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247-2024 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

DB4401/T 247-2024 Construction Project Insurance Risk Management Service Specification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1/T 247-2024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13
实施日期
2024-04-13
发布单位/组织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40.01

CCSP30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247—2024

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riskmanagementserviceofconstruction

engineeringinsurance

2024-03-13发布2024-04-13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1/T247—2024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3

5风险管理服务体系...................................................................5

6风险管理服务实施...................................................................8

7风险管理服务报告..................................................................13

8信息化与档案管理..................................................................13

附录A(规范性)风险管理方法........................................................16

参考文献.............................................................................18

I

DB4401/T24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筑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集大房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熙鹏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

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广州珠江

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科宇工程顾问

有限公司、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盛安保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广东建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和信安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广大工程顾

问有限公司、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梁永宽、周泽志、李志阳、叶振宇、罗莉娟、肖学红、杨硕、聂策明、倪建林、

李特威、王斌、王翊、王湛、李金东、朱杰勇、张超飞、肖幸缘、范辉明、汪东辉、李年庆、孟耀文、

陈景峰、王晓明、李启明、马海骋、叶毓、黄维舟、翁育峰、王超、朱耀军、刘湘华、蔡德伦。

II

DB4401/T247—2024

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风险管理

服务实施、风险管理服务报告、信息化与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生命周期中投保保险后所实施的风险管理服务,适用的保险类型见本文件

6.1相关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inherentdefects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配件或设备等

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

3.2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inherentdefectsinsurance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被保建(构)筑物发生物质损失,保险机构在保险

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3.3

安全生产责任worksafetyliability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为项目参与人员提供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所承担的责任。

3.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worksafetyliabilityinsurance

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

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来源:AQ9010-2019,3.2]

3.5

工程质量保修期constructionqualitywarrantyperio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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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要求承担质量保证的阶段。

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险constructionqualitywarrantyliabilityinsurance

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赔偿和维修责任的保险。

3.7

建筑运行维护buildingoperationandmaintenance

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运营期内,为保障建筑物或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使用状态良好,进行维修保养等

行为活动。

3.8

建筑运行维护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insuranceforbuildingoperationandmaintenance

对投保建筑物或设备正常维修保养外,所产生超额费用或其他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3.9

改造工程renovationproject

既有建筑为改善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用途等目的,对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

3.10

改造工程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insuranceforrenovationproject

保险机构对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提供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

3.11

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simpleandlowriskengineeringconstructionproject

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厂房、

仓库项目。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来源:T/GZAES001-2022,2.0.1]

3.12

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insuranceforsimpleandlowrisk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对简易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履行赔偿,并提供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的综合保

险。

3.13

建筑师负责制architectresponsibilitysystem

以设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组建管理团队,提供项目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负责项目投资、进度、

质量、安全,最终交付工程符合项目合同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3.14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architect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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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项目,根据建筑师责任范围,对建筑师团队因工作疏漏、错误或过失,造

成被保建设工程物质损失而履行赔偿的保险。

3.15

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

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来源:GB/T50378-2019,2.0.1]

3.16

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greenbuildingperformanceliabilityinsurance

保险机构为建设工程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或达到绿色建筑性能要求提供保障,并在约定责任范围

责任限期内,对未达标的性能缺陷提供整改或赔偿的保险。

3.17

风险管理服务riskmanagementservice

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管理水平,降低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与严重程度,依建设工程

投保的保险内容,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提出风险预防和控制建议,协助隐患整改,持续进行风

险跟踪,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

3.18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riskmanagementorganiz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保险合同约定,受保险机构委托,为被保险建设工程提供风险管理技术服务的独立

机构。

3.19

风险管理服务团队riskmanagementserviceteam

由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派出,满足投保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服务所需专业的技术团队。

3.20

复查re-inspection

对风险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问题,责任方整改完成后,由风险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检的行为。

4基本规定

4.1保险机构

4.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监管机构核准经营的

业务,具有相应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方可承保本文件列明的工程保险。

4.1.2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应明确责任范围、保障期限等内容,并通过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1.3保险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如实向利益相关方告知承保内容,保障被保险人、索赔人

的合法权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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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委托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其承保的建设工程,提供对应保险责任的技术风

险管理服务。

4.1.5主承保的保险机构应设总工程师,组建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工程师,负责承保项目的风险

管理工作。

4.1.6总工程师应具备15年以上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建设工程领域高级职称,且具备一级建

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4.1.7专业工程师应具备5年以上工程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建设工程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

或有工程类相关执业资格。

4.1.8保险理赔负责人员应具备10年以上工程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建设工程领域中级及以上

职称,拥有造价工程师或相关执业资格。

4.1.9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对接,协调投保单位,确保风险管理工作顺利实

施;组织风险管理服务,对过程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管理。

4.1.10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总结风险管理服务情况,总结承保工程风险特点和趋势,提出风险管理建

议。

4.2风险管理服务机构

4.2.1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法人,具备承接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服务的综合能力。

4.2.2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应与所服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

料(构配件或设备)供应、物业等单位有隶属或直接关联关系。

4.2.3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经验、人员配置、技术能力应满足工作需要。

4.2.4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组建服务团队,团队宜设置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满足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实施过程的专业要求。

4.2.5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设工程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且有10年以上工

程经验。

4.2.6团队成员应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确需更换,应提前15日向保险机构报

备,并取得保险机构书面同意。

4.2.7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在风险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4.2.8技术要求特殊的专项风险管理服务,经保险机构同意后,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可临时聘请专家或

采用联合体模式。

4.2.9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可同时提供多个险种、多个保险项目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但须满足专业要

求。

4.3职责与权限

4.3.1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投保单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未授权的第

三方透露各方商业信息。

4.3.2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考核机制,规范业务管理、过程控制、理赔服务等工作。

4.3.3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编制完整的服务方案,由保险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服务过程检查发现的

风险问题,须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协助责任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检登记。

4.3.4项目投保单位应为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条件,不得拒绝保险机构和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

员入场检查。

4.3.5责任主体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对风险点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结果

进行复查,确认风险整改合格后,方可销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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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5.1一般规定

5.1.1风险管理方法适用于本文件列明的保险类型风险管理服务工作,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宜探索新的

管理工具和方法。

5.1.2对于既可能引起质量缺陷,又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同一风险问题,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风

险类别划分原则,同时评估相应的质量风险类别和安全风险类别。

5.1.3对于分歧较大的风险问题,保险机构可会同投保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分析评审

和处置。

5.2风险管理方法

5.2.1风险管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目测法、量测法、试验法、资料法、统计分析法和专家调查法,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目测法是依据外观目测观察的方法对检查项目进行判断;

b)量测法是依据检查标准通过工具测量的方法对检查项目进行量测;

c)试验法是依据检查标准通过试验测试的方法对检查项目进行试验;

d)资料法是依据检查标准对项目责任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复核;

e)统计分析法是依据检查数据,通过统计分析,评估风险程度;

f)专家调查法是由行业专家实地调查并结合经验作出风险分析和评估。

5.2.2在风险管理服务实践中,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宜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5.2.3风险管理方法示例见本文件附录A。

5.3质量风险类别

5.3.1质量风险依据风险发生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风险类别。具体见表1。

表1质量风险类别及定义

风险类别定义

轻微风险影响轻微且造成财产损失概率很低的质量缺陷

一般风险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且发生概率较低的质量缺陷

严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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