
区级婴幼儿服务发展指导中心,精神障碍康复服务
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等
税务、公安、市场管理等派出机构、区级社区服务3
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
中心等
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银行、专业商场、旅馆
7商业服务设施-
及餐饮等
B
6.2.2规划引导形成相对集中的地区中心,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满足居民在步行30min、自行
车10min、机动车5min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hm2~30hm2,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
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b)设施功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D
等。
7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7.1居住社区中心
7.1.1设置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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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社区中心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应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
的设施除外),与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满足居民在步行7min~10min、
自行车3min~5min以内可达;
b)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4hm2~5hm2。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hm2~4hm2,
社区公园1hm2~2hm2。根据行政辖区、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
设施内容;
c)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1)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街政管理中心宜每个街道或每10万人设置1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指导中心、司法所、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宜每个街道设置1处;
2)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每个街道或3万~10万人设置1所,在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宜每1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宜每个街道设置1处。1
7.1.2布局要求
7.1.2.1居住社区中心应按照以下要求布局:
a)除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并与公共交通站点结合外,用地条件还需满足至少2条边界临靠道路,
方便对公众的服务;0
b)新建居住社区中心,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建筑用房高度不大于24m;
c)统筹安排各类设施的楼层位置、交通流线、出入口、场地要求等,避免商业用房过多占用建
筑临街面,建筑临街面宽优先用于设置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
d)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21.4hm2~2.8hm2。包括公共文化、
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和保障、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局所、快递驿
站、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公厕及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
e)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hm2~1.2hm2。包括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之3
家等设施。
7.1.2.2居住社区中心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执行。
7.2教育设施
7.2.1教育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B
a)中小学均应独立占地;
b)每10万人应设置不少于1所普通高中;每3万人应设置不少于1所初中;每1.5万~1.8万
人应设置不少于1所小学;
c)中小学用地周边100m范围内,不应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
车总站,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D
序和安全的设施;50m内不应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d)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
社区中心邻近设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7.2.2教育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执行。
7.3交通设施
7.3.1交通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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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
场地;
b)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应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
c)公交首末站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000m2,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
能,面积不应低于1000m2;
d)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宜结合居住区、交通枢纽等主要客流集散点设置公交首末站,宜配
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e)独立占地的首末站的建设可采用复合开发利用的形式建设。
7.3.2交通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执行。
7.4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执行。
7.5公园绿地1
7.5.1公园绿地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hm2~2hm2,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50m,绿地率不应低于65%,属
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应低于60%,宜与文化活动广场(不低于300m2)、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
置,兼顾作为社区固定避难场所;0
b)宜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绿地下方安排地下设施时的覆土深度不
应小于1.5m。
7.5.2公园绿地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执行。
7.6公共安全设施2
7.6.1公共安全设施包括派出所、人防警报器与社区固定避难场所。
7.6.2派出所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应独立占地;3
b)宜每个街道或每10万人设置1处,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7.6.3人防报警器的设置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人防警报器应位于公共建筑顶层,可共用设备间,保证封闭式管理;
b)应避免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
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干扰源,并同时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的要求;B
c)建筑物应具备有安全、方便通达楼顶安装设备和日常维护的通道。
7.6.4社区固定避难场所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社区固定避难场所的空间载体为体育场(含中小学操场)、公园绿地、地下人防空间等;
b)应避开可能发生各类灾害和危险的区域,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
每1万人D10m,并设置统一防灾避难场所标志铭牌。
7.6.5公共安全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执行。
8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8.1基层社区服务中心
8.1.1基层社区服务中心公共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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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游
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满足居民步行3min~5min内可达;
b)除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并与公共交通站点结合外,用地条件还应满足至少1条边界临靠道路,
方便对公众的服务;
c)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新建独立占地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控制在8000m2~9000m2,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3000m2~4000m2,游园不低于5000m2。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公共服务功
能的建筑高度部分不应大于18m。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d)统筹安排各类设施的楼层位置、交通流线、出入口、场地要求等,建筑临街面宽优先用于设
置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
e)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优先在基层社区中心集中设置;
f)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30m2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
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低于15m2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剩余指标应在街坊层级补足;
g)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通过独立用地
控制方式形成。1
8.1.2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2的规定执行。
8.2教育设施
8.2.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0
中小学设置要求)。
8.2.2教育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2的规定执行。
8.3市政公用设施2
8.3.1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可独立设置。
8.3.2市政公用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2的规定执行。
8.4公园绿地3
8.4.1公园绿地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游园用地不低于5000m2,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30m,绿地率不应低于65%,属于旧城
改造项目的不应低于60%,兼容文化、体育活动、小型商业功能,宜临近文化活动站、体育活
动站;
b)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宜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B;
c)在绿地下方安排地下设施时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5m。
8.4.2公园绿地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2的规定执行。
8.5公共安全设施
公共安全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DA的表A.2的规定执行。
9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9.1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物业综合服务站: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
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低于100m2的按照100m2的同级别要求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按
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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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居家养老服务站:
1)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30m2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
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低于15m2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
2)已按本文件和专项规划要求配建社区中心的地区,经测算已满足养老服务要求的,不需
另行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c)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新建住宅小区每300户~500户配建1处一类垃圾分类收集点,建筑面
积不低于25m2;既有居住小区单个二类垃圾分类收集点服务范围不宜多于200户,用地面积
宜为6m2~10m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宜设置在市政设施完善、方便垃圾运输车通行和安全作
业的地点,且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m。
d)街坊绿地:
1)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
2)集中绿地在新区建设不应低于每人0.5m2,旧区改建不应低于每人0.35m2,宽度不应小
于8m。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兼容儿童、
老年人活动场地。1
9.2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3的规定执行。0
2
3
B
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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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城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A.1居住社区级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见表A.1。
表A.1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每处一般规模千人指标
设置项目内容配置规定引导要求
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用地规模1
(1)设在交通
便利、环境安静
地段,应有方便
0的出入口和无
集预防保
障碍通道,宜院
健、全科医
落式布局。若增
疗、妇幼保
独立占地(宜设残疾人托养
健、康复治
每个街道或3所,需增加建筑
社区疗、健康教4000m2~2
万~10万常住面积≥300m2;
卫生育、计划免5000m2
医疗卫3000m2~100m2~75m2~人口设置1所,(2)医养集中
服务疫、计划生(30个~
生设施5000m2125m2125m2人口规模>10布局时,宜提升
中心育指导于一50个护理
万人的街道应医养结合服务
(★)体。可含老床位)3
按人口增加每能力,促进现有
年人和残疾
处一般规模)。医疗卫生机构
人康复中
和养老机构合
心,残疾人
作,并应在建筑
托养所。
B设计中考虑卫
生防护需求,增
加建筑联通和
拆分灵活性。
D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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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续)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每处一般规模千人指标
设置项目内容配置规定引导要求
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用地规模
负责辖区内
居家养老服
务的日常管
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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