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52.1-1997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GB 16852.1-1997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 poisoning—Part 1:General diagnostic 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 poisoning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852.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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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7-06-16
实施日期
1998-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6852门一1997

前言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

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人卫

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颁发的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

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故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

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

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

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括以下若干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

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蝎的诊断;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原性碎死的诊断;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的诊断;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的总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化

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168521一1997

Diagnosisof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poisoning-

Part1:Generaldiagnosticguidelineof

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poisoning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6852.2-1997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

诊断规则

GB16852.7-1997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3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和出现的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参考必要的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排除其他

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诊断及分级标准

4.1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

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需作进一步医学观察者。

4.2轻度中毒

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功能性和(或)器质性疾病的临床表现。

4.3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

4.4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的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

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的多器官(系统)病变。

一一‘一一一-

国家技术监奋局1997一06门6批准1998一0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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