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828-2015 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DB37/ 828-2015 The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per unit product of starch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7年12月
-
2015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7.180.20
X1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828—2015
代替DB37/828—2007
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2015-10-13发布2016-04-1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828—2015
前言
本标准6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DB37/828—2007《淀粉综合能耗限额》,本标准与DB37/828—2007相比,除了编辑性
修订外,主要有以下变化:
——标准名称修改为《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计算方法;
——修订了淀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
——增加了节能管理与措施;
——增加了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轻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明静、国天庆、刘丽萍、刘建军、季斌。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7/828—2007。
I
DB37/828—2015
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统计范围及方法、计算方法、限额值
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
GB/T12309工业玉米淀粉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8885、GB/T12309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淀粉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成品淀粉全过程(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
各种能源总和,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3.2
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成品淀粉的综合能耗与同期该产品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3.3
生活用能
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能耗。
3.4
成品淀粉主要生产系统
1
DB37/828—2015
从谷物原料进厂开始,到合格成品淀粉入库为止的相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包括筛
选、浸泡、破碎、筛分、分离、浓缩、洗涤、脱水、干燥、包装及浸渍水的蒸发、喷浆干燥等。
3.5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
暖、制冷、仪表和厂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装置。
3.6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
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厂内车辆等。
3.7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一次能源(原煤、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蒸汽等),使用的
耗能工质(水、氮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3.8
能源损耗
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分配中的损耗。
3.9
成品淀粉主要生产系统能源消耗
即主要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包括淀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如胚芽、蛋白粉、皮渣喷浆干燥等,不包括淀粉糖、胚芽深加工到毛油或精炼油等深加工程序)在本
系统能源消耗量。
4统计范围及方法
4.1统计范围
4.1.1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淀粉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
即从谷物原料入厂开始到生产出合格成品淀粉的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4.1.2企业回收的余热,不属外购能源,统计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
4.1.3企业自备热电厂时,只对由热电厂送入生产系统的电和蒸汽进行统计计算。应扣除回收能源(热、
电)的自用部分,避免重复计算。
4.1.4成品淀粉应根据消耗淀粉乳量计算主要生产系统能源消耗。
4.1.5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消耗能源,应直接计入产品,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的,以及损
失能源量,应按消耗比例法进行分摊。
2
DB37/828—2015
4.2统计方法
4.2.1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换算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重复,又不应漏计。
4.2.2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各种能源及耗能工
质消耗量应折算为标准煤当量计算。
4.2.3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
4.2.4用能单位外购的能源和耗能工质,其能源折算系数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用能单位自
产的能源和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其能源折算系数可根据实际投入产出进行计算。
4.2.5当无法通过实测获得各种燃料能源的低(位)发热量实测值和单位耗能工质的耗能量时,可参
照附录A和附录B进行折算。
4.2.6企业能源转换自产(自备热电厂除外)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准煤量;企业回收
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折算系数折算。
5计算方法
5.1根据GB/T2589的有关规定,计算方法如下:
a)淀粉综合能耗按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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