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070.3-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3部分:调解规范

DB15/T 2070.3-2021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Part 3: Mediation Standards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2070.3-2021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1-25
实施日期
2021-02-25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2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070.3—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第3部分:调解规范

People'smediationinmedicaldisputesPart3:Regulationofmediation

2021-01-25发布2021-02-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2070.3—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5/T2070-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五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

——第3部分:调解规范;

——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

本文件为DB15/T2070-2021的第3部分。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

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

保健医院、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乌兰、李朝辉、张鹏飞、刘院君、陈建

斌、李存亮、贾彦飞、刘捷、李红军、王云飞。

I

DB15/T2070.3—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第3部分:调解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调解纪律、调解要求、

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调解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医疗纠纷调解流程

4.1申请调解

4.1.1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案,提出口头或书面调解申请。

4.1.2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详细记录纠纷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伤情况以及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接到调解申请后应于30分钟内报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

4.1.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应于30分钟内指派调解员介入。

4.1.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

申请调解。

4.2调解员介入

4.2.1调解员接到指令后应于30分钟内与当事人联系,需要进行现场处置的,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安抚当事人情绪,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劝导当事人通过合

法途径解决纠纷,说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化解纠纷的优势以及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

程序和流程;如实记录当事人相关诉求、解释和陈述。不需要进行现场处置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调

解流程、相应权利义务以及提交相关申请、证据材料的要求和时限。

4.2.2患者死亡的,告知其亲属关于尸体停放、尸检时限要求与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

4.2.3引导双方将纠纷转移到专门场所进行调解。

4.2.4需要封存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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