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676-2019 法庭科学 血足迹提取规程

GA/T 1676-2019 Forensic sciences—Code of practice for lifting blood footprint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676-201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0-14
实施日期
2019-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血足迹提取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现场血足迹的提取。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起草人:
王军、宋旭、刘晋、班茂森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 字数: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2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676一2019

法庭科学血足迹提取规程

Forensicsciences-Codeofpracticeforliftingbloodfootprint

2019-10-14发布201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167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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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王军、宋旭、刘晋、班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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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676-2019

法庭科学血足迹提取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血足迹提取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现场血足迹的提取。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现场血足迹bloodfootprintincrimescene

在刑事案件现场或与案件、事件有关的场所遗留的由介质血液形成的加层或减层足迹.

3器材设备及环境要求

3.1器材设备

单反照相机、三脚架、滤色镜、多波段光源、紫外光源、比例尺、棉签、锤子等。

3.2环境要求

卫生洁净,通风良好,具备暗视场条件.

4现场血足迹提取的通用要求

4.1现场血足迹应先拍照固定,然后提取并包装.

4.2现场血足迹提取人员应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戴手套、头套、口罩等.应防止提取人的体

液、毛发污染现场血足迹。

4.3在提取现场血足迹时,应尽量提取嗅源,以综合利用血足迹.

4.4在提取现场血足迹时,应提取形成足迹的适量血痕,检验其种属及何人所留.

4.5现场血足迹应进行编号,加以记录,并注明案件或事件名称、血足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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