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CIF 0133-2021 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

T/CPCIF 0133-2021 Sulfur-containing waste treatment with gypsum-based sulfuric acid production facilities guidelines for synergistic treatment techniques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CPCIF 0133-2021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8-17
实施日期
2021-11-17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适用范围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的总体要求、含硫废物特性要求、设施要求、操作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硫酸、含硫精(蒸)馏残渣、酸焦油、噻吩焦油、含硫焦油、脱硫废液、硫泡沫和硫膏含硫废物在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装置中协同处理; 主要技术内容:5含硫废物特性要求5.1  入厂接收要求含硫废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含硫≥5%(以S计),硫酸浓度≥50%。5.2  入窑处置要求5.2.1  含硫废物组成基本稳定;呈液态时流动性应良好,易于雾化。5.2.2  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要求:a)  含P2O5≤1.5%,含Cl≤5%,含F≤5%;b)  依据HJ 662,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不应大于表1所列限值,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带入的重金属。表1  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重  金  属单  位最大允许投加量汞(Hg)mg/kg-cli0.23铊+镉+铅+15×砷(Tl+Cd+Pb+15As)230铍+铬+10×锡+50×锑+铜+锰+镍+钒(Be+Cr+10Sn+50Sb+Cu+Mn+Ni+V)1 150总铬(Cr)mg/kg-cem320a六价铬(Cr+6)10a锌(Zn)37 760锰(Mn)3 350镍(Ni)640钼(Mo)310砷(As)4 280镉(Cd)40铅(Pb)1 590铜(Cu)7 920汞(Hg)4ba  计入窑物料中的总铬和混合材中的六价铬。b  仅计混合材中的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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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和化工行业石膏化学分解综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含硫类固液废弃物资源化工程研究中心、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废石膏-废硫酸协同处理工程中心、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起草人:
吕天宝、高强、翟洪轩、周志茂、王树才、鲍树涛、武健民、赵昌胜、王同永、赵大庆、王培林、郑文婧、庄相宁、徐晓莉
出版信息:
页数:-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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