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778-2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DB34/T 4778-2024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30
CCSB4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778—2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iskassessmentofepidemicpreventionandcontrolinpig
designatedslaughterhouses
2024-04-15发布2024-05-15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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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颍
上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利亚、郑洪武、李雪松、潘五岳、钱瑜、胡桢、王海勇、刘成文、张波、姚
淑娟、魏颍光、王树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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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及风险等级评定。
本文件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风险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NY/T334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NY/T3402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3〕16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2017年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评估内容
必备条件
4.1.1近六个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出厂生猪产品未被查出非
洲猪瘟阳性。
4.1.2屠宰厂(场)有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且在岗从事肉品检验工作。
4.1.3屠宰厂(场)主动落实非洲猪瘟自检任务,每日规范进行非洲猪瘟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
检测。
4.1.4屠宰厂(场)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从事驻场检疫工作。
资质条件
4.2.1等级认定
屠宰厂(场)应按照NY/T3348的要求进行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
4.2.2经营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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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分完全自营、兼营和完全代宰三种经营方式,在风险评估时应对其经营方式进行判定。
4.2.3供应评价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供应商评价制度,并有效执行。
4.2.4人员要求
4.2.4.1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人员数量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2.4.2驻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数量与屠宰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驻场检疫实际需求。
厂区建设
4.3.1出入场口设置
生猪入场口和生猪产品出场口应分别设置,保持单向流动。
4.3.2待宰间要求
应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设计单班屠宰能力的生猪,且专人负责清洗消毒,保持圈舍清
洁、卫生、无明显异味。
4.3.3隔离间要求
应当位于待宰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近卸猪台,具有明显标识,其容量不应少于单班待宰生猪总
数的1%。
4.3.4屠宰车间要求
设计布局、生产工艺、卫生条件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3.5驻场官方兽医室
办公条件能满足驻场检疫工作需要。
4.3.6屠宰厂(场)检测实验室
具备条件应符合NY/T3402的要求。
4.3.7清洗消毒场地要求
屠宰厂(场)应为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设置专门的清洗消毒场地,且与厂区清洁区、生活区和生
猪待宰间等有一定物理隔离。
4.3.8设施设备
4.3.8.1有能与县级动监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联网的智能监控设备,通过智能监控设备对整个厂区,
尤其是对生猪宰前、宰中和宰后情况进行实时无死角监控。
4.3.8.2有符合排污许可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转。
4.3.8.3有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定期除虫灭害。
屠宰生产
4.4.1宰前环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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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屠宰厂(场)应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严格生猪进厂(场)验收标准,合格的准予入厂(场),
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记录。
4.4.1.2生猪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巡查,发现病猪或疑似病猪等情况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要求执行。生猪在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按照GB/T17236的规定执行。
4.4.1.3宰前6小时厂(场)方应向驻场官方兽医进行检疫申报。驻场官方兽医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应对待宰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4.2屠宰环节
4.4.2.1屠宰厂(场)应落实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范摘除“三腺”等,并做好记录。
4.4.2.2屠宰厂(场)应每日规范进行实验室非洲猪瘟荧光PCR检测,原则上对屠宰后的每批次生猪
按照不高于20︰1的比例混血检测,并将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妥善存档。
4.4.2.3驻场官方兽医要落实屠宰检疫操作。协检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实施
检疫。
4.4.2.4驻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应强化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对厂(场)区重点场所开展日常
巡查,重点查看屠宰厂(场)是否违规调入疫区生猪或生猪产品等情况。
4.4.2.5驻场官方兽医按照要求规范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无害化处理
4.5.1对运输至屠宰厂(场)的途亡生猪或在待宰期间死亡的生猪,屠宰厂(场)应立即对死猪初步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判断是否有需要按程序上报的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并按要求报告处理。
4.5.2收集病死猪或病害生猪产品的车辆,以及收集运输工作应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4.5.3病死生猪或病害生猪产品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或采用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理工艺自行处理。
清洗消毒
4.6.1入厂(场)消毒
生猪入场口应设有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车轮消毒池,并配置低压消毒器械,对入
场车辆喷雾消毒;或设有消毒通道对车辆进行全面有效消毒。
4.6.2厂(场)内清洗消毒
4.6.2.1应及时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6.2.2每批次生猪送宰后,应对空圈及时清洗消毒。
4.6.2.3屠宰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对人员及衣帽、鞋靴进行消毒。
4.6.2.4每日屠宰完毕后,应对屠宰车间进行清洗消毒。
4.6.2.5冷库应定期清库,采用熏蒸等方式消毒。
4.6.3污水处理
清洗消毒后的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达到无害化。
4.6.4效果监测检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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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厂(场)区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检测,年度内至少进行2次抽样检测。
4.6.5清洗消毒记录
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管理制度
屠宰厂(场)应建立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操作
相关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制度、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等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记
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应急管理
屠宰厂(场)应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演练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
5风险评定
评估打分
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表附录A进行综合打分。
结果评定
5.2.1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能力评定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其中:
——评估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代表低风险;
——80分(含)至90分为B级,代表一般风险;
——60分(含)至80分为C级,代表较大风险;
——60分以下为D级,代表高风险。
5.2.2对附录A表中要求的4项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直接评定为D级高风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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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
表A.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
查验时间:年月日
1.近六个月,屠宰厂(场)未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出厂
生猪产品未被查出非洲猪瘟阳性。
必备条件
2.屠宰厂(场)有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且在岗从事肉品检验工作。可以评估
(任一项不符合,直
3.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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