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668-1996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68-1996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mponents of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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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668-1996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6-12-18
实施日期
1997-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戴殿峰、刘连喜、白瑞增、王玉瑞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3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c$16668一1996

前言

本标准根据公安部1993-1994年“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要求,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制定

的。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和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的干粉罐、瓶头阀、选择阀、燃气发生器、喷嘴、喷枪

等主要部件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参考的国外标准主要有NFPA17(StandardForDryChemicalExtinguishingSystems))、日

本消防法施行规则第18条和第21条及细则、CNS11176二《氧化碳、卤代烷及干粉等灭火设备用容器

阀、安全装置及破坏板》,CNS11177《移动式二氧化碳、卤代烷及干粉等灭火设备用橡皮管喷嘴、喷嘴开

关阀及橡皮管轮盘》等。

本标准系首次制定。制定原则是把我国干粉灭火系统生产厂家实际水平和消防工程实际应用相结

合,技术条件力求以安全可靠和实际灭火应用为中心,给干粉灭火系统今后逐步发展、完善留有尽可能

大的自由度。

本标准由公安部提出,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宝鸡消防器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殿峰、刘连喜、白瑞增、王玉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一1996

General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

componentsofpowderextinguishingsystem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的干粉罐、瓶头阀、选择阀、燃气发生器、喷嘴、喷枪等部件的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和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干粉系统)。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

GB795-89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796-89卤代烷灭火系统喷嘴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4351-84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715-9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4716-9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5099-85钢质无缝气瓶

GB5100-85钢质焊接气瓶

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

GB12242-89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

GB12244-89减压阀一般要求

GB12245-89减压阀性能试验方法

GB13532-93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N11-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A61-9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干粉系统

由干粉供应源、输送管路、喷放器件、探测控制器件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3.2固定式干粉系统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一12一18批准1997一06一01实施

Gs16668一1996

指系统组件全部固定安装的干粉系统。

3.3半固定式干粉系统

指干粉供应源或喷放器件可移动而其余组件固定安装的干粉系统。

3.4贮气瓶型干粉系统

借助于单独贮存在贮气瓶内的驱动气体压力喷放灭火剂的干粉系统

3.5贮压型干粉系统

指灭火剂与驱动气体共同贮存在同一容器内的干粉系统。

3.6燃气型干粉系统

借助于燃气发生器内固体燃料然烧生成的气体压力驱动灭火剂的干粉系统。

3.7组合体

指系统部分组件按正常的工作状态安装在一起而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局部整体。

3.8最大工作压力

对贮压型干粉系统指具有额定充装量的贮罐,在环境温度等于工作温度上限时的内部平衡压力

对于贮气瓶型系统是指在允许的工作条件下,减压阀出口的最大压力。

4分类

4.1干粉系统按驱动气体的贮存方式可分为:

a)贮气瓶型干粉系统;

b)贮压型干粉系统;

c)燃气型干粉系统。

4.2干粉系统按充装灭火剂的种类可分为:

a)碳酸氢钠干粉系统;

b)磷酸按盐干粉系统;

c)氨基干粉系统;

d)氯化钾干粉系统;

e)氯化钠干粉系统。

4.3干粉系统按安装方式分为:

a)固定式干粉系统;

b)半固定式干粉系统。

5规格型号

5.1规格

干粉系统按干粉罐充装千粉灭火剂的质量(单位:kg)划分为下列规格:

2,3,4,5,6,8,10,12,16,25,50,100,150,200,300,500,750,1000,2000,3000

5.2型号

其型号编制方法参照CN11的规定。

GB16668一1996

一灭火剂种类

(N,L,A,J,NI分别表示4.2

中的a,b,c,d,e五类)

一主参数(干粉充装量,kg)

一特征代号(按4.1条a,b,c

三类分别以P,Y,R表示)

组(属干粉灭火设备,以F表示)

类(属自动灭火设备,以Z表示)

6性能要求

6.1干粉罐

6.1.1外观质量

6.1门1干粉罐外表面应涂以大红面漆,表面色泽均匀,无明显的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漏涂等

缺陷。

6.1.1.2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剥落等缺陷。

6.1.1.3干粉罐的焊缝应均匀,焊缝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烧穿、咬边及未焊透等缺陷;受压零件的

焊缝探伤检查应按GB3323的规定进行,其质量不低于三级要求。

6,114罐体内应清洁、干净,不得留有水分、油脂、铁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

6.1.2机械强度

6.1.2.1干粉罐罐体壁厚

容积不大于1000L的干粉罐罐体壁厚按GB5100-85第5章所规定壁厚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容

积大于1000L的罐体壁厚应按GB150的要求确定。

6.1.2.2水压强度

罐体及附件组合体应按7.1.1.1规定的方法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干粉罐最大工作压力的1.5

倍,试验时罐体不得有渗漏、宏观变形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缺陷。

61.2.3超压要求

罐体及其附件组合体应按7.1.1.2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干粉罐最大工作压力的

3倍,试验时干粉罐及其附件不得破裂。

6门3密封性能

罐体及其附件组合体应按7.1.2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性能试验,试验压力为干粉罐最大工作压力

的1.1倍,试验过程中应无泡式泄漏。

6.1.4抗振性能

罐体及其附件组合体应按7.1.3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时不得产生裂纹、显著变形等影响

正常工作的缺陷;振动试验后罐体及附件组合体还应按7.1.2的方法进行密封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

合6.1.3的规定。

6.1.5压力显示装置的性能要求

贮压型干粉系统应设置显示贮压罐内部压力的压力表或压力检测仪;其入口应有防止产生粉堵的

有效保护措施。

GB16668一1996

其性能应符合GB4351中3.8的规定。

61.6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要求

贮气瓶型干粉系统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或安全膜片等。

安全防护装置的动作压力上限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35倍,下限应不小于系统最大工作

压力的1.1倍。

安全防护装置的额定排量应不小于减压阀的额定流量。

按7.1.4的方法试验,其动作压力应符合上述要求且动作准确率应为100写。

其他性能应符合GB12241和GB12242的规定。

6门.7塑料和橡胶件的热稳定性能

干粉罐的塑料和橡胶件应选用能长期与干粉灭火剂接触而不腐蚀损坏的材料制造;并应按7.1.5

规定的方法进行热稳定性试验,试验后不得出现断裂和明显的脆化或软化现象。

6门8耐腐蚀性能

干粉罐的外表面应具有耐大气环境腐蚀的性能;其内部应具有耐干粉灭火剂腐蚀的性能。

6.1.8.,干粉罐及其附件应按7.1.6.1规定的方法进行外部腐蚀试验,试验后涂层不得有肉眼可见的

龟裂、脱落等缺陷,操作部件应能正常工作(如系切片,外边缘至内10mm处的外表面涂层不作评定)。

6.1.8.2干粉罐及其附件组合体应按7.1.6.2规定的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试验后其内部表面涂层

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气泡、龟裂、脱落等缺陷;如无涂层内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锈斑;操作部件应能正常

工作。

6.2瓶头阀

6.2.1强度要求

瓶头阀组合体应按7.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瓶头阀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过

程中瓶头阀组合体不得有变形、渗漏现象。

6.2.2超压要求

按7.2.2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瓶头阀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试验过程中瓶头阀组

合体不得破裂。

6.2.3密封性能

按7.2.3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性能试验,试验压力为瓶头阀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试验过程中阀

门及附件的出口处应无泡式泄漏,也不应有机械损伤。

6.2.4耐腐蚀性能

瓶头阀组合体应按7.2.4的要求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经过腐

蚀试验后的瓶头阀还应按7.2.3和7.2.6的要求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6.2.3和6.2.6的规定。

6.2.5抗振性能

瓶头阀组合体(包括辅助控制部分)应按7.2.5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瓶头阀组合体的任何

部件不得产生结构的损坏,试验后再按7.2.3和7.2.6的要求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6.2.3和6.2.6

的规定。

6.2.6工作可靠性要求

瓶头阀组合体(包括辅助控制部分)应按7.2.6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时阀门的动作应灵活、准确,

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的损坏(阀门正常工作的零件损坏除外)。

6.2了压力显示装置的性能要求

瓶头阀上应设有显示贮气瓶内部压力的装置,其性能应符合GB4351-84中3.8的规定。

6.3贮气瓶

6.3.1一般要求

贮气瓶包括动力气瓶、补气瓶、启动瓶,均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GB5099的有

Gs16668一1996

关规定。

6.3.2密封性能

贮气瓶和瓶头阀按正常工作状态组装后,按本标准7.3的方法进行密封性能试验,试验压力为贮气

瓶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试验过程中应无泡式泄漏。

6.4选择阀

6.4.1一般要求

选择阀用于组合分配系统中,应是具备手动、自动控制双重功能的快速打开型阀门;按7.9.2.1的

方法检查手动操作,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动操作力不大于150N,

b)手动操作行程不大于300mm,

6.4.2强度要求

按本标准7.4.1规定的方法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干粉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阀门及附

件不得有变形、渗漏、裂纹或其他损坏.

6.4.3超压要求

按7.4.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干粉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阀门不得破裂。

6.4.4密封性能

按7.4.3规定的方法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干粉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阀及其附件出口

处,水的渗漏量不得超过3.0mL/min,

6.4.5工作可靠性要求

选择阀按7.4.4规定的方法试验时,阀门的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的损

坏(阀门正常工作的零件损坏例外)。

6.4.6阀门等效长度

选择阀应按7.4.5的方法测定其等效长度,试验结果应不大于生产厂规定值的lo%,

6.4.7耐腐蚀性能

选择阀内外分别应耐干粉灭火剂和外部环境的腐蚀,选择阀应分别在打开和关闭的件下按7.4.6

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阀门各部位应操作灵活且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

盐雾腐蚀试验后再按7.4.3和7.4.4进行密封试验和可靠性试验,并应满足6.4.4和6.4.5要求。

6.5徽气发生器

6.5.,强度要求

燃气发生器的受压壳体应按7.5.1的方法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其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试

验过程中不得有破裂和宏观变形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

6.5.2超压要求

燃气发生器的受压壳体应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其最大工作压力的

3倍,试验过程中壳体不得破裂。

6.5.3耐腐蚀性能

燃气发生器的受压壳体应按本标准7.2.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腐蚀试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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