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DB64/T 1667-2019 DB64/T 1667-2019 Letter of complaint review and verification work specification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4/T 1667-2019
标准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05
实施日期
2020-02-05
发布单位/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6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2019-12-05发布2020-02-05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64/T1667—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中、李建成、李永禄、马振林、邵宁、单永兰、禹洪亮、韩伟乐、乔宝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64/T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程序、档案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复查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初信初访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2.2

复查意见

复查机关对受理的复查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2.3

复核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

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2.4

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受理的复核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2.5

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进行

处理的行为。

2.6

信访听证

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信访事项主要相关方陈述,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

3工作职责

3.1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并做好接待、咨询、核查等工作。

3.2制定、执行复查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3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相关责任单位转(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或按规定委托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实体处理意见。

3.4审查、报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3.5向信访人和相关责任单位送达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书。

3.6监督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3.7指导、督办、协调各地各部门复查、复核及终结认定工作。

3.8承办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

DB64/T1667—2019

4工作流程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流程见附录A。

5工作要求和程序

5.1登记

5.1.1接收

5.1.1.1复查(复核)机关通过信函、走访两种形式接收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5.1.1.2时限核对。复查(复核)机关应核对信访人是否自收到初信初访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之

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信访人实际申请时间,写信申请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走访(口

头)申请以来访登记日期为准。

5.1.2材料审查

5.1.2.1复查机关应对以下复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a)复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复查申请书,提出明确的复查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有复查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代为申请的,受托人应有申请人委托书;

c)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信访诉求材料;

d)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查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应有其他申请人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并签名。

5.1.2.2复核机关应对以下复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a)复核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复核申请书,提出明确的复核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有复核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代为申请的,受托人应有申请人委托书;

c)初信初访处理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信访人写给初信初访处理机关的诉求材料、

复查申请书原件或复印件;

d)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核的须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应有其他申请人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并签名。

5.1.3材料补充

对首次提交申请时要件材料不齐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

齐补正材料,并要求申请人自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齐补正材料。复查(复核)机关收齐全部材料当日即

为申请生效之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且未提出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

5.2甄别

5.2.1受理事项

5.2.1.1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且不属于举报、建议、咨询、技术鉴定性质的信访事项,可进入复查(复

核)程序。涉及群体性事项,处理机关受理前应与上一级机关沟通会商、评估稳定风险。

5.2.1.2对符合申请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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