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112-2019 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DB21/T 3112-2019 Cargo forwarding enterprise business records management standard

辽宁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3112-2019
标准类型
辽宁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2-28
实施日期
2019-03-28
发布单位/组织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A14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112—2019

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businessfilemanagementoffreightfowards

2019-02-28发布2019-03-28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3112—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商务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颖、董玉荣、史玉明、高瑀晗、徐音、韩冬、张亮。

DB21/T3112—2019

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档案的建立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54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3业务档案建立要求

3.1业务档案创建时间

自接到订舱委托时,分配工作号,该工作号即为该票业务的档案号码。

3.2业务档案主要内容

应包括业务流转单、订舱委托、提单复印件(签单章齐全或有电放章或有电放通知)、费用确认单

/账单、其他相关文件如配舱回执、各类保函、提单确认件、重要往来邮件包括报价及操作指令等打印

文本、箱单、发票、报关单复印件等。

3.3业务档案装订顺序

按顺序依次为业务流转单、费用确认单/账单、正本或电放提单复印件、提单确认件、各类保函、

订舱回执、订舱委托书、客户委托书、报关单复印件等、报价单及重要往来邮件等。

3.4业务档案归档时间

宜在业务完毕后进行,业务完毕的判断节点以收付款完结、提单签放、货物交运为依据。档案管

理部门应在操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业务档案归档完毕。

3.5业务档案归档要求

3.5.1应按照海运出口整箱、拼箱;海运进口整箱、拼箱;空运出口;空运进口等不同业务类型进行

分类归档。当单个业务类型当月票数低于20票,可与同类业务合并归档。

3.5.2归档顺序应按业务日期及如下规则排序:

a)按业务日期由早到晚,由下到上排序;

b)当业务日期相同时,按工作号字头由A到Z,由下到上排序;

c)当业务日期及工作号字头都相同时,按工作号尾号由小到大,由下到上排序。

3.5.3每档案袋宜封存15至40票,可根据具体单据量安排。

3.5.4业务档案袋外应标注业务类型、业务日期范围及总票数。

DB21/T3112—2019

示例:海运出口整箱,2018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共25票。

3.5.5业务档案袋内首页应随附档案明细,可参见附录A。

3.5.6档案明细应保留电子版汇总,以便移交档案时签收。

3.5.7归档月份周期应与业务周期一致。

3.5.8档案管理人员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将档案文件整理完毕,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确认,并在标明归档时间后进行统一封存保管。

4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4.1档案封存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代为行使档案管理权限的人员负责档案整理封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归

档的及时性。

4.2档案移交

应符合GB/T22154的要求,档案留存时间为两年,宜以季度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定期移交档案管理

部门。

4.3档案借阅

档案借阅由借阅人提出申请,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向档案管理人员借阅。档案管理

人员做好借阅记录,并按规定填写留存《档案借阅记录表》(可参见附录B),借阅档案原件应在当日

内归还于档案管理人员,如需继续参阅,可将原件复印,且借阅人不得随意传播借阅内容。

4.4档案销毁

4.4.1销毁范围

包含下列情况:

a)业务发生日起超过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业务档案;

b)涉及法律纠纷或诉讼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档案原件应第一时间交由法务相关部门,与案件档

案并存,档案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c)涉及特殊性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档案原件应第一时间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留存,其他部门留存

复印件或扫描件。

4.4.2销毁流程

4.4.2.1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报文模板并随附《销毁业务档案明细》报文提报,可参见附录C及附录D,

经档案管理负责人审批,由法务部门审批后报单位负责人最终批复意见。

4.4.2.2应采用焚烧或粉碎销毁。

4.4.2.3销毁档案时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原则上经办人应为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经办

人应确保所处理的档案被彻底销毁,未向本单位以外泄露任何信息。

4.4.2.4销毁执行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在《销毁业务档案明细》中将销毁经办人及实际销毁时间填

写完整,并将原件与业务档案一并存档。

DB21/T3112—2019

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档案明细表

______年_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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