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6/T 177-2023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2306/T 177-2023 Home-based elderly care service standards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06/T 177-2023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31
实施日期
2024-01-31
发布单位/组织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CCSA12

2306

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标准

DB2306/T177—2023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2023-12-31发布2024-01-31实施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06/T177—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2

5服务要求...........................................................................2

6服务内容和要求.....................................................................3

7服务管理..........................................................................11

8服务监督与改进....................................................................14

9老会战服务........................................................................15

参考文献.............................................................................16

I

DB2306/T17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大庆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惠泽家庭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省瑞泽养老

评估中心黑龙江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大庆市萨尔图区惠泽养老之家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雅丽崔东艳孙先越陈轶马雪真王超刘丹丹王明芳陈庆峰马召军

II

DB2306/T177—2023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服务操作

内容和要求、服务管理、服务监督和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大庆市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居家养老服务

以家庭为核心,以街道、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等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专业的养老需求的社会化服务

包括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临时托养、文化休闲娱乐、心

理、精神慰藉、生活起居护理、临终关怀,等社会化养老服务。

居家日间照料服务

依托街道、社区服务资源,在区域内为失能、半失能及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

餐、个人照护、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精神慰藉和文化休闲娱乐等日间照料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上门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其提供到居家的社会化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包括各类养老机构、卫生服务机构、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延伸服务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

防安全证明等证件。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须具有相应的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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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指导单位

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指导、质量评价、资源支持等的单位,包括政府管理部门、

医疗卫生等专业部门及受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等。

服务完成率

根据服务协议内容,服务人员实际完成的服务项目数与协议签订服务项目数的百分比。

服务对象满意率

测评达到满意的服务对象人数与参与测评的服务对象总人数的百分比。

生活照料

为老年人提供个人卫生照护、助洁、洗涤、个人护理、协助进餐、陪伴就医和代办等的服务。

康复护理

以康复学与护理学为基础,对残疾、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进行训练和再训练,提高其活动能力,以

期达到基本生活能自理、重新参加社会活动等效果的护理过程。

4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各种需求,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位

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

公平公正原则

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不因老年人的身体、文化背景、经济、宗教信仰等差

异而产生服务歧视,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专业化原则

在服务专业化、流程专业化、人才专业化、信息专业化、创新专业化的基础上为老人提供专业化的

居家养老服务。

5服务要求

机构要求

5.1.1应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相关服务资质。

5.1.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并具有整洁的环境卫生条件。

5.1.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

5.1.4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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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管理制度;

b)养老服务制度;

c)服务管理制度;

d)后勤保障制度;

e)质量监督制度;

f)安全管理制度;

g)应急保障制度;

h)评价与改进制度

i)档案管理制度等。

5.1.5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5.1.6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人员要求

5.2.1管理人员

5.2.1.1应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

5.2.1.2应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5.2.1.3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

5.2.1.4恪守服务承诺,履行工作职责、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

时岗前培训。

5.2.2居家养老服务员

5.2.2.1遵守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的应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5.2.2.2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并具有上岗培训

考核合格证或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5.2.2.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具有A类健康体检证明,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并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2.2.4信守职业道德,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5.2.2.5遵守养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掌握基本养老服务礼仪,服务热情,尊重老年人生活习惯、保

护老年人隐私。

6服务内容和要求

基本要求

6.1.1遵守服务规范。

6.1.2应确保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前接受过相关知识、技巧及内部程序指引的培训。

6.1.3应为服务对象制定服务预案,服务预案应包含服务计划、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技术操作规范、

特殊约定等。

6.1.4应制订详细的服务程序指引,作为实务操作的依据,并有相关服务过程记录为佐证,与服务对

象签订服务协议。

6.1.5建立所服务对象健康档案,管理并保护好服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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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应定期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回访。

6.1.7服务完成率达100%,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满意率不低于90%,有效投诉解决率不低于90%。

生活照料服务

6.2.1个人卫生照护

应保持老年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无异味,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老年人个体差异、病史等特征。

6.2.2洗发

洗发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调节水温至38度-40度,防止水流入眼睛及耳朵;

b)用指腹揉搓头皮及头发,力量适中;

c)洗发时间不宜过长,15分钟以内;

d)洗净后吹干头发,防止受凉,并将头发梳理整齐。

6.2.3洗脸

洗脸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水温适宜,擦洗动作轻柔;

b)颜面部干净;

c)眼角、耳廓等褶皱较多部位重点擦拭;

d)洗脸后适当涂抹润肤霜。

6.2.4梳头

梳头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宜选择圆钝的梳子;

b)按住发根由发中到发梢梳理,再由发根到发梢梳理,动作轻柔,头发缠绕、打结者可先用少量

清水或酒精湿润后再小心梳理;

c)梳头完毕清理脱落的头发及头皮屑;

d)进食、治疗前30分钟停止梳头;

e)鼓励老年人每天多梳头。

6.2.5洗手、洗脚

洗手、洗脚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洗手、洗脚用具分开,及时清洗;

b)将手(脚)放入调节好水温的脸盆或水桶中充分浸泡,水温38-44度;

c)用适量洗护用品擦洗,动作轻柔;

d)必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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