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150-2019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DB13/T 5150-2019 Elevator maintenance an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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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Q78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150—2019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2019-12-27发布2020-01-28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5150—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维护保养单位的设立.................................................................3
6维护保养...........................................................................5
7监督管理...........................................................................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法人机构基本情况...............................................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分支机构(维保点)单位基本情况..................................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梯基本情况表.................................................13
参考文献.............................................................................15
I
DB13/T5150—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负责起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华诺电梯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嘉祈标准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
公司河北分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市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占朝、王亚东、孙国庆、刘颖、郭宁潮、王琛亮、徐靖、刘连雄、冯敏、
赵腾飞、刘贺刚、杜海英、宋捷、王健伟、郝珂、刘丽红、王文虎、张群凯、郑新梅、梁冬磊、石磊、
杨林松、于海征。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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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电梯。不适用于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
电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T5002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3术语和定义
TSGT5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
电梯管理者。
3.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3
法人机构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3.4
分支机构
法人机构在注册地之外的设区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派出机构。
3.5
维保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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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注册地之外设立的或因应及时救援和便于工作在同城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
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施工点。
4一般要求
4.1电梯使用单位
4.1.1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应通过
书面合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4.1.2电梯使单位应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维护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变
更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4.1.3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
常巡查,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
查。发现电梯存在故障和异常等情况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
查和修复。
4.1.4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运行,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a)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
b)电梯和电梯部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部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
c)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部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误动作,层、轿门工作异常;
d)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e)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因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
f)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1.5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停用3个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的,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进行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
4.2电梯制造单位
4.2.1电梯制造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2.2电梯制造单位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
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包括向
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以及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
培训。
4.2.3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2.4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对电梯
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制造单位在接到使用单位请求协助时,应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
除故障
4.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4.3.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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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可以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未取得
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应以法人机构名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4.3.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a)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b)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c)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4.4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
结论负责。
4.5电梯行业协会
4.5.1电梯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电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市场秩序,防
止低价恶意竞争。
4.5.2电梯行业协应开展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之间的经济合作与技术转让。
4.5.3电梯行业协会应研究和解决电梯维护保养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意见。
4.6电梯维护保养人员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且现场作业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
于2名。
5维护保养单位的设立
5.1设立要求
5.1.1分支机构的设立
5.1.1.1注册地在外省的法人机构,如在本省维护保养电梯超过200台,应在本省至少设立1个分支
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
5.1.1.2注册地在本省的法人机构,宜在维护保养电梯较集中的设区的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5.1.2维保点的设立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实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县(市、区)宜设立维保点,在电梯数量较多
的单位宜派驻值班维保人员。
5.2基本条件
5.2.1法人机构和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
法人机构和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应保持与其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许可条件。许可条件应符
合TSG07的规定。
5.2.2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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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授权
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授
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仅限维护保养,下同)、技术参数、
区域范围和管理职责等权限的限制。
5.2.2.2人员
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人员要求应满足:
a)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b)至少有1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其担任条件应符合TSG07的规定;
c)至少有1名具备相关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
的技师以上的技术工人;
d)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要求,且不得少于2人;
e)技术人员和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
注:1.相关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
2.a)项的人员不得兼职b)、c)、d)项的工作;
3.c)项提及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称或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5.2.2.3工作场所
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应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仓库。
5.2.2.4设备仪器
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电焊设备;
b)起重设备;
c)常用电动工具;
d)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e)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f)绝缘电阻测试仪器;
g)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
h)拉力测量器具;
i)游标卡尺;
j)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5.2.2.5质量保证体系
5.2.2.5.1法人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能有效覆盖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
5.2.2.5.2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文件;
b)与所维护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c)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
5.2.3维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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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授权
维保点应具有法人机构或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的授权文件,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
养。授权文件应明确维保点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仅限维护保养,下同)、技术
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
5.2.3.2人员
维保点人员要求应满足:
a)有1名维保负责人;
b)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要求,且不得少于2人。
注:1.相关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
2.维保点负责人和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
5.2.3.3工作场所
维保点应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5.2.3.4设备仪器
维保点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起重设备;
b)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c)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d)拉力测量器具;
e)游标卡尺;
f)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5.2.3.5质量保证体系
5.2.3.5.1法人机构或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能有效覆盖维保点。
5.2.3.5.2维保点应具备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法人机构或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制定的对维保点的管理文件;
b)与所维护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6维护保养
6.1订立合同
6.1.1合同评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拟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应根据不同制造单位、不同品种电梯的要求进行合
同评审,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应急救援能力、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
等资源要求进行确认。
6.1.2签订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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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合同内容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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