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096-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DB42/ 1096-2015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tallic and Non-metallic Mining Enterprises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 1096-2015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9-24
实施日期
2015-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52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1096—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occupationalhealthmanagementforthemetal

andnonmetalmineenterprises

(报批稿)

2015-09-24发布2015-12-01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1096—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3

5职业卫生管理......................................................................3

6选址与总体布局....................................................................4

7工程防护措施......................................................................5

8矿井通风系统......................................................................6

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7

10个体防护措施.....................................................................7

11应急救援.........................................................................8

12职业健康监护.....................................................................8

13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9

附录A(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文警示说明示例...............................................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置.............................17

附录G(资料性附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18

附录H(资料性附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常见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19

I

DB42/1096—2015

前言

本标准第7.1.2,7.2.1,7.2.2,7.2.3,7.3.5,8.1.2,8.1.3,8.2.1,8.2.2,8.2.3,8.2.4,

8.3.1,9.5,13.1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

治院、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先华、周焕明、何朋、易桂林、刘安生、吴琨、钱建平、胡东涛、岑元刚、

朱灿松、陈强。

II

DB42/1096—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和地下采矿)职业卫生管理、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

措施、矿井通风系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及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湖北省开采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矿山。

本标准不适用于湖北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l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201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

AQ201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

AQ2013.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

3术语和定义

GB16423、GBZ188、AQ2013.1、AQ2013.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

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16423、GBZ188、AQ2013.1、AQ2013.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1

DB42/1096—2015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

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GB16423,术语和定义,3.1]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

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GB16423,术语和定义,3.2]

3.3

矿井有效风量effectiveair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GB16423,术语和定义,3.11]

3.4

矿井通风系统mineventilationsystem

向井下各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网路、通风设备和通风控制设施的总称。

[AQ2013.1,术语和定义,3.2]

3.5

矿井局部通风minelocalventilation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井下独头巷道进行通风的方法。

[AQ2013.2,术语和定义,3.2]

3.6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

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GBZ188,术语和定义,3.4]

3.7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

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

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GBZ188,术语和定义,3.1]

4总则

2

DB42/1096—2015

4.1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

业人员身体健康。

4.2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

职业病危害。

4.3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5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施的配置及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和职业

卫生培训等工作,所投入资金应据实列支。

5职业卫生管理

5.1应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

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5.2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

作。

5.3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e)主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f)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

g)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5.4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3

DB42/1096—2015

i)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5应当在井口或者车间门口等作业人员进出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6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GBZ158的规定,在醒

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GBZ/T203的规

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

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见附录A。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录

B。

5.7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于目前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作业人员,应当采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

形式对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录C。

作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作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

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8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9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

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6选址与总体布局

6.1矿区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域的,应在设计阶段考虑采取疫情综

合预防控制措施。

6.2新建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

之外。

6.3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如:值班室、更

衣室、浴室等)应布置在生产区内。

4

DB42/1096—2015

6.4粉尘危害严重场所(如:破碎场、废石场)宜布置在矿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工程防护措施

7.1粉尘防护措施

7.1.1地下开采中凿岩、爆破、支护、装岩、放矿、井下运输、破碎、提升、充填、排岩等工序及露

天开采凿岩、爆破、铲装、挖掘、运输、排岩等工序应采取粉尘防护措施。

7.1.2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凿岩、喷浆均应采用湿式作业。

7.1.3地下采矿主溜井卸料站应加强局部通风,有独立的回风通道将污风排入回风井再排至地表,并

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设施。

7.1.4地下开采溜破系统破碎硐室和皮带巷应加强局部通风,有独立的回风通道将污风排入回风井再

排至地表,并设置隔离操作室;破碎硐室破碎机应设置除尘系统。

7.1.5地下开采主要人行巷道和运输巷道应定期清洗巷道岩壁和地面洒水。

7.1.6露天开采平硐溜井应设通风除尘系统。

7.1.7露天采矿作业区路面应适时洒水或使用路面抑尘剂。挖掘机、钻机、推土机、铲车、汽车等司

机室,根据不同条件宜采取单机防护措施。

7.2地下开采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7.2.1地下开采应保证通风系统有足够的风量排出爆破过程产生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柴油设备排

出的尾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7.2.2井下采场爆破后应加强通风,待采场炮烟散尽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采场,进入采场时应持便携

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一旦发生报警,应立即撤离。

7.2.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

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7.2.4应建立和完善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和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以确保

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7.2.5井下使用的柴油设备宜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7.3高温防护措施

7.3.1地下、露天采矿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7.3.2地下采矿各采场作业点新鲜风流量应符合GB16423和AQ2013.1的要求,以保证通风降温效果。

7.3.3露天采矿钻孔机、电铲、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内应设降温空调系统,操作室、值班室或

办公室应设降温设施。

7.3.4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

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

外作业等措施。

5

DB42/1096—2015

7.3.5夏季应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7.3.6地下开采热害严重的矿井采取通风措施无法达到降温效果时应采取其他降温措施。

7.4噪声、振动防护措施

7.4.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凿岩机、钻孔机、爆破、放矿、皮带输送机、破碎机、空压机、泵类、

风机等生产设备和工序应该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

7.4.2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产生噪声的设备,其安全卫生

设计应符合GB5083的要求。

7.4.3应从声源控制入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工

作场所噪声符合GBZ2.2的要求。

7.4.4应按照GBZ1要求在破碎机、空压机、泵类等噪声较大作业场所建立隔声操作室。

7.4.5手动凿岩机在手持部位应加减振套,凿岩台车及钻孔机等司机座位宜加减振垫。

7.5放射防护措施

7.5.1伴生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7.5.2伴生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不应利用上部废旧井巷和采空区对进入井下的空气进行预热和降温。

8矿井通风系统

8.1通风系统要求

8.1.1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根据井下生产采掘工程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

和做好风量分配,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符合GBl6423和AQ2013.1、AQ2013.2、AQ2013.5的要求。

8.1.2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8.1.3应委托有通风系统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通风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并将检

测报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8.2井下空气和微小气候

8.2.1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

于0.5%。

8.2.2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不应超过GBZ2.1和GBZ2.2的规定。

8.2.3进风井巷、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其他产尘点的风源含尘量不应超过0.5mg/m3。

8.2.4各采场作业点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得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

进巷道不得小于0.25m/s;装运机作业的工作面不得小于0.4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得小于

0.5m/s。

8.3局部通风

8.3.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6

DB42/1096—2015

8.3.2如果独头工作面距进风巷不超过7m时,宜采用自然扩散。

8.3.3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如下:

a)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

b)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

c)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且压入式风筒出口吹出的风量应小于抽出式风筒入口吸入的风量。

8.3.4压入式通风进风口应设在新鲜风流处,并防止产生循环风;抽出式通风出风口应设在主风流下

风侧处,如下风侧风流会污染其他作业点,则应将抽出的污风用风筒直接引入最近的回风井巷内。

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9.1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浓度(强度)。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D。作业人员接

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E。

9.2地下开采凿岩工作面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露天开采主要接触粉

尘岗位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作业人员公布。

9.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测定一次。

9.4地下开采主要工作面和巷道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和向作业人员公布。

9.5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6企业的日常监测结果及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

案,并向作业人员公布。

10个体防护措施

10.1应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报废等制度。采购的个体防护用

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其中特殊个体防护用品还应具有安全标志。使用时应

按照个体防护用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报废后及时更换新的个体防护

用品。

10.2应按照GB/T11651、GB/T18664、GB/T23466的规定,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性有害

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针对作业人员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和强度的不同发放

不同级别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见附录

定制服务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